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

《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是為了促進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規範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的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的要求和《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的規定。

2024年7月,上海市交通委等五部門印發《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交通委等五部門
  • 文號:滬交行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交行規〔2024〕3號
各區交通委(建設交通委)、發展改革委、規劃資源局、建設管理委、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促進本市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規範本市公共停車設施的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現行政策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資源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財政局
2024年7月25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規範本市公共停車設施的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的要求和《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開放使用、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停車設施,是指根據規劃建設並向社會車輛開放的路外機動車停放場所,屬於根據規劃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主要分為三類:
(一)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是指利用獨立的社會停車場用地專門規劃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結合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結合交通場站、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雨水調蓄池、垃圾站、公用民防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學校操場、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根據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三)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在滿足配建停車位指標基礎上根據規劃要求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不包括房屋建築工程自身配建的停車設施。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本市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監督指導有關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活動,並直接對結合市管交通工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開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對市管公共停車設施的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實施監管。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區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對單獨建設、結合區管交通工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開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對區管公共停車設施的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實施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設施具體收費標準。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公共停車設施總體布局,協調相關管控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規定做好公共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以及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結合市政非交通類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開展施工許可、綜合竣工驗收。
財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建設推進
第四條(規劃編制)
市交通委會同市規劃資源、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制定全市公共停車設施布局相關導則,各區相關部門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依法明確有關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指標和規劃管控要求,並通過土地供應、項目建設等階段落地實施。
公共停車設施布局相關導則應堅持民生基本需求導向、差異化供給策略和因地制宜建設模式,重點聚焦老舊小區、醫院、學校、公共服務設施等場所的停車缺口和城市外圍的公共換乘停車需求。
第五條(規劃實施)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公共停車設施布局相關導則、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結合本區土地開發利用計畫,滾動編制本區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建設計畫。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土地供應、項目建設階段落實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具體安排,公共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畫應當包括建設主體、責任單位、供地計畫、建設時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位數量等內容。
第六條(用地控制)
規劃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設施布局相關導則做好銜接,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落實公共停車設施的選址位置和建設規模,並在規劃實施時將有關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契約或規劃條件,實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要求,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土地供應)
單獨建設、結合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對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協定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求的,可以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鼓勵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多種方式供應公共停車設施用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時,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徵詢同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於用地範圍內建築工程配建增建公共停車設施的有關建設內容、運營及權屬等提出意見,市、區規劃資源部門將有關意見匯總形成建設管理要求後納入土地出讓契約。
鼓勵開發建設地下公共停車設施,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公共停車設施的,土地可以分層開發出讓,地下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價格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逐層折減。對新建建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的公共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以不計收土地價款。
第八條(項目管理)
符合本市有關政府投資項目流程簡化要求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可以簡化相應流程。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開展用地和建設規劃許可。
對於單獨建設和結合交通工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按照交通工程項目審批管理要求開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對於結合市政非交通類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按照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審批管理要求開展施工許可、綜合竣工驗收。
結合建設以及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應當設定專門的車輛出入口、進出坡道和獨立的停車區域,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鼓勵建設)
支持建設項目通過調整規劃指標增建公共停車設施。在不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下,經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深化程式論證,因增加公共停車位,可以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超過原規劃地塊計容總建築面積的15%,且不計入容積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以及運營公共停車設施。對於結合城市更新、舊區改造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區財政資金可以統籌支持。在不減少停車位以及符合規劃原則的前提下,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兼容設定不超過10%的附屬配套面積,經論證,按照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深化管理規定,兼容比例可提升至不超過15%。
第十條(權屬登記)
公共停車設施竣工驗收後,根據有關權利人的申請,本市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做好公共停車設施產權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倡導支持)
倡導集約化高效利用土地空間資源,靈活運用各類機械停車設備新技術、新模式,因地制宜建設地上、地下機械式立體公共停車設施。
對於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地上機械式立體公共停車設施的,原則上可以按照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施工、安裝和使用的監督檢驗流程執行。
對於採用垂直盾構方式建設地下機械式公共停車設施的,可以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最佳化相應規劃指標;可以採取協定出讓的方式供地,有關建築層數按照機電設備層、停車設備層兩層測算;可以將地下機械式公共停車設施作為建築物按整層計算建築面積,並做好規劃審批與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手續銜接貫通。
第三章 開放使用和經營服務
第十二條(交付使用)
公共停車設施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後及時投入使用。除土地出讓契約有明確規定或者受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外,公共停車設施投入使用後應當24小時向社會車輛無差別開放。
第十三條(經營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確定經營主體,並明確運行維護責任。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由權利人自行確定經營主體,並明確運行維護責任。
鼓勵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推進公共停車設施實施專業化經營服務。
第十四條(經營服務)
公共停車設施經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登記備案手續,遵守《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明確的公共停車場(庫)服務規範、收費價格以及票據管理規定,接受本市公共停車行業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五條(收費管理)
納入《上海市定價目錄》的公共停車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核定的停車收費標準。其他公共停車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十六條(智慧停車)
公共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本市智慧停車建設要求,向市級公共停車信息平台聯網傳輸信息數據,通過本市統一的智慧停車移動終端套用軟體,開通停車信息引導、自動計費支付、便捷獲取電子票據、錯峰共享、精準預約等公共服務功能。
倡導公共停車設施推進建設智慧公共停車場(庫),提供場內行車導航、反向尋車等精細化服務。
第四章 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基本原則)
規劃明確具有停車換乘功能的停車設施,應當納入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經營管理。
鼓勵符合條件的其他停車設施提供公共換乘停車服務,自願納入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納入條件)
自願納入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經營管理的其他停車設施,宜符合以下條件:
(一)停車設施位於外環線周邊及以外區域;
(二)停車設施人行出入口與換乘所銜接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的步行距離原則上在300米以內;
(三)停車設施所在區域具有較明顯的停車換乘需求;
(四)停車設施提供用來服務換乘停車需求的停車位數量不宜少於100個;
(五)停車設施開展換乘停車服務的承諾期限不宜少於3年。
第十九條(經營服務)
納入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經營管理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登記備案手續,公示換乘停車服務時段和經核定的換乘停車收費標準等。
有關換乘停車服務時段應充分覆蓋公共換乘停車設施所銜接的軌道交通站點營運時間,宜至少比該站點首班車時間提前30分鐘、末班車時間延後30分鐘。
第二十條(設施設備)
公共換乘停車設施配置的設施設備除應當符合本市公共停車行業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公共換乘停車設施周圍區域合理設定停車誘導系統,在車輛入口處設定統一的公共換乘停車標誌牌和規則牌,在內部設定換乘軌道交通的引導標誌。
(二)配備能使用本市公共運輸卡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電子支付方式,控制車輛進出公共換乘停車設施並計收停車費的電子收費設備;相應設備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本市公共停車信息聯網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車位調整)
公共換乘停車設施調整換乘停車位數量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備案。
自願納入的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終止換乘服務的,經營者應於正式終止換乘服務之前30日在入口處公告。終止換乘服務後,經營者應當立即撤除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相關標誌。
第二十二條(優惠規則)
本市對停車人在公共換乘停車設施停放車輛期間換乘軌道交通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按照核定的換乘停車收費標準實行優惠收費:
(一)在公共換乘停車設施的同一個換乘停車服務時段內停放車輛;
(二)使用同一張公共運輸卡刷卡進入公共換乘停車設施停放車輛,在車輛停放期間刷卡進出不同的軌道交通站點,在車輛出場時刷卡支付停車費,且公共運輸卡內餘額足以支付本次停車費用;
(三)使用除公共運輸卡以外的其他電子支付方式享受換乘停車收費標準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按照相關公共換乘停車設施公示的其他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財政補貼)
政府對按照核定的換乘停車收費標準實行優惠收費的,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交通委在市財政部門指導下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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