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滬市監規範〔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市監規範〔2024〕2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分類實施。
第四條(許可範圍) 在本市從事食品銷售(含酒類商品,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的批發和零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不包含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包含酒類商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第五條(預包裝備案的原則)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後,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六條(一地一證原則)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經營場所應當在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所載明的住所範圍內。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場所與主體資格證明檔案載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級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前置審批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後,即可以在本市範圍內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範圍內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報告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食品經營相關報告事項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其他情形職責分工) 船舶食品經營的許可、備案及報告管理工作,由客運船舶經營期間主要靠泊點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展銷會報告)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經營期限(起止日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第十條(政務服務) 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通過“一網通辦”實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等渠道公開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許可權、辦事指南等事項,並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及實際需要,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最佳化事前指導、主題集成服務、證照聯辦、遠程核查等政務服務,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十一條(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 市場監管部門對在本市註冊,使用統一字號(商號),具有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提供許可便利化舉措。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對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適用情形、組織方式、結果運用等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主體)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當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三條(主體業態和標註事項)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複選。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團體膳食外賣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從事現場制售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註。
第十四條(經營項目和標註事項)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經營者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提出,可以複選。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酒類商品銷售、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的銷售。從事散裝熟食銷售,預包裝酒類商品批發、零售,散裝酒類商品零售,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批發、零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後以括弧標註。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非即食米麵製品制售、非即食肉製品制售和自製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非即食米麵製品制售、非即食肉製品制售僅限標註為現場制售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從事冷加工糕點制售、冷葷類食品制售、含乙醇飲料制售及僅從事簡單制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後以括弧標註。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應當結合加工工藝、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等綜合判定歸類。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銷售中酒類商品、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經營項目的,或取得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註預包裝食品銷售的經營項目。
第十五條(簡單制售) 食品經營者從事下列經營行為,可以申請簡單制售經營項目:
(一)即食食品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制售行為;
(二)僅加工製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製品);
(三)加工製作果蔬拼盤。
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請相應的僅簡單制售經營項目。
第十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食品經營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檔案;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採購具有合格證明的自動售貨設備,並提交每台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經營者聯繫方式等材料。對於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新業態、新工藝及申請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申請人還應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評估報告。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由經營者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制定,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員(總監)任命及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
(四)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五)廢棄物處置制度;
(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七)進貨查驗記錄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九)食品貯存、運輸(包括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全程溫度、濕度控制)管理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制度。
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和消費提示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從事酒類商品經營的還應當建立貯存倉儲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制度。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和團體膳食外賣的規章制度還應當包括供應商遴選制度、食品檢驗制度、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關鍵環節操作規程等。
第十九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築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餐飲服務類、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與承包內容相匹配的經營項目,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
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申請方式和材料要求)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方式提出許可申請,區市場監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線下申請的,應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應當在提交的複印件上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並簽名或者蓋章。
線上申請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申請人已經提交並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二十一條(申請材料的審查) 區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區市場監管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區市場監管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受理文書) 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並頒發許可證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三條(現場核查要求)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出具現場核查不合格的結論。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並報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一般不應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仍未整改完成的,應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整改時限不計入許可時限。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視頻連線、圖像、視頻等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設施設備、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實施遠程核查。
第二十四條(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下列事項,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
(二)散裝食品銷售項目(散裝熟食銷售除外);
(三)酒類商品銷售項目(散裝酒類商品零售的除外);
(四)僅簡單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的除外);
(五)適用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評審舉措的門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
(六)150㎡以下的小型飯店和飲品店,且已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的。
第二十五條(辦理時限)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實施現場核查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報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審核要求)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有效期)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八條(聽證) 區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結果決定是否準予行政許可。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評估) 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安全評估。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行政許可審核的參考。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許可證的效力和印製)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範圍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統一印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許可證載明的事項)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並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屬於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於許可事項。
第三十二條(許可證編號)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為主體業態代碼(“1”代表食品銷售經營者,“2”代表餐飲服務經營者,“3”代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31為上海市區劃代碼、01為直轄市代碼、兩位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變更、延續、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三十三條(許可證的管理和展示)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展示食品經營者的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電子證書或備案編號。
通過網路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站首頁或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電子證書。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三十四條(變更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五條(變更材料)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六條(延續申請及準予決定)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後,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延續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八條(變更和延續同時申請) 食品經營者在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的,可以同時提交變更和延續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延續材料審查)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不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四十條(變更決定) 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區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延續決定) 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補辦)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依申請註銷)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四十四條(依職權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第四十五條(備案條件) 備案人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並具備食品銷售的經營條件。
第四十六條(備案程式)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可以一併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提交每台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備案編號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備案信息公開)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提供備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八條(備案編號) 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備案編號由YB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批發兼零售的按批發標註為1)、31為上海市區劃代碼、01為直轄市代碼,兩位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四十九條(備案變更註銷失效)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發生變化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信息更新。信息更新後原備案號不變。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辦理註銷後,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第七章 食品經營者報告
第五十條(需報告的經營行為) 食品經營者有下列經營行為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台記錄報告情況:
(一)從事網路經營的;
(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
報告的內容包括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地址、網址、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對象、數量等。
第五十一條(發生變化應報告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路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報告的內容包括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變化情況,網址或地址變更情況,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對象、數量變化情況,變化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是否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以及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中是否含特殊食品、銷售特殊食品的品種等情況。
第五十二條(跨省利用自動設備經營食品的報告) 本市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在跨省投放自動設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外省市食品經營者到本市投放自動設備的,可以通過區市場監管部門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聯繫人、聯繫方式、自動設備放置地點、倉庫、以及設備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五十三條(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報告) 本市食品經營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外省市食品經營者在本市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可以通過區市場監管部門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聯繫人、聯繫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請餐飲服務管理經營項目的,還應報告餐飲服務管理委託方、餐飲服務管理制度等。
第五十四條(跨省報告信息化建設)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報告事項的信息化建設,通過“一網通辦”實現食品經營報告事項的線上辦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及信用信息公示)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經營許可頒發、備案情況、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七條(報告事項變化的監督檢查) 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五)項情形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五十八條(未現場核查的證後監督檢查) 區市場監管部門未經現場核查即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責令食品經營者採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五十九條(跨省報告的監督檢查) 跨省從事自動設備經營、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是否與報告內容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六十條(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的歸檔)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工作。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將受理、審查、決定等許可程式中形成的材料及時歸檔。
電子檔案一般採用線上實時歸檔方式,不具備線上歸檔條件的,可以採用離線歸檔方式,其管理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市市場監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實施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變更、延續、註銷或補證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六十三條(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2019年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2022年6月16日公布的《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及標註事項
2.《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及標註事項
3.用語解釋
4.《食品經營許可證》填寫要求
5.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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