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銀行業協會
- 外文名:ZunYi Banking Association
- 地點:遵義市
- 類型: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簡介
遵義市銀行業協會(ZunY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ZBA),是由遵義市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的區域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遵義市銀監分局批准並在遵義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遵義市銀行業協會於2008年9月成立。其宗旨是: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規範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遵義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遵義市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遵義市銀行業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現有23家會員單位。其中包括政策性銀行1家、國有商業銀行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和各區縣農村信用社共14家。
遵義市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投票權。
協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組織機構
遵義市銀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現內設四個部門:綜合業務部、教育培訓部、維權服務部、自律部。協會設立4個專業委員會:銀行同業事務協調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遵義市轄內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促進有序發展,維護銀行業和客戶的正當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與合作,特設立“遵義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unY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Z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批准成立,由遵義市境內註冊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市行業性自律組織,並在遵義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促進遵義市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貴州省銀行業協會,接受貴州省銀行業協會的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協會會址設在貴州省遵義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銀行業協會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的,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業務範圍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3、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
6、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並做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遵義市轄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2、參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3、向地方政府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4、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1、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3、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4、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1、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2、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3、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4、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在遵義市範圍內註冊的金融機構,接受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銀行業協會會員
(二)擁護本銀行業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銀行業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必須向銀行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聯繫電話。
(二)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銀行業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五)經本銀行業協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銀行業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銀行業協會提供的涉及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四)對銀行業協會工作和財務活動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銀行業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協會章程,履行同業公約,執行銀行業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和決議。
(二)關心、支持銀行業協會工作,參加銀行業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承擔銀行業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銀行業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銀行業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銀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及時向銀行業協會通報本單位一些重大變動事項,如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及辦公地址發生變更等。
(六)按規定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為會員代表。會員單位應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銀行業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向理事會發出退會的書面通知,在會員發出通知一個月後,且會員已付清一切應繳納銀行業協會的費用後,會員資格終止,並交回會員證,所交會費不予退回。
第十五條 會員連續1年不參加銀行業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本銀行業協會註銷、被依法撤銷。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本銀行業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懲戒: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前,向會員大會就有關事項進行申訴。銀行業協會應將對任何會員的處分及時向銀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銀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銀行業協會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會費繳納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對銀行業協會的註銷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本銀行業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涉及會員業務經營的決議、業務規則等,需業務主管單位核准。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2/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本銀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銀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單位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協會,本協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會員單位臨時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職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聘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會員遵守銀行業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決定對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給予同業制裁和處分。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或政府機關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本銀行業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銀行業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提名本銀行業協會秘書長。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簽署銀行業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五)組織、領導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活動。
(六)負責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一條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主持銀行業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三)聘請業內專家擔任銀行業協會顧問。
(四)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簽發銀行業協會日常檔案。
(六)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七)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專職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設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銀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負責銀行業協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銀行業協會經費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聘任,任期兩年,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協助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主持聘任秘書處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
(五)專職副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銀行業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銀行業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銀行業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負責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第三十七條 本銀行業協會黨的組織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黨組織代為管理。銀行業協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黨委管理。
第三十八條 每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後要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理事會或責成理事會秘書處負責安排落實。
第三十九條 本銀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顧問,還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銀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銀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銀行業協會業務工作和銀行業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計畫,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四十二條 本銀行業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銀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銀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銀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銀行業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銀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銀行業協會聘用人員的工資、津貼、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銀行業協會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經費收支賬目,審計報告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本銀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終止清算方案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終止註銷前,須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銀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聘用人員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清償債務,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銀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及銀行業協會的具體制度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