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

《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是2021年4月8日發布的檔案,於上海市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4-08
全文,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二、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創造更高水平的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享高品質生活,提升城市溫度和文明程度,展現國際大都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的環境。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等相關建設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基本原則)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相關社會成員自主出行、便捷交流、獲得服務等需求,體現人文關懷與社會支持。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問題,督促相關任務落實。
  第六條(部門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無障礙設施工程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部門負責道路、公共運輸設施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對道路、公共運輸設施無障礙設施工程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信息化、文化旅遊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學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房屋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商務、體育、科技、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社會組織)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以下簡稱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需求,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意見、建議,開展社會監督。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協調和推動本行業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八條(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內容納入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示範與科技研發)
  鼓勵區人民政府在推進新城建設、舊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過程中,運用5G、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更高標準的無障礙環境,創建無障礙環境示範項目、示範區。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研發、推廣和套用無障礙通用設計技術、產品,提高無障礙環境的便捷化、系統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環境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社會支持)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監督無障礙環境建設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捐助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十二條(考核與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作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十三條(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完善本市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四條(無障礙設施標識)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城市環境或者建築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無障礙標識應當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範,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十五條(設計、施工與監理)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配套建造無障礙設施,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規劃與施工審查)
  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徵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強制性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報送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
  受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十八條(無障礙設施試用體驗)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場所,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對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體驗,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一)社會福利、康復托養、特殊教育等專業服務場所;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活動場所;
  (四)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公用事業等營業場所;
  (六)大中型商場、餐飲、住宿、旅遊等商業服務場所;
  (七)與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場所。
  第十九條(公共運輸無障礙)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並設定便於識別的無障礙運營標誌。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
  軌道交通車站應當設定地面至站廳的無障礙設施,並在換乘站之間實現無障礙設施銜接。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配備無障礙車廂。
  第二十條(停車無障礙)
  城市公共停車場、大型居住區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並設定顯著標誌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停車場管理者對於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要求其立即駛離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對拒不駛離或者強行停車,擾亂停車場公共秩序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限時減免停車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公安、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車費用給予減免優惠。
  第二十一條(無障礙設施改造)
  對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應當優先列入改造計畫。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二十二條(無障礙設施養護)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維修資金使用)
  居住區無障礙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加裝電梯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本市鼓勵老舊居住區加裝電梯,推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無障礙設施要求)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做好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工作。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與臨時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定護欄或者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第二十七條(公共信息無障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突發事件信息以及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提供語音播報、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前款規定信息的,可以根據需要在轉播時加配手語或者字幕。
  第二十八條(影視無障礙)
  新聞、科普、紀實類電視節目應當加配手語或者字幕。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鼓勵網站對其播放的視頻節目加配手語或者字幕。
  鼓勵有條件的影劇院、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單位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閱讀無障礙)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障礙者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配備語音讀屏軟體,為視力障礙者提供無障礙閱讀服務。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圖書館開設視力障礙者閱覽室(角),或者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
  第三十條(網站及移動終端套用)
  本市政務服務平台、政務網站、公共服務網站及其移動終端套用,應當符合相關無障礙設計標準,提供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服務。
  第三十一條(緊急呼叫與熱線服務)
  110接處警、119火警、120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障礙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12345市民服務熱線應當具備文字信息交流功能或者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保障聽力、言語障礙者諮詢、建議、求助、投訴、舉報等需要。
  第三十二條(公共活動信息交流服務)
  舉辦視力、聽力障礙者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手語、解說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三條(選舉活動)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為視力障礙者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選票。
  第三十四條(考試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加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障礙者參加考試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電子試卷、有聲試卷,或者由專門工作人員提供幫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肢體殘疾人、聽力障礙者參加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
  行政服務中心、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等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並優先辦理相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文化旅遊服務)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影劇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景點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輪椅、語音文字導覽或者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共服務)
  金融、郵政、通信、公用事業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等輔助設備,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障礙者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視力障礙者提供語音信息服務,方便其辦理業務。
  郵政企業應當對盲人讀物給予免費寄遞。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服務)
  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掛號、導醫等便利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無障礙門診,為聽力、言語障礙者就醫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第三十九條(教育教學服務)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在無障礙設施設備、教育教學、生活等方面,為殘疾學生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條(公共運輸服務)
  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應當設定發布信息的文字顯示系統、語音提示系統,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諮詢服務或者輪椅等必要幫助。
  第四十一條(智慧型信息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套用符合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並提供相應支持,尊重殘疾人、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互為補充。
  鼓勵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和培訓機構開展專題培訓,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高運用智慧型技術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應急避難服務)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實施針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應急避難工作預案,完善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無障礙服務功能,並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培訓。
  第四十三條(輔助犬)
  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為攜帶輔助犬的殘疾人提供便利。
  殘疾人攜帶輔助犬出行,應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督導)
  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擔任督導員,監督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使用情況。
  督導員發現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要求的問題,可以向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無障礙服務提供者提出改進建議,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格線化管理)
  本市將無障礙設施維護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無障礙設施損毀或者故障等情況,應當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進行維修。
  第四十六條(投訴、舉報及其反饋)
  對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無障礙服務提供者反映,或者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失信懲戒)
  對單位和個人因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按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予以共享,並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第五十條(責任追究)
  負有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本市於2003年在全國率先頒布實施《上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該辦法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亟需修改完善。特別是201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規範無障礙設施建設基礎上,增加了無障礙信息交流、社區服務等內容。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兩個格外”要求,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有必要制定一部全新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一條,分為總則、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無障礙環境建設涉及城市建設、公共運輸、信息交流、社會服務等領域,是一項綜合性、跨部門的系統工程。為此,《辦法》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二是對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主要部門職責作了細化,並要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三是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要求,並將無障礙環境建設內容納入相關專項規劃;四是鼓勵區人民政府在推進新城建設、舊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過程中,建設更高標準的無障礙環境,創建無障礙環境示範項目、示範區;五是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二)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
  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參與。《辦法》一是明確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有權反映群體需求,提出意見建議,開展社會監督;二是支持無障礙環境建設科技研發;三是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四是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宣傳、監督和提供志願服務,鼓勵社會各界捐助無障礙環境建設。(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三)明確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要求
  《辦法》一是明確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要求,以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二是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環節的無障礙設施審查要求;三是明確無障礙設施試用體驗、公共運輸無障礙、無障礙設施改造和養護的相關要求;四是規定無障礙停車位的設定和管理規範,明確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限時減免停車費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認定標準、限時減免的操作細則等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公安、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殘聯另行制定;五是鼓勵老舊居住區加裝電梯,推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六是禁止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並對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明確管理要求。(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促進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為了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信息傳播與交流需求,《辦法》一是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公共信息,應當提供語音播報、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二是明確與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影視、閱讀、網站及移動終端套用、緊急呼叫與熱線服務、參與公共活動等方面的無障礙信息交流支持與服務措施,提高其獲得感和幸福感。(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
  (五)完善無障礙社會服務
  《辦法》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社區服務無障礙”擴展至“社會服務無障礙”:一是組織選舉和考試時,為有需求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特別幫助;二是對政務服務、文化旅遊、公共服務、醫療衛生、教育教學、公共運輸、應急避難等領域的無障礙服務提出明確要求,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辦理相關事務和融入社會生活;三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最新檔案精神,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推廣套用符合殘疾人、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並提供相應支持,尊重殘疾人、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解決“數字鴻溝”問題;四是對殘疾人攜帶輔助犬出行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
  (六)加強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辦法》通過設立督導員,將無障礙設施維護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並明確了有關違法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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