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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民救發〔2024〕5 號
各區民政局,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上海市社會救助事務中心):
現將《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實施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意見》(民發〔2022〕88號)《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2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幫扶、社會事務等事項時,需要以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委託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核對以及出具報告的活動。
申請或已獲得相關資格,需進行資格審核、複審、動態管理、監測以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需要開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機構職責)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各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市、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統稱核對機構)以及各街道(鄉鎮)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核對委託
第四條(委託方)
提出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委託的政府相關部門統稱為委託方。
第五條(核對對象)
接受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個人或者家庭統稱為核對對象。
第六條(委託核對)
委託方在取得核對對象的授權後,可委託核對機構進行核對,並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對象的基本信息及相關材料,具體包括:
(一)核對對象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或電子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