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銀行業協會於1998年3月31日由湖北省轄內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政策性銀行武漢分行(代表處)、股份制商業銀行武漢分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16家金融機構發起籌建,經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批准,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於10月23日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銀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湖北省
- 類型:銀行業
- 屬性:協會
權力機構,協會宗旨,會員情況,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地圖信息,
權力機構
湖北省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現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現由監事長1名、監事2名組成。
湖北省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1名,下設4個部門,即綜合部、維權部、自律部和培訓部。根據工作需要,協會現有銀行同業維權工作委員會、銀行卡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委員會、小企業貸款工作委員會等4個專業工作委員會。協會下設恩施、襄樊、孝感、荊門、鹹寧五個辦事處。
協會宗旨
湖北省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會員情況
2003年湖北銀監局成立後,協會主管單位有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變更為湖北銀監局。截至2008年8月,湖北省銀行業協會共有32家會員單位和5家辦事處。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財務集團管理公司。
2000年11月10日,經公會理事會一屆四次會議通過,吸收華夏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武漢分行,武漢市農信聯社、武漢市郵政儲匯局,華融、長城、東方、信達資產四家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為新會員。
2002年4月18日,經公會理事會二屆一次會議通過,吸收武鋼、華中電力、三江航天三家財務公司和荊州市商業銀行為新會員。
2002年11月,公會理事會以通訊表決方式吸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湖北省郵政儲匯局和中國銀聯武漢分公司為新會員。
2003年9月,公會理事會以通訊表決方式吸收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武漢分行為新會員。
2004年6月,經公會理事會三屆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吸收廣東發展銀行武漢分行為新會員。至此,公會會員單位已發展為28家(其間由於機構變動等原因,有5家會員退出)。
2001年5月14日,湖北省銀行同業公會被湖北省人事廳、民政廳授予"湖北省先進社團"光榮稱號。
2001年12月21日,湖北省銀行同業公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湖北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修改稿08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湖北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HB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行政區內經湖北銀監局批准設立的、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湖北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銀監局和社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可以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並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本會設在湖北省武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湖北銀監局;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湖北銀監局,並做好湖北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信息,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湖北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湖北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湖北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和推進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工作協調服務,如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債權團業務等;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及相關社會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六)組織銀行業人員資格認證方面的學習培訓、審查和認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行業協會、湖北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經湖北銀監局批准設立的、全省性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信用聯社、金融資產公司、財務公司、郵政儲匯機構等)以及在鄂外資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會員在湖北省行政區內的分支機構為會員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二條 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協會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與會員共同簽訂的行規、行約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本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自願退會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其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並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本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七)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終止事項;
(八)審議批准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況,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決定會員的入會;
(八)審議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和取消會員資格;
(九)擬訂、修改行業自律制度;
(十)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十一)選舉、決定協會秘書長;
(十二)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三)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同時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專職秘書長一名。副會長人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一。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為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 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 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湖北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備案。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在銀行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相關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部門擔任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男的不超過62周歲,女的不超過57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本會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本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須接受湖北銀監局和湖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北銀監局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北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北銀監局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經2008年7月19日湖北省銀行業協會五屆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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