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

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於2014年9月3日,上海市水務局以滬水務〔2014〕844號印發《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該《規定》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暫行規定》(滬水務〔2003〕8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
  • 文號:滬水務〔2014〕844號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水務局
檔案通知,管理規定,

檔案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水務〔2014〕844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已經於2014年8月2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管理規定

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海塘運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據《上海市防汛條例》、《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塘運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海塘運行,是指為了使海塘處於安全狀態,發揮海塘防汛功能效益,實施的檢查、觀測、安全鑑定、應急搶險,以及對海塘進行的維修、養護等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海塘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堤防處)受市水務局的委託,負責本市海塘的行業管理工作。
區(縣)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塘運行的監督管理,海塘運行的具體工作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承擔。
第四條(行業管理)
市堤防處負責海塘的下列行業管理工作:
(一)指導、監督、考核區(縣)海塘運行管理工作,審核本市海塘運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海塘運行的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和定額;
(三)指導、督促區(縣)開展海塘檢查工作,協調處置海塘突發性事件;
(四)承擔市水務局委託的涉及海塘行政許可事項批後監管工作;
(五)負責海塘業務的培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海塘行業技能等級工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海塘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行風建設。
第五條(運行分工)
海塘運行,按照下列規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運行,由區(縣)海塘所(署)承擔;
(二)專用岸段海塘運行,由專用單位承擔。
區(縣)水務局應當與專用單位簽訂海塘運行責任書,明確專用岸段海塘的檢查、觀測、安全鑑定、應急搶險,以及維修、養護等運行責任。
海塘運行責任書,由區(縣)水務局每年12月底前報市堤防處。
第六條(運行計畫編制)
編制海塘運行的年度計畫,應當根據海塘運行狀況和有關規程、定額進行。
公用岸段海塘運行的下一年度計畫,由區(縣)水務局組織編制,於當年9月底前報市堤防處審核,經市水務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專用岸段海塘運行的年度計畫,由專用單位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檢查分類)
海塘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
日常巡查是指對海塘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在汛前、汛中、汛後定期對海塘進行的檢查。
特別檢查是指當海塘出現險情、工程非正常運行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時以及風暴潮發生前後進行的檢查。
第八條(檢查分工)
海塘檢查,按照下列規定分工: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承擔;
(二)專用岸段海塘的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由專用單位承擔;
(三)海塘的特別檢查,由市堤防處組織實施。
第九條(檢查內容)
海塘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堤身;
(二)護堤地;
(三)護灘、保岸、促淤(生物)工程設施;
(四)防滲以及排水設施;
(五)沿堤、穿堤、跨堤建築;
(六)堤防附屬設施;
(七)防汛物資儲備、保管、落實的情況;
(八)《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和限制行為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檢查報告)
海塘檢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巡查情況,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於每月25日前報區(縣)水務局;
(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定期檢查情況,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在每次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水務局,並報市堤防處;
(三)專用岸段海塘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的情況,由專用單位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期限報區(縣)水務局;
(四)特別檢查的情況,由市堤防處即時報市水務局。
第十一條(檢查處理)
海塘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缺陷的,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一)公用岸段,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負責落實相應措施;
(二)專用岸段,由專用單位落實相應措施。
海塘檢查發現影響海塘安全的,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一)公用岸段,由區(縣)海塘管理所(署)及時報區(縣)水務局和市堤防處,採取相應的臨時措施,並提出修復工程的初步方案;
(二)專用岸段,由專用單位採取相應臨時措施,按照工程修複方案實施修復,並報區(縣)水務局。
海塘檢查發現嚴重危及防汛安全的,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一)公用岸段,由區(縣)水務局按照本市應急搶險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專用岸段,由專用單位按照防汛搶險預案組織實施;
(三)市堤防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現場指導和督促應急搶險工作。
第十二條(海塘觀測)
海塘觀測,分為一般觀測和專門觀測。
一般觀測是指按維修、養護要求對海塘的外露部分進行觀測。
專門觀測是指藉助專業儀器按照設計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進行觀測。
第十三條(安全鑑定)
按照海塘運行的期限規定,或者發生嚴重變形、損壞,以及可能影響防汛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鑑定。
公用岸段海塘的安全鑑定,由區(縣)水務局組織實施;專用岸段海塘的安全鑑定,由專用單位負責。
海塘安全鑑定,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海塘安全鑑定結論作為海塘維修、養護或者應急搶險項目的依據。
第十四條(應急搶險項目)
海塘發生主體結構潰決、滑坡和坍塌,以及護灘、保岸、促淤工程嚴重損壞等嚴重危及防汛安全的,經市水務局批准可以列為本市海塘應急搶險工程項目。
列為本市海塘應急搶險工程的項目,實施搶險工程時,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維修養護要求)
海塘維修是指不改變海塘設施主體結構,按照原工程設計標準進行修復,使海塘工程不低於原設計標準。
海塘養護是指對海塘工程、堤防綠化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的預防性保養或者輕微損壞(傷)部分的修復。
海塘維修、養護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海塘維修、養護的技術規程實施。
第十六條(維修養護單位)
海塘的維修、養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公用岸段海塘的維修,應當按照項目建設程式和政府採購的要求實施;公用岸段海塘的養護,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維修竣工驗收)
海塘維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通知有關部門參加。
海塘維修竣工驗收的資料,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分別送市堤防處及區(縣)海塘管理所(署)歸檔。
第十八條(運行考核)
海塘運行的日常考核,由區(縣)水務局負責,並將考核情況報市堤防處。
海塘運行的年度考核,由市堤防處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海塘運行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可作為下一年度市下達補助資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運行制度)
區(縣)海塘管理所(署)和專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海塘運行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處置)
市堤防處和區(縣)水務局應當加強海塘運行的監督檢查。
違反《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的規定,危害海塘安全的,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水務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運行管理經費)
海塘運行以及管理經費的列支,按照《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
沿海塘修築的水閘、涵閘的運行以及管理經費,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海塘運行管理暫行規定》(滬水務〔2003〕8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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