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 成立於:2000年5月
  • 批准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
  • 性質: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截至2014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共有373家會員單位和4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觀察員單位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山東省城市商業銀行合作聯盟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共有17個部門,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係部、計畫財務部、熱線服務部、研究部、系統服務部、中小銀行服務部、業務服務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此外,設立了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辦了《中國銀行業》雜誌。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22個專業委員會、3個聯席會,包括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利率工作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城商行工作委員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客戶服務委員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及中間業務聯席會、私人銀行業務聯席會、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014年,榮獲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全國助殘先進集體”稱號,成為唯一獲此榮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的榮譽稱號;2009年,在國家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等級評估活動中,中國銀行業協會以總分第一的成績獲得5A最高等級。
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3.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5.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6.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7.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8.審議決定對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9.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3.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4.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決定會員的入會;
6.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7.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8.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
9.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10.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11.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2.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13.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四)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3.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4.監督協會的各項經營活動;
5.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6.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7.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4.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開展工作。
(六)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設立16個專業委員會,即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教育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日常工作。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理事會聘任。
(七)秘書處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13個部門:辦公室、自律部、維權部、計畫財務部、教育培訓部、宣傳信息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研究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熱線服務部、國際關係部、系統服務部。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秘書長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專職副會長決定;
4.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主任。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律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法律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法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銀行業維權方面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維權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根據銀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單位訴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國家有關機構的支持;
(三)受理會員單位維權申請,審議並做出維權決議;
(四)針對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實施聯合維權行動;
(五)協調會員單位活動和利益,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六)組織、協調課題研究工作和實務調研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理論和實踐服務。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法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向法律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法律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提出維權申請,請求協會依法採取維權措施;
(四)對法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法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法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法律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法律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法律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法律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 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制訂法律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行業維權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受理成員單位維權申請和訴求,採取措施進行維權;
(六)選聘法律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法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法律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維權部。
第二十五條 法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法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行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行產生。法律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法律委員會工作。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 組織協調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 向全體會議或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 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財會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財會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財務會計合法權益,探索和分享銀行業財務會計最佳實踐,提高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提升銀行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
第四條 財會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交流、協調、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財會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搭建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交流平台,推動交流、促進合作。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研究,代表銀行業參與國際國內相關財務會計準則的研討和修訂。
(三)推動研究解決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中的難點和共性問題,交流相關經驗和做法,探索銀行業最佳實踐。
(四)開展銀行業預算管理、資源配置和績效考核的業務交流,發揮管理會計對提升銀行價值的積極作用。
(五)交流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化系統建設理念和經驗,推動提升銀行財務會計信息化、標準化水平。
(六)代表銀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財稅政策訴求和建議,積極爭取有利於銀行業長期穩健發展的財稅政策。
(七)代表銀行業向監管部門提出涉及財務會計規則與銀行監管政策協調的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宣傳,提出對銀行業財務會計焦點、熱點問題的觀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九)組織實施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培訓,提高銀行業會計從業人員素質。
(十)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財會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財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財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財會委員會資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財會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財會委員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關心支持財會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持;
(五)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負責財會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單位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財會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財會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財會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財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財會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財會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成員單位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成員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財會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常委委員由常委單位推薦財會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常委委員因工作變更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須由本人或所在單位以書面方式告知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二)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三)制定財會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
(四)組織、協調行業合作交流活動;
(五)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財會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臨時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財會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委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常委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四條 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財會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財會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財會委員會工作。
財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條 財會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財會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 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財會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計畫財務部。
第二十七條 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財會委員會履職的實施;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財會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年度預算,用以支持財會委員會的運作;
(六)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可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通過成立專題工作組、召開專題研討會及業務交流會、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經財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財會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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