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上海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
- 適用地:上海市
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上海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是上海市地方性法律法規,2018年11月2日開始實施。規定全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促進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例》和《上海...
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建可用於民防的地下室。第十七條列入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範圍的地下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地下建設項目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項目的結建地下工程應當隨其地上部分一併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八條地上的...
出讓契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出讓人)按規定的建設用地管理許可權,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簽訂。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出租)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可以按出讓契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決定是指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二十五條。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出讓金應當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出讓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為目的,以土地出讓契約為平台,對項目在用地期限內的利用狀況實施全過程動態評估和監管,通過健全工業用地產業準入、綜合效益評估、土地使用權退出等機制,將項目建設投入、產出、節能、環保、本地就業等經濟、社會、環境各要素納入契約管理,實現土地利用...
第十四條建設需要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劃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第十五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
健全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最佳化辦理程式,分層利用、區分用途、鼓勵開發,降低地下空間使用成本。加強地下空間產權保護,實現立體空間統一登記,設定地下工程安全保護區間,建立地下空間保護機制。 7.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完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合理細化產業用地投達產和績效要求,全面落實...
表一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表二 建築密度和建築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 建築容積率折減率表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計算規則 附錄三 建築間距和離界距離圖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和...
建設單位申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列明前款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的範圍,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建設單位保留自有的不動產和用於銷售的商品房,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分別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業主共有不動產,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不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契約中...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介紹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含義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
三、第四條修改為: (管委會及專項資金) 本市設立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實施臨港新城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新城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
建設單位在申請前款規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可按照規定同步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噹噹場作出決定。第三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建設...
建設單位在申請前款規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可按照規定同步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噹噹場作出決定。第三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
(4)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人應當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辦理登記;未按出讓契約規定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5)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第三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
上海市規定,到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範圍內,努力實現“零增長”甚至“負增長”;工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低於1.2,特殊行業用地不得低於0.8,工業項目內綠化率不得高於15%;一般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年期為20年,出讓年限屆滿後,對項目綜合效益和契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續...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轉讓的條件)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的,必須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第十條 (成片開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成片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
審議中,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們認為,“垂直空間分層設立使用權”的進一步明確,為浦東新區就同一塊建設用地分別設立使用權,提供了地方性法規依據。 《條例》施行後,隨著地下空間產權進一步釐清,將有利於充分發揮土地使用價值,加強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吸引調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條例內容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 (...
一、單位用地轉讓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定、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
第十六條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人民政府編制商務區區域內土地年度儲備、土地出讓、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重大項目實施等計畫,經規定程式批准後,作為市和四區相關部門推進項目實施的依據。第十七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按照智慧虹橋、綠色低碳、產城融合、風貌品質等要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建設和管理規範...
六、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能夠更加合理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採用合理的招標辦法,公正的評出中標單位,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的優秀建築,更好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招拍掛制度的以上優點,是假設該制度本身高度完善並有嚴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實施細則,並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環境和人文...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契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契約和土地使用...
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要求,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第七條(土地供應)單獨建設、結合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採用劃撥...
(八)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市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糾紛。(九)依法負責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管理,擬訂並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負責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負責...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
提出的綜合用地、地下空間出讓、農林水生態空間實施機制以及鄉村土地多功能利用等政策建議,已轉化為《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本市全面推進土地資源高質量利用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推進本市鄉村振興做好規劃土地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試行)》、《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關於中國(上海)...
農業農村部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和私人會館,嚴格禁止給退休回鄉幹部職工分宅基地建房。定義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