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推進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特授權大陸地區貝優迪教育組織研究會下各類項目,其中包括語文測評項目、語文大賽項目、漢語傳播、語文研究、教育教研相關活動等,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為祖國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其中全國中國小語文測評項目的出爐在國內引起巨大反響,搜狐,新浪,網易教育、新華社、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教育報等多家權威媒體爭先報導。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是香港政府批轉專業性、學術性、民眾性團體組織。依據《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章程》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二條 研究會面向全國各地中國小校、基礎教育工作者、廣大中小學生以及從事教育技術教育教學的研究機構開展基礎教育相關學術活動。
第三條 研究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 研究會在全國各地,團結、組織並依靠中國小校和基礎教育工作者、教研人員,開展基礎教育科學的研究、協作和交流等學術活動,促進中國中國小教育發展,為祖國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開展中國小基礎教育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重視現代基礎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的學術研究,組織教育教學創新的實踐活動。
第六條 依靠會員組織並實施中國小基礎教育科學的科研和教研、學術研討和教學實踐等多方面的民眾性活動。
第七條 開拓與國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機構組織的協作交流,組織相關領域的學術性活動,介紹和推廣研究會會員在基礎教育領域的研究成果和經驗。
第八條 為研究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從事教學、科研與學術研究以及教師專業化發展,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
第九條 承辦國家教育部門的其它工作或活動。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在適當時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聽取秋秘書處的工作匯報,審議下一步的工作計畫。
第十一條 凡有意願加入研究會,填一張會員登記表,報研究會秘書處務案,交本人照片三張,由研究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研究會協助會員開展各種教育活動,在測評、出版、交流、成果推介、培訓、比賽、競賽等方面給予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研究會依據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本著“自願、穩妥、均衡”的原則,在各地發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應是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單位。
1、關心中國中國小基礎教育發展的社會各類法人機構(單位)可自願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研究會。
2、各地中國小校可以自願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研究會。
(二)團體會員單位應擁護國家的教育方針。
(三)團體會員單位需推薦一名代表人加入研究會,按照研究會章程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行使或履行研究會團體會員的權利或義務。
(四)成為團體會員的程式:自願成為研究會團體會員的單位,出具由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正式函件,寄送研究會。研究會根據客觀情況(如:地域分布、相關性、代表性等)以正式函件回復並確認是否接納為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團體會員單位的權利,由其推薦的代表在研究會行使。
1、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自主權。
2、獲得研究會提供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3、對研究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二)義務。團體會員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授權其推薦的代表在研究會表達,團體會員單位應支持和協助其推薦的代表履行研究會團體會員的義務。
1、執行研究會的決議。
2、維護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4、按時交納會費。
對研究會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會員予以表揚,並頒發榮譽證書;對違反研究會章程和損壞研究會聲譽的會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對因拖欠會費而自動退會但仍以研究會名義組織開展活動的團體會員,根據具體情況和社會影響,研究會有權利在研究會的刊物等信息媒體上公告其事實。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應擁護國家的教育方針,身體健康,從事中國小基礎教育工作或熱心中國小基礎教育科學發展事業。
1、各地中國小校中,從事和關心基礎教育發展的基礎教育工作者、教研人員,均可在承認研究會章程和自願的基礎上,申請加入研究會,成為研究會的個人會員。
2、研究會特別邀請在中國小教育教學以及教育技術領域有社會影響力、學術影響力和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中國小校長、專家、學者、企業家,在承認研究會章程和自願的基礎上,成為研究會的個人會員。
(二) 個人會員的發展程式
申請加入研究會成為個人會員,需由一名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推薦並介紹,報研究會秘書處備案審批。研究會以函件或網路公示方式,以示證明其會員身份。
1、填寫《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2、經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3、由研究會頒發《中國基礎教育發展研究會會員證/理事證》。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的自主權。
2、參加研究會組織或舉辦的研究、培訓、觀摩和考察等活動的自主權和優先權。
3、在研究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中發表其研究成果的優先權。
4、對研究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5、被邀請參加研究會在香港不定期舉辦的教育學術交流大會;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研究會章程,維護研究會聲譽和權益。
2、完成研究會委託的任務,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根據研究會的工作重點,提供和推薦各地基礎教育領域的測評研究和教學研究的信息和實踐經驗,協助研究會推廣研究會推薦的各類研究成果。
4、按時交納會費。
第五章 會 費
第十八條 研究會會費來源:研究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國內外熱心中國小基礎教育科學發展事業、熱心中國小基礎教育公益事業的社會單位或個人的捐資或贊助。
團體會員會費:教育教學單位的團體會員,每年會費為五百元。其他單位團體會員,每年會費為三千元。對研究會有積極貢獻的團體會員可適當優惠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壹百元。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任期均為三年,會費一次交清。研究會會員可以通過捐贈等多種形式支持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