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02年4月3日,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簡稱安徽銀監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進行指導、監督,並在安徽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盈利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銀行業協會
- 成立:2002年4月3日
- 定位:非盈利社會團體
- 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協會簡介,主要成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目前有四十七個會員單位,包括國有獨資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一級分行、國家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行、地方性商業(合作)銀行、省郵政儲蓄銀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分(支)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信託公司、銀聯公司、各地市銀行業協會等。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十九名理事組成。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專職)副會長。會長由工、農、中、建、交五家銀行省分行行長等單位主要負責人輪流兼任,理事會推薦;常務副會長由安徽銀監局提名,其他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兼任,理事會推薦。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內外兼任其他職務,設副秘書處長一至兩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綜合部、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並根據業務發展成立“金融維權”、“自律”、“銀行卡”和“支付結算”四個委員會,建立了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和協調發展委員會會議制度等。秘書處工作人員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逐步實現協會工作人員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
主要成果
安徽省銀行業協會自2002年成立以來,在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銀監局的關心、指導、監督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格按照協會《章程》要求,以“促進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實現”為宗旨,認真發揮“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作用,不斷創新發展模式,在全省範圍內聯動開展工作,努力實現協會“民間化設立”、“規範化管理”、“市場化運作”;會員由33家壯大到45家,會員單位基本覆蓋了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檢年年合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升了品牌形象得到了安徽銀監局、省民政廳和會員單位的認可,榮獲“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月活動宣傳獎”和“安徽省示範行業協會” 光榮稱號。 2010年,被安徽省社會組織聯合會評為“安徽省百優社會組織”。
一、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嚴格規範化管理
安徽省銀行業協會目前成立了自律、金融維權、銀行卡、支付結算、協調發展、銀團貸款與交易和文明規範服務委員會等7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內設綜合部、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現有專職人員12人。
(一)健全組織架構。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策、指揮下,在財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制約下,明確工作思路和規劃,每年召開理事會不少於2次,按季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每周召開處務會議,有效安排落實工作。
(二)完善規章制度。建章立制,制定了6大類33項內部管理制度,每半年進行財務檢查監督,每年接受社會中介財務審計,受到了省民政廳的認可,並在其網站上給予報導。
(三)加強隊伍建設。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和管理,公開招聘4名大學生專職從事秘書處工作,加強學習培訓,逐步實現職業化、專業化,保持工作連續性。
(四)強化支部建設。秘書處成立了黨支部,定期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每年組織學習達15次以上,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抓緊抓好協會秘書處黨支部的黨建工作,按時向銀監局機關黨委報送了黨務工作報告,積極開展黨支部書記點評黨員“創先爭優”活動,培養了秘書處的一名同志成為預備黨員。
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安徽經濟發展
(一)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有效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
1.修訂完善公約標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督促會員單位執行《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中國銀行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等各項行業公約規範,並轉發市級銀行業協會督促基層網點貫徹實施。制定並認真落實10個公約細則,逐步建立了自律約束機制。為制止惡意競爭,制定了包括4大類17項中間業務收費項目及價格底限,並在新聞媒體上宣傳介紹。
2.強化業務自律,協調處理客戶投訴。明確責任部門,制定處理辦法,兩年來,共受理投訴38起,維護了會員良好的社會形象。公布會員客服投訴電話和協會再監督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針對保險代理、公益性代收費等業務,多次清理規範,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及時通報銀行卡風險情況,加大共同防範風險力度。督促會員單位嚴格執行免除34項服務收費的規定。
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加中銀協舉辦的“服務小企業及三農雙十佳金融產品評選活動”,2011年徽商銀行的“小企業動產質押第三方監管貸款”產品榮獲“服務小企業及三農十佳特色金融產品”獎。
(二)引導樹立服務意識,行業服務水平全面提升
1.開展文明服務專項活動。為改進、完善環境設施,規範服務行為,集中開展了文明服務月和職業操守宣傳教育活動,制定了《職業道德操守》,有效提高了員工素質和服務水平。在奧運會和世博會期間為增強銀行業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開展了專題宣傳服務日活動,並邀請有關領導親臨現場檢查、指導。
2.建立文明規範服務評選機制。制定印發文明規範服務評選活動方案,按照會員申報、實地考評和理事會審議的程式,2006年以來共評選了200家安徽省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和200名“文明規範服務先進個人”,分別召開表彰大會進行表彰授牌。按期進行複查考核,統一宣傳管理,樹立服務形象。
2011年初,隆重舉行了 “安徽省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貸款新規推廣宣傳表彰大會”,為230個獲獎單位和先進個人代表舉行了隆重的頒獎儀式。此項活動得到會員積極回響,推動文明規範服務工作上台階。
3.促進提高櫃面服務質量。按季通過明查暗訪的方式檢查,已檢查了20餘家會員單位的數百個營業網點,並提出整改意見。組織開展了全省銀行業櫃面服務質量大檢查工作,提出了改進建議和措施,促使會員進一步重視行業服務。
(三)建立維權工作機制,重點防範化解集團客戶風險
1.建立“黑名單”通報機制。制定印發了《逃廢銀行債務企業認定及處罰暫行辦法》,已開展三次申報,對46家逃廢債企業公開曝光,對20家逃廢債企業在行業內預警提示。針對第三批申報情況,經聯合維權,促使6家企業歸還了1800餘萬元債務。加強“黑名單”建設,有目的地打擊典型逃廢債企業,以點帶面達到維護會員單位權益的效果。
2.配合會談,協助清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控制防範集團授信風險。2010年以來,累計召開債權人聯席會議8次,成功協助6家平台公司貸款轉化為一般公司類貸款。為控制和防範因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根據會員上報情況,對前30戶不良貸款集團客戶進行內部風險警示;對31戶已授信集團客戶成立債權銀行委員會。積極參與宣城飛彩和池州有色、科威等三家公司貸款風險化解問題,促使904.06億元銀行貸款完成了法律程式上的資產保全。
3.加大改制企業金融債權審核力度。金融債權核查工作,作為協會維權工作的一項重要抓手,積極與工商部門交流合作,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式已經形成常態化、制度化。截止目前,已圓滿完成了51家改制企業,保全銀行債權6277萬元。
(四)充分發揮協調職能,積極提出行業建議
1.有效推進銀團貸款。按照中央經濟政策及安徽銀監局要求,制定了《銀團貸款公約》,與省發改委建立合作機制。根據安徽省“861”投資項目計畫,篩選129個項目,先後12次召開會議協調,研究確定了第一批27個項目牽頭行事宜,融資達713億元,成功組團23個;同時選擇了33個項目組建第二批銀團貸款,融資1200億元。
2.加強行業調研。針對行業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二級公路貸款、非法金融服務宣傳廣告和房地產抵押登記等專項調查,分別向有關部門提出存在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其中防控非法金融服務宣傳廣告風險的調查報告,引起了銀監會、中銀協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向省政府金融辦和安徽銀監局報送了《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情況的調研報告》,匯報了全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現狀,分析了存在的四類風險,提出了四項具體建議。
(五)開展行業文化建設,提高為會員服務水平
1.最佳化“兩刊一站”信息平台。為提供優質服務,印發123
期《安徽省銀行業信息》,認真開辦安徽省銀行業協會網站,網站訪問點擊已超過55萬人次,每年將主要工作績效和檔案資料彙編成冊,有效提供了交流信息和經營決策依據。
2.豐富銀行業聯誼活動,成功舉辦了四期銀行家聯誼活動。為反映員工精神風貌,成功舉辦了安徽銀行業2007年迎春文藝匯演,各行自編自演了不同類型的文藝節目,提升了社會形象。2010年,在省工行隆重舉行“安徽省銀行業春節團拜會暨第二屆銀行家聯誼活動”;2011年春節舉辦了“安徽省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貸款新規推廣宣傳表彰大會暨2011年迎春聯誼活動”,為230個獲獎單位和先進個人代表舉行了隆重的頒獎儀式。
3.多方交流合作。在良好的會議環境和會務保障下,成功承辦了全國銀行業協會聯席會議,得到了參會人員好評。組織高管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到美國、台灣銀行業機構和國內銀行業協會互訪交流。與安徽省保險協會、合肥房地產協會等單位開展合作,積極參與“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
(六)拓展培訓考試,提升銀行人員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一是經銀監局授權,確立指導思想,確定了培訓內容、教材、師資安排、試題庫和培訓對象等內容,成功舉辦了55期培訓班,培訓全省銀行業高管3852人,圓滿完成安徽銀監局對全省銀行業高管人員實行三年一次輪訓的目標。二是認真組織每年兩次,全省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開展了教材征訂分發、現場檢查考點、巡考和審核等工作,2008年以來,組織了5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人次達85000以上,我省考試通過率位居全國前列。
兩年來,在工作中,協會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還有一些不足。今後協會將圍繞中心工作,加強學習、轉變作風、牢記宗旨,努力開創協會工作新局面,為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AH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省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以下簡稱安徽銀監局)批准並在安徽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安徽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及其活動接受安徽銀監局的指導、監督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會會員及其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安徽省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加入本協會,成為本會會員;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安徽省境內各市銀行業協會,可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及聯繫電話;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 協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查閱協會檔案資料,對協會工作和財務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五)享有協會提供的涉及銀行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六)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退會;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金融方針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履行銀行同業公約,執行本會制定和通過的各項自律制度和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任務,接受協會有關諮詢和調查,並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按期繳納年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三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便協會作相應變更。
第十四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或自動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解散,被依法撤銷。
第十六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有關公約和行業自律制度,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時停止會員權利1—6月。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會員資格。被處理的會員有權向協會提出申訴,會員大會應對申訴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九條 履行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做好銀行業內部和社會公眾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工作,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政法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標準,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積極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違反本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安徽銀監局;
(六)對發現行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及時報告並協助安徽銀監局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履行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和施行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及時有效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損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措施;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貸款風險管理。
(五)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履行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人民銀行等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健康、和諧、有序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受理社會公眾有關銀行業務諮詢與對有關問題的投訴,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對重大投訴,及時上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新聞媒體對行業和會員的失實報導,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正面報導,維護行業聲譽。
第二十二條 履行行業服務職責:
(一)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 承辦安徽銀監局委託、交辦的有關事項;辦理會員委託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批准協會章程、同業公約、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報告;
(四)審議決定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五)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六)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銀監局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安徽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推舉繼任理事並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提出修改協會章程的草案、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推薦協會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批准行業自律制度,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五)審議、處理影響銀行業或對會員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自願退會和提議取消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七)決定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審議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制定協會的重要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審議批准協會財務監督小組工作規則、人員組成,聽取審議財務監督小組財務審計報告;
(十三)審議批准需經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委派本單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會議並授權代行其理事職責。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含授權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每一位理事(或授權代理人)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根據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安徽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專職)副會長。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
(二)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活動;
(五)布置、督促、檢查秘書長工作;
(六)須經會長決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由常務(專職)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行使職責。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傳達、學習有關部門領導重要講話、有關工作檔案;
(二)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
(三)討論、通過專項工作或專項活動;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
(五)需提交協會會長辦公會議解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參加方能召開。會長辦公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四十二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從會員單位選派,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社會聘用。選拔和委派的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等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從社會聘用的人員,所需經費從協會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內外兼任其他職務,設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能夠正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三)熱愛協會工作,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具有銀行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和綜合協調能力;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五條 秘書處工作職責:
(一)擬訂協會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計畫,經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擬定同業公約和行業自律制度,經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交議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組織貫徹落實;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及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
(五)受理會員涉及銀行業務方面的諮詢、投訴、申請等相關事宜;
(六)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協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可兼任專業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應執行協會章程並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協會理事會另行確定。
第四十七條 安徽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四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利息;
(四)其它正當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會費收取根據協會業務工作開展需要,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會費收取標準,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繳納。
第五十條 遇有重大活動需增高經費支出,經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向會員單位征繳。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需要,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入會費、年費。協會經費的開支:
(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一)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和財經紀律;
(二)建立健全財務賬冊,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三)一般項目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會長審批;(四)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接受理事會及有
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秘書長離任,由理事會組織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報告理事會、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銀監局。
第五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安徽銀監局和安徽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安徽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徽銀監局及安徽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協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銀監局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9年6月17日經安徽省銀行業協會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