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銀行業協會

貴州省銀行業協會

貴州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貴州省內的銀行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銀行業的自律組織,是經貴州銀監局批准,接受貴州銀監局的指導、監督,在貴州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接受該部門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銀行業協會
  • 組成:貴州省內的銀行金融機構
  • 批准單位:貴州銀監局
  • 登記註冊地點:貴州省民政廳
  • 宗旨: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繫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協會宗旨,理事會,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章,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第七章 其他,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繫,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努力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推動銀行業的有序競爭,促進我省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理事會

名譽會長 (2人)
王岩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局長
王 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行長
會長 (1人)
段 鋼 中國農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副會長 (3人)
張國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紀委書記
樊 榮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史昭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常務理事 (22人)
王岩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局長
王 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行長
張國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紀委書記
王永進 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樊 榮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黃再紅 中國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段 鋼 中國農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蔡 虎 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吳民豪 中國建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徐 斌 交通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史昭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劉乃雲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社理事長
彭士學 貴陽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李 濤 遵義市商業銀行行長
李克勇 六盤水市商業銀行行長
許 安 安順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田 軍 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貴生 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總經理
張士學 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總經理
張新武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總經理
理事 (31人)
王岩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局長
王 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行長
張國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紀委書記
王永進 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樊 榮 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黃再紅 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段 鋼 農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蔡 虎 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吳民豪 建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徐 斌 交通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史昭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
劉乃雲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社理事長
彭士學 貴陽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李 濤 遵義市商業銀行行長
李克勇 六盤水市商業銀行行長
許 安 安順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田 軍 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貴生 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總經理
周成傑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主任
張士學 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總經理
李 椒 貴航財務公司總經理
令狐建強 振華財務公司總經理
楊 洪 中信銀行貴陽分行行長
張新武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總經理
董 偉 銀聯商務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總經理
王 興 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行長
黃常勝 重慶銀行貴陽分行行長
簡林華 南充市商業銀行貴陽分行副行長
張慶典 招商銀行貴陽分行行長
正、副秘書長 (2人)
馬文彬 (秘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陳 卓 (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貴州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iZhou,縮寫為BAG。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銀監會貴州監管局(以下簡稱貴州銀監局)批准,接受貴州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在貴州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接受該部門管理的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繫,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努力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推動銀行業的有序競爭,促進我省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第四條 協會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五條 協會會址在貴陽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制裁不正當行為,共同維護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公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內部通報批評、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貴州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貴州銀監局,並做好貴州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貴州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貴州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強化維權職能,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督促會員加強債權管理和風險管理,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會員依法打擊和聯合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貴州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貴陽中支”)等單位、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支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為實現本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
在貴州省行政區內設立並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的,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十四條 入會手續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轄內具有入會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協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承諾、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經協會理事會依照本章程做出同意決議,並根據本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即可成為協會會員;
(二)申請加入協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名稱、法定住所;
2、《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3、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歷表。
(三)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退會
(一)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退會申請,經批准後準予退會。會員自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已繳付的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在行使表決權時,每個會員有一票表決權;
(三)有權向協會陳述對金融工作以及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會員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五)查閱協會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質詢;
(六)享有協會提供的涉及銀行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七)委派代表(包括更換代表)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享有退會權利;
(九)享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各項金融方針、政策,履行銀行同業公約,落實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決議;
(二)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或者協助其他會員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宜;
(四)積極主動地為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有關的資料,解答協會提出的諮詢,配合協會的調查,對協會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六)按時足額繳納入會費、年費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費用。入會後三十天內交納入會費和年費,以後每年4月1日之前交納本年度的年費;
(七)積極提供人力支持和必要的物質保障,選派有一定業務能力的幹部到協會工作,為協會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金融許可證的,其會員資格也隨之自動取消;
(五)其他事項按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九條 會員應委派其行長出席會員大會,行長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二十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五)審議通過入會費、年費的繳納標準;
(六)對違章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決定;
(七)對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審議批准需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20名理事(不包括特邀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17名,非會員理事3名(專職副會長、秘書長、銀監局人員、非會員理事由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貴州銀監局、人民銀行各派出1名局(行)領導擔任特邀理事。理事長由會長兼任。
設常務理事13人,其中10個常任常務理事(工、農、中、建、開發行、農發行,貴陽市商行、省農村信用聯社、副會長、秘書長各1人),3個非常任常務理事由其餘會員單位理事輪流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會員理事由各會員單位委派行長(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長(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主任)擔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理事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報下一屆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維權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維權制度的會員作出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取消會員資格,以及向銀監局建議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
(四)審定年度工作計畫;
(五)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批會員入會和自願退會;
(七)審定行業自律、維權公約和協會內部規章制度;
(八)審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審定正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二年,由八個常任常務理事(工、農、中、建、開發行、農發行、貴陽市商行、省農村信用聯社)輪流擔任。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活動;
(四)代表協會參加有關國際金融交流活動。
會長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會長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所在行委派新人選。
第三十一條 設專職副會長一人,任期二年。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按照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要求,領導、檢查、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二)協調各會員的關係;
(三)溝通協會和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支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正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每屆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副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辦事機構,人員七至九人,可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逐步實行職業化。會員單位派駐工作人員前應與協會秘書處協商。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須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貴州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第三十八條 協會黨組織由貴州銀監局的機關黨組織代為管理。
協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貴州銀監局機關黨組織。
第三十九條 貴州銀監局可以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各類專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各種諮詢、培訓、有償服務性等收入;
(四)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同意後,可向會員收取專項費用;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要合理確定協會經費額度。
經費額度採取預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協會經費的開支:
(一)協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開支;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工作人員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審計部門和貴州銀監局的監督。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貴州銀監局會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協會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方案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貴州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貴州銀監局及貴州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貴州銀監局和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三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貴州銀監局審查同意,報貴州省民政廳核准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9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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