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2023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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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最佳化氣象災害預防工作”“健全氣象災害重點單位制度”“最佳化監測預報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 施行時間:2023年3月1日
  • 公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3號
  《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經2022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2年12月29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龍捲風、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氣象災害防禦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氣象災害防禦議事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相關技術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指導、協調氣象災害救助,統籌氣象災害應急救援。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工作考核和經費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將氣象災害預警能力、防雷減災管理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災害防治考核,並將氣象災害風險普查、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處置、科普宣傳等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社會責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後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第八條(科技創新和人才建設)
  本市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技術創新,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完善氣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開發氣象科普資源,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本市加強氣象災害防禦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九條(長三角區域合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機構和部門加強在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共享、防禦管理、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協作聯動,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章 預防
  第十條(災害普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普查制度,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綜合防治區劃圖,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防禦規劃)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中涉及的國土空間安排,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規劃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防禦工程設施,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第十二條(規劃內容)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防禦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二)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防禦工作現狀;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
  (四)防禦分區和防禦重點;
  (五)防禦設施和工程建設;
  (六)防禦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按規定報送備案。
  本市有關單位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禦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一)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應急管理、民防、交通、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在颱風、大風、龍捲風多發區域、沿江沿海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避風港、避風錨地、防護林等建設。
  (二)水務部門應當在易積水點完善排水設施,疏通河道、加固海塘、堤防等。
  (三)經濟信息化部門、電力企業應當針對高溫、低溫等災害性天氣,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
  (四)氣象主管機構和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機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橋、軌道交通、航道、碼頭、漁港、漁場等交通要道和場所完善大風、大霧、霾、道路結凍的監測、防護設施建設。
  (五)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雷電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將相關檢測信息錄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採集系統。
  (六)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水務、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企業加強公用設施防雨、防雪、防冰凍的維護管理,在制訂、修訂相關建設標準時,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提高公用設施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七)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最佳化種植養殖方式,儲備必要的防災物資,提高農業生產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八)其他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第十五條(區域評估)
  產業基地、產業社區等區域管理主體在實施綜合性區域評估時,應當開展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和區域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採取防禦措施,降低氣象災害風險的依據。
  第十六條(社區防禦能力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街鎮氣象災害防禦的工作機制、人員設施、應對措施等具體要求,加強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依託城市格線化管理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報告等工作。
第三章 重點單位災害防禦
  第十七條(重點單位名錄)
  市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通信管理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地理位置、建築特性、行業特點、人員密集程度、單位規模等致災敏感因素,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名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下列主體可以認定為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
  (二)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大型生產、製造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
  (四)學校、醫院以及火車站、軌道交通、民用機場、客運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在建深基坑、超高層建築等建築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
  (六)高層及以上建築的管理單位;
  (七)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八)大型數據存儲單位;
  (九)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八條(重點單位災害防禦職責)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對職工進行氣象災害防禦培訓,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記錄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四)定期巡查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重點部位維護保養情況、風險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建立巡查記錄,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五)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並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六)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開展氣象災害應急回響行動,及時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本單位災情。
  第十九條(重點單位責任人、應急管理人)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人數超過300人或者生產經營場區分散的重點單位,應當確定2名以上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應急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作出預警回響;
  (二)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及救援措施;
  (三)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預案演練、設施維護、宣傳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氣象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
  (四)與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溝通災害防禦有關信息;
  (五)開展其他與氣象災害防禦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條(重點單位檔案)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制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二)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裝置、器材清單以及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清單;
  (三)定期巡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四)氣象災害防禦培訓和應急演練記錄;
  (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回響、應急處置記錄;
  (六)氣象災害發生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對重點單位的服務)
  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服務,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培訓。
  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氣象台應當建立多種渠道,為重點單位提供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服務。
  鼓勵相關氣象行業組織、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為重點單位提供專業氣象服務,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十二條(對重點單位的監督)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並加強信息共享。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及時整改。
  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制度、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二)氣象災害防禦管理人員配置情況;
  (三)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配置、重點部位警示標誌設定、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禦巡查記錄及風險點整改情況;
  (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發生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傳播、應急處置和預案啟動情況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三條(精密氣象監測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高層建築、軌道交通、高速公路、跨江(海)大橋、輸電、輸油、輸氣管線以及沿江沿海、港區等重點區域及氣象災害多發區域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增加應急移動監測設施,完善本市精密氣象監測系統。
  第二十四條(信息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水務、交通、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共享氣象災害數據資料和城市火險、農業災害、環境污染、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精準預報預警)
  本市完善氣象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應當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數值預報等技術,分區製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第二十六條(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水務、交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綠化市容等部門,開展基於氣象因素的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引導部門和公眾做好城市積澇、道路擁堵、火災、航班延誤、空氣污染、健康損害、高空墜物、農作物損害等的科學防禦與應對。
  第二十七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修訂)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級別,明確防禦指引,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級別、防禦指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及時根據評估結果開展修訂工作。
  第二十八條(風險預判通報)
  本市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
  颱風、暴雨、雷電、大風、大霧、冰雹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務、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等部門以及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提前採取預防措施,並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二十九條(統一發布)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應當通過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渠道,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三十條(社會傳播)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颱風橙色、紅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滾動播出災害性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
  緊急情況下,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無償向本地全網用戶傳送應急簡訊,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禦準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發布信息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信息。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應急啟動)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應當在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預警原因、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及時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按照防禦指引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跟蹤監測評估)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四類紅色預警學生保障措施)
  發布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托育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採取停課措施;對已經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險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為學生上學提供交通工具的,學校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三十四條(四類紅色預警勞動者保障措施)
  發布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對因前述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不得作遲到或者缺勤處理。
  發布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舉辦戶外活動或者進行除應急搶險外的戶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業、停運、停航、停園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高溫、低溫應對)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採取限時輪崗措施。
  低溫、霜凍、寒潮、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採取防凍防滑措施,保證行駛安全;供水、消防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供水管線、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的檢查,落實供水、消防設施的防凍保暖措施。
  第三十六條(颱風、大風應對)
  颱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構)築物、建築工地、高空作業、港口碼頭等場所或者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採取加固臨時設施等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附屬物脫落、墜落,必要時採取停工停業、人員設備轉移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大霧、霾應對)
  大霧、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降低車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閉等管理措施,保證行駛安全。
  大霧、霾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稚園、托育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採取限時輪崗措施。
  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達到空氣重污染預警信號標準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採取限產、限污、停產等措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採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八條(緊急防禦措施)
  本市負有氣象災害防禦義務的單位發現災害性天氣但尚未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可以參照本章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災情調查)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影響情況,組織應急管理、氣象、水務、交通、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進行災情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畫,完善應急預案,修復、加固氣象災害防禦設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災情調查內容,包括災害性天氣情況、災害原因和損失、預報預警情況等。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條(基層參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協助組織居民、村民、社區志願者等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及時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學校、幼稚園、托育機構、醫院、機場、客運車站、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等應當指定專人,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四十一條(公眾參與)
  鼓勵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避難場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勵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根據其自身能力,參加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應急演練;在氣象災害發生後,有序參與醫療救助、心理疏導和災後重建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行業組織參與)
  氣象災害防禦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開展防災減災培訓,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和行業服務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育)
  學校應當在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四十四條(媒體宣傳)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以及科普宣傳節目。
  第四十五條(災害保險)
  本市建立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氣象巨災風險有效保障模式。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抵禦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做好基礎防災能力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對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未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未將檢測信息錄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採集系統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重點單位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重點單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的《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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