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縮寫為ZAB,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批准、浙江省民政廳核批登記註冊的,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於2004年7月22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銀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
- 性質:非營利性民間自律組織
- 簡稱:ZAB
宗旨任務,協會會員,協會章程,
宗旨任務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繫,維護會員的共同權益,營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推進全省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在支持浙江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協會的任務是: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訂行業公約、約定、規則等自律規範制度,並組織實施;二督促會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會有權向監管當局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三協調各會員在業務競爭、發展過程中有關爭議問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侵害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協會章程和公約予以制止和處分;四加強會員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五組織、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開展各類業務研討、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六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銀行同業以及銀行業協(公)會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七根據會員要求或受監管當局的委託,組織轄內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促進銀行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八編輯協會信息簡報和協會網站,及時開展會員之間信息溝通;九辦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委託的有關事項;十組織和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動。
協會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76家,其中政策性銀行3家,國有商業銀行及其營業部8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家,城市商業銀行15家,農村金融系統單位2家,郵儲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4家,外資銀行10家,財務集團公司3家,銀聯公司1家,信託公司4家,金融租賃公司1家,各市銀行協會10家。
協會章程
浙江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縮寫為ZAB。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銀監局)審核批准,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促進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推進全省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在支持浙江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條 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 浙江銀監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浙江省民政廳是協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均對協會及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協會會址設在中國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管當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監管業當局,並做好銀行業監管當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管當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引導會員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和各類交流聯誼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當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一)經銀行業監管當局批准設立的、在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省、市分行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含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經銀行業監管當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浙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浙江省境內地市銀行業協會和杭州轄內區、縣(市)銀行業協會。
(三)其他與銀行業聯繫密切的在杭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必須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並向協會提交“委派書”。會員有權調整其代表。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申請書、“金融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等資料。經協會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轄內各協會沒有被選舉權。
2、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質詢;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協會尋求保護、協調、支持;
5、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涉及銀行業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6、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或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訂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支持協會工作;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統計資料;
4、按期足額繳納會費等費用;
5、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以及自律公約等條款給予的處理,並作出改進。
第十八條 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秘書處發出確認函後,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自動退會;
(二)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並付清一切應繳納的費用,由協會發出通知後,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其會員的資格自相關證、照被吊銷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經勸告不聽從,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經協會理事會決議給予的處理:
1、警告;
2、協會內部通報;
3、同業公開譴責;
4、協會內部處理,包括違約處罰;
受到上述處理的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二)經協會理事會決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予的處理:
1、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2、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理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表決前提出申訴,要求會員大會就該處理舉行聽證會,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出的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審議決定會員會費繳納標準;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決定對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八)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為兩年。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向浙江銀監局報備。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決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數量不低於會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浙江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理事任期每屆為兩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含專職副會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浙江銀監局推薦。會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行使職責。會長或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人選可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繼任,並書面報告協會,經理事會審定後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等事項,決定任免秘書長人選,審定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四)審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
(五)審定行業自律制度、重要管理制度,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協調、監督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的情況,決定對違反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會員的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並向監管當局反映情況;
(六)審查、決定會員入會或退會;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協會的解散、清算或終止的方案;
(八)研究、決定需經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要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出協會秘書長的人選,審議副秘書長人選;
(六)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
第三十二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審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在不擔任理事的會員單位中選舉產生並由監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監事任期、離任與理事相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協會理事會履行職責,監督協會章程和公約等自律制度的執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預算情況。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均為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任命,報浙江銀監局、省民政廳備案。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聘)期兩年,可連聘連任。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從事經濟金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銀行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對協會理事會負責。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內部工作機構。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可視工作需要向會員單位協商選派在職幹部,浙江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會員單位對派駐人員在職務晉升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應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也可返聘會員單位退休(含內退)人員,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
專職工作人員(含顧問、副秘書長)任職年齡,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超過年齡不再聘用。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第三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協會的決議、決定;
(二)反映會員單位有關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和要求:
(三)促進、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銀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承辦協會的有關會議、考察、培訓等活動;
(六)督促檢查協會議定事項的落實;
(七)起草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研究事項、檔案等議案;
(八)管理協會財務收支,保管協會財物、檔案檔案;
(九)指導、協助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承辦協會其他日常性事務。
第三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專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出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建議名單;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並做好相關分管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由副秘書長代理履行職責;或因秘書長未配備到位的情況下,由副秘書長履行秘書長職責,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協會在杭州轄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同時接受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和管理。可在其區域內開展與其職能相符的各項活動。
第四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設立需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二條 根據需要,經協會理事會決定,由協會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登記註冊,設立獨立法人的社會性服務培訓機構,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面負責協會指定的員工培訓、信息諮詢、會展服務等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條 浙江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入會費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按年度繳納。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法定範圍內的經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六)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協會根據業務工作和發展狀況制定會員繳納會費的辦法和標準,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會費、年費的繳納:
申請入會的會員,在收到協會理事會通過接納其為協會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會費和年費。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費用開支:
(一)協會正常業務活動所需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及費用的支出;
(二)召開會議、組織培訓、交流聯誼和舉辦有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非營利性投資和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四)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補貼獎勵等費用開支;
(五)協會籌備、終止、解散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其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規則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四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人、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會員不得要求返還會費、資助費和分擔金。
第五十條 協會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崗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協會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按照市場化原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銀監局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於2012年5月29日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浙江銀監局審查同意,報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