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河北省銀行業協會在省會成立,它是由各主要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是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銀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河北省
- 類型:銀行業
- 屬性:協會
成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 責,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第七章 附則,地圖信息,
成立
河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31家會員單位作為發起人參加了會議,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的杜亞軍當選為河北省銀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北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Hebe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HBA。
第二條 協會是由會員自願結成的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北銀監局)批准,並在河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依法接受河北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河北省銀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各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配合河北銀監局對本省銀行業的監管,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全省銀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住所:中國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條 協會是由會員自願結成的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北銀監局)批准,並在河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依法接受河北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河北省銀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各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配合河北銀監局對本省銀行業的監管,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全省銀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住所:中國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落實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河北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河北銀監局,並做好河北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政府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河北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省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落實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河北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河北銀監局,並做好河北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政府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河北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省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遵循“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申請入會必備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願意履行和承擔會員的各項責任和義務。經河北銀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觀察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如下:
(一) 提交申請。會員、觀察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檔案和申請書。其中: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協會章程並自願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證照名稱及編號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簡歷等。
(二)協會在收到入會申請書之日起3 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入會申請,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經協會預審,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觀察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相應資格。會員、觀察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一條 每個單位會員可委派1名人員作為會員代表,並向本協會提交《委派代表證明 》。會員有權隨時調換並重新委派其代表,並向本協會報告及提交新的 《 委派代表證明 》。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涉及銀行管理、經營、信息、培訓、交流等方面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五條 觀察員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擔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觀察員連續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 3個月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會員退會須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觀察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 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觀察員資格;
(四)會員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觀察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觀察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觀察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願意履行和承擔會員的各項責任和義務。經河北銀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觀察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如下:
(一) 提交申請。會員、觀察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檔案和申請書。其中: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協會章程並自願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證照名稱及編號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簡歷等。
(二)協會在收到入會申請書之日起3 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入會申請,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經協會預審,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觀察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相應資格。會員、觀察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一條 每個單位會員可委派1名人員作為會員代表,並向本協會提交《委派代表證明 》。會員有權隨時調換並重新委派其代表,並向本協會報告及提交新的 《 委派代表證明 》。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涉及銀行管理、經營、信息、培訓、交流等方面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五條 觀察員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擔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觀察員連續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 3個月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會員退會須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觀察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 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觀察員資格;
(四)會員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觀察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觀察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觀察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參加本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河北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審定協會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一)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十四條三、六、八、十、十一、十三項職責。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設立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河北銀監局審核同意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協會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每年出具工作鑑定,委派單位對派駐人員的職務和薪酬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做出安排,每年對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予以考核,對工作優秀者予以表揚和表彰。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駐人員表現,徵求本人意見,選擇繼續留任或自動到期更換,徵得派駐單位同意後確認。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河北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河北銀監局推薦。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報河北銀監局、省民政廳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紀違法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制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民政廳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
第三十八條 河北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河北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審定協會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一)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十四條三、六、八、十、十一、十三項職責。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設立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河北銀監局審核同意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協會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每年出具工作鑑定,委派單位對派駐人員的職務和薪酬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做出安排,每年對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予以考核,對工作優秀者予以表揚和表彰。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駐人員表現,徵求本人意見,選擇繼續留任或自動到期更換,徵得派駐單位同意後確認。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河北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河北銀監局推薦。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報河北銀監局、省民政廳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紀違法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制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民政廳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
第三十八條 河北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理事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套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河北銀監局或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北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北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北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北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理事會第六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河北銀監局審查,經河北銀監局同意後,報省民政廳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河北銀監局審查,經河北銀監局同意後,報省民政廳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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