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問:2021年6月1日《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實施,這次從規章又上升到條例,背後還有什麼原因嗎?
答:我們從立法層級上來說,有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人大出的法規是地方立法當中最高層級的立法制度,約束力和影響力的範圍更大,對城市全民作出了普遍的、規範的行為標準。目標就是要形成全社會的一種共識,一起來打造無障礙之城的氛圍,只有大家都有這個意識,才能有愛無“礙”。
問:條例制定過程中大家比較關注哪些地方?或者還有哪些調整的地方?
答:前期調研的過程當中,我們形成了一個需求清單,形成了一個供給清單,強調供需要對接。只有供需對接以後,才能讓這個法規落地。我們也梳理了國際上成功的經驗、召開了很多座談會,邀請了在滬境外人士提出改進視角。印象非常深刻的有一條,就是關於無障礙設施維護和管理責任的問題,維護管理責任人就是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第一責任。
問:殘疾人、老年人對無障礙的需求會更大,但有的人意外受傷,有的人背負重物時,同樣對無障礙設施有需求。《條例》中的受益人群,是否有所擴大?怎樣兼顧不同人的需求?
答:無障礙是一個全社會成員都需要、都受益的概念,除了之前強調的殘疾人、老年人這些重點的人群之外,這次條例的受益群體是全社會成員。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孕婦、兒童,還是傷病人員、出遠門帶行李箱人員等等,都在這個範疇之中。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不是我們最早期的只強調設施建設。現在強調軟硬體結合,對於無障礙環境,它實際上是包含了三大內容:無障礙設施,強調硬體的建設維護;無障礙信息交流,包括盲文閱讀、手語翻譯等參與社會生活信息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包括政務服務,社區服務等等。我們還強調了通用理念。設計之前就要考慮是所有人群都能使用,無障礙環境就像空氣一樣,是完全融入在生活當中的。
問: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上海的許多主要道路、新建大型建築就已經開始建設無障礙設施。從日常生活上來講,殘疾人對無障礙的感受是怎么樣的?
答:感受到的變化還是很大的,比如鋪設盲道、安裝無障礙電梯、設立無障礙車廂、增配臨時坡道板等等,讓殘疾人的出行愈發便捷,愈發便利。此次無障礙立法對全市六十萬殘疾人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的訊息,勢必對他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巨大影響,期待《條例》出台後對城市無障礙建設發揮顯著作用,讓每一位殘疾人感受到城市的溫度。
問:如今我們已經取得了這么多成就和有改善的地方,但盲道還是出現被占用的情況?存在問題比較大的是哪個層面?
答:這個問題涉及設計、管理、維護等問題。盲道設計是不是符合盲人的行走習慣;日常維護當中是不是出現缺損,是不是能夠及時得到修復;管理過程當中出現臨時占用的情況能不能及時得到糾正……如果說這些問題都解決了,那盲人肯定是願意走盲道的。
但是,如果有人在盲道上面停了一部共享腳踏車、電動車,可能停的時間也不長,但恰恰在那個時間有盲人要經過的時候,就會出問題。因為這種不確定因素,所以盲人有時就不敢走盲道,可能更依賴於家人陪伴,或者自己靠著牆根、馬路邊沿走。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有相關制度建立的原因。
上海對於制度建立做過很多事情,2021年6月1日《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實施,這是一個政府規章,主要約束政府各組成部門的這個行為,但對大眾的約束力還是不強的。
問:有聽眾建議,盲道的鋪設可以往裡面靠一點嗎?這樣就不容易被占用了。
答:這裡有一個標準的問題,盲道鋪設等無障礙設施建設都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一些無障礙設施不好用,可能因為建設比較早,需要建設者、管理者來進行改造,此外,對於一些社區要進行改造的時候,還要進行業主大會的同意。這些情況都比較複雜。
包括加裝電梯也是無障礙建設的一部分,經濟的因素、整棟樓居民的意願、環境是不是許可等,在具體實施過程當中是需要綜合考量的,但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大家是否形成共識,優先選用符合無障礙標準的電梯,法律作為倡導性條款產生推動作用,形成更多共識。
問:很多網友討論,出了規定就要執行,怎么管理,怎么執行,怎么落實?
答:我們要告訴殘疾人,通過了解學習法規,知道如何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別是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
比如要進入公共場所的時候,坡道有問題,導致個人受傷,那就是管理方的責任。在日常生活中,要讓有無障礙需求的市民知道有一部法規保護他們出行獲取服務,同時,讓更多健全人參與,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問:制定條例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無障礙環境建設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的標誌,是新時期殘疾人工作的重點,更是保障殘疾人融入社會、共享發展成果的重要基石。
上世紀80年代,上海開始在市區主要道路和新建大型建築中同步建設無障礙設施;1999年-2000年,為籌備第五屆全國殘疾人運動會,上海在體育場館、賓館、外灘、人民廣場等主要道路和景點改建了一批無障礙設施,增設了一批有升降設施的出租大巴和麵包車等。隨著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推進,2003年4月,《上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出台,這是全國第一部無障礙設施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規章;2005年,上海獲得“全國無障礙設施示範城市”的稱號;2021年,制定《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辦法》,將無障礙設施建設拓展到無障礙環境建設。
據統計,上海現有持證殘疾人約60萬人。此外,傷病患者、孕婦、兒童等其他社會成員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持續增長,特別是社會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加強立法呼之欲出。
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上海代表團首次以代表團名義提交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議案,建議通過制訂相關法律來保障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滿足社會成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日益增長的迫切需求。2021年10月,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地方立法可行性開展前期調研工作,2021年底,《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市人大2022年度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殘聯組建立法工作組,廣泛聽取各方面立法意見。組織區殘聯、殘疾人專門協會、殘疾人代表,召開五次現場調研會,了解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現狀,徵求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意見,分析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難點和重點。
無障礙環境立法關係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部牽一髮動全身的法規,呼籲全民用實際行動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理念,共建更有溫度的城市。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
答:條例擴展了無障礙環境的適用人群。將適用人群從殘疾人、老年人為主擴大到所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即面臨行動、感知或者表達障礙的人員及其同行的陪護人員,包括孕婦、幼兒、傷病者、負重者等。
問:條例在推動社會共治、各方監督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建立健全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強化社會公眾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等的認識和理解。
將無障礙理念納入各類學校的校園文化建設,通過開展無障礙體驗活動等方式,培育學生尊重和幫助困難群體的理念。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無障礙設施、便利出行、交流信息和獲取社會服務等提供志願服務。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將無障礙服務納入志願服務項目和類別。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專業學科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以公益贊助、慈善捐贈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問:條例在鼓勵各方參與監督方面作了哪些要求?
答:無障礙設施管理應當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建立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第三方評估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應當邀請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參加,充分聽取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有關無障礙需求、使用感受等方面的意見。
對於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渠道提出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對違反無障礙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問:條例如何回應無障礙設施欠缺、維護管理不到位等長期存在的問題?
答:條例明確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審查、驗收備案各單位的相應職責;還比如對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工具、停車場所、家庭、居住區、就業場所等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提出明確要求,對維護和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如,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逐步建立無障礙公共運輸導乘系統,提供公共運輸路線和站點的詳細地圖、無障礙設施設定等信息,加強人工智慧技術在導乘系統中的套用,保障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自主出行安全。
針對民眾關心、審議意見關注的無障礙設施被占用的問題,條例強化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參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問:條例在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條例主要滿足視力和聽力障礙者享有公共信息服務。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突發事件信息等時,應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要求電視節目、平台網站、移動套用、硬體終端、公共圖書館等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要求會議、講座、培訓和演出等公共活動,應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問:條例在加強無障礙社會服務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條例保障對無障礙有需求的人群能夠獨立、平等、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比如規定政府機關及承擔公共事務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定期開展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細化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選舉、考試、政務服務、文化活動、醫療衛生、旅遊、教育教學等方面的無障礙社會服務;提升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和服務機構的無障礙服務能力,加強突發事件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保護,保留現場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
立法歷程
2022年11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對《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草案)》。
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經上海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表決通過。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23年1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1月15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無障礙環境建設,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不斷開創人民城市建設的新局面,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信息交流、社會服務以及相關社會共治、監督管理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活動。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築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和條件所進行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是指因殘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傷害、負重等原因,致使身體功能永久或者短暫地喪失或者缺乏,面臨行動、感知或者表達障礙的人員及其同行的陪護人員。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系統協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廣泛受益的原則,體現人文關懷與社會支持。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機制,研究、決定相關重大事項,統籌部署、協調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推進本轄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的主體責任,建立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市、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陽光助殘工程、老年友好社區、兒童友好社區和文明城區創建等,推進轄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督促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巡查和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協同推進工作,具體負責公共建築、居住建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無障礙建設項目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負責道路、交通運輸設施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和使用狀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信息無障礙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動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學校、體育健身場所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文化旅遊、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商業、文化、旅遊、公園綠地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房屋管理、農業農村、科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本行業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和契約約定履行各自責任,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服務的能力。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運輸、城市數位化轉型、殘疾人事業、老齡事業、養老服務等領域的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相關內容。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領域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社會各方的意見,並通過人民建議徵集等方式,聽取市民民眾的意見。
第九條 本市推廣通用設計理念,建立健全無障礙設施、信息交流和社會服務等標準體系,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組織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地方標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規範和指南。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完善具有引領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本市建立無障礙信息的評測制度,推動評測結果採信套用,鼓勵在市場採購、行業管理、社會治理等領域推廣使用。
第十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研發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技術、產品,加強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快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
本市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數據互聯互通,拓展無障礙數位化套用場景和服務。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推廣運用綠色低碳技術、產品和服務,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綠色發展。
第十二條 本市有關重點單位、重點區域應當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率先推進其公共服務場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無障礙服務精細化水平。
黃浦江和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五個新城、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重點區域應當加強系統規劃,採用通用設計,按照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通過創建無障礙環境示範項目等多種方式,構建開放、創新、包容的無障礙環境。
第十三條 本市結合鄉村特點和實際情況,統籌推進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發展鄉村無障礙基本公共服務,提高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水平。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市設立由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專家委員會,為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專業支撐。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交通、經濟信息化、民政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強制性標準實施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的統計分析,定期發布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白皮書。
第十六條 本市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和文明行業等的創建、評定活動。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考核評價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無障礙標識應當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範,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和位置。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說明無障礙設施驗收情況,並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總說明中進行專項說明。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委託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技術標準,對無障礙設施施工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 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徵詢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受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相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職責,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一)定期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
(二)發現無障礙設施、標識損毀、損壞的,及時維修;
(三)發現無障礙設施被擅自占用的,及時糾正;
(四)對確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履行改造責任。
前款所稱管理責任人,是指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道路等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道路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相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進無障礙設施改造工作,制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管理責任人負責。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幫助或者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在開展城市更新活動過程中,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納入更新方案,持續改善和提升無障礙環境建設水平。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商業區、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既有道路人行天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無障礙改造。
城市道路、商業區各種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橫道處有高差時,應當設定緣石坡道。主要商業街、步行街和視力障礙者集中區域周邊道路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加裝行人過街提示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盲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交通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二十六條 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運輸工具應當符合無障礙技術標準。交通樞紐、公共運輸車站、客運碼頭在地面至站廳、換乘站之間,應當實現無障礙設施銜接。
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公共運輸運輸工具運營單位應當加快配置無障礙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配備無障礙車廂。
出租汽車運營企業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出租汽車,供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乘坐,並提供預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大型居住區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機動車,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誌或者提供肢體殘疾人憑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停車場管理者對於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予以勸阻;對拒不駛離或者強行停車,擾亂停車場公共秩序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對無障礙停車費用給予優惠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旅館、酒店等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逐步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
新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等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衛生間。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有無障礙需求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便利。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需求,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提供相關無障礙服務,並做好員工培訓。
第三十條 居住區新建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公共服務設施未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應當進行必要、合理的改造。
本市推進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加裝的電梯優先使用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市支持推進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並配合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
本市加強居住區、居住建築無障礙改造工作與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的銜接。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
(二)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設定臨時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並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 本市將符合條件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民心工程和為民辦實事項目。
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提供符合實際需要、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設施、殘疾人特殊教育設施等無障礙環境建設公共要素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規劃鼓勵措施。其中,新建項目提供的相關公共要素的建築面積可以不計入地塊容積率;城市更新項目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增加經營性建築量。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自籌資金,完成大中型商場和餐飲、旅館、旅遊等商業服務場所的無障礙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給予補貼。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作為數字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拓展套用場景,納入城市數位化轉型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獲取政務信息提供便利。本市與殘疾人、老年人等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發布時,應當及時提供有聲、大字等無障礙閱讀文本。
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政務信息的,應當配備同步速錄字幕或者手語翻譯。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同步採取語音、文字、手語等無障礙方式。
本市完善“12345”市民服務熱線以及報警求助、消防應急、交通事故、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健全文字、語音等無障礙功能,保障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及時獲取諮詢、建議、求助、報警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級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同步字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逐步擴大配播手語的節目範圍。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製品,應當具備可供選擇的字幕等無障礙功能。
鼓勵網路視頻節目加配字幕、手語或者口述音軌。
鼓勵有條件的影劇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單位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電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閱讀。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無障礙閱覽室或者區域,通過提供有聲讀物、盲文讀物、大字讀物、信息檢索設備等方式,滿足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閱讀需求。
本市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品外部包裝配置盲文、大字、語音說明書等,方便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
第四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公共服務平台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網際網路網站、服務平台,應當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本市鼓勵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的網際網路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以及智慧型設備作業系統符合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提供無障礙信息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本市持續推進數位化服務無障礙,支持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相關硬體和軟體安裝等服務。
鼓勵開發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的即時通訊、遠程醫療、學習教育、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路購物和預約服務等無障礙應用程式。
支持各類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社會主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提供課程,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提高運用智慧型技術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音視頻以及多媒體設備、智慧型移動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開展相關設備研發和改造,推動技術和產品具備語音、大字等無障礙功能。
銀行、醫院、鐵路客運站、軌道交通車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等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務終端設備具備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功能。
第四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創造條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文字和語音信息服務;鼓勵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市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支持相關培訓、服務機構建設。
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使用手語、盲文,以及學校開展手語、盲文教育教學的,應當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其公共服務場所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公示無障礙設施信息,提供無障礙服務。
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信息指南。
行政服務、社區服務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定低位服務台或者無障礙服務視窗,建立無障礙服務預約制度,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選民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為視力障礙選民提供盲文、大字或者電子選票。
第四十七條 司法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參加訴訟活動、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盲文翻譯等服務。
本市鼓勵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八條 教育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育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設備配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師生提供服務。
有關部門和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參加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等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肢體殘疾人、聽力障礙者、老年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醫療服務實際,提供相關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就醫提供便利。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聽力、言語、視力障礙者就醫提供手語翻譯、助盲導醫等服務。
殘疾人、老年人等相關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五十條 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標準,並結合老年人身體機能、行動特點、生活需求等,提供適老性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等服務,推進適老化改造,滿足老年人對居住、活動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等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文化、旅遊、綠化、體育、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會展、餐飲、旅館等服務場所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等服務,相關服務場所不得拒絕使用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者進入。
本市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門收寄服務。郵政企業應當對盲人讀物給予免費寄遞。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社會團體、文化企業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的特點和需求,參與無障礙模式的文化作品製作,擴大無障礙模式的文化作品供應。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設定無障礙視窗、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製等無障礙服務。
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運營單位應當逐步建立無障礙公共運輸導乘系統,提供公共運輸路線和站點的詳細地圖、無障礙設施設定等信息,服務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自主出行。
第五十三條 本市支持運用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仿生等技術開發無障礙出行服務軟體、無障礙公共運輸導乘系統和智慧型助盲輔具。
鼓勵地圖導航等出行服務軟體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並加強與相關網站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的融合運用。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提供便利。
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使用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服務於殘疾人、老年人等聽力、言語、視力障礙人群的無障礙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遠程實時無障礙信息服務。
本市支持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一鍵通”服務,創建推廣示範套用場景,即時接收、回響殘疾人、老年人等就醫、出行、緊急救援、政策諮詢等需求。
第五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在制定和實施工作預案時,應當考慮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視情況設定語音、文字、閃光等提示裝置,設定無障礙標識,並完善集中場所和服務機構的安全保障、應急服務、消防安全功能,加強突發事件中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應當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為其使用相關信息化服務給予幫助;涉及醫療、社會保障、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互為補充。
第五章 社會共治
第五十七條 本市推進陽光助殘工程,促進老年友好社區創建,支持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共同營造無障礙友好環境。
第五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強化社會公眾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認識和理解,依法保障公眾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有關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市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教育,推廣建設無障礙友好環境理念,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全社會無障礙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理念納入各類學校的校園文化建設,通過開展無障礙體驗活動等方式,培育學生尊重和幫助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的理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益宣傳。
鼓勵相關服務機構和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向公眾告知本單位所提供的無障礙設施或者服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第六十條 本市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無障礙設施、便利出行、交流信息和獲取社會服務等提供志願服務。
本市志願服務相關信息平台應當將無障礙服務納入志願服務項目和類別,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發布無障礙需求信息,以及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相應的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公益贊助、慈善捐贈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學科建設,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工程管理、交通運輸、景觀園林、室內設計、計算機科學與信息技術等相關學科專業應當增加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的教學和實踐內容。
第六十二條 本市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領域的隊伍建設,強化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建築師、工程師、手語翻譯等專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行政服務、社區服務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教育、醫療、養老、托育、公共運輸、物業管理等服務機構和企業,應當通過模擬體驗、現場操作等多種方式,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職業道德教育和無障礙服務專業技能、心理諮詢等培訓,提升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無障礙服務的意識和水平。
鼓勵前款所列服務機構和企業以及相關行業組織與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合作,提升無障礙服務教育和技能培訓水平。
第六十三條 本市鼓勵以下無障礙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一)康復輔助器具、緊急救援器具、無障礙交通工具等無障礙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服務;
(二)讀屏軟體、閱讀終端等視力無障礙設備;
(三)語音轉文字軟體、手語視頻軟體、語音識別系統、實時字幕等聽力無障礙設備;
(四)可穿戴、攜帶型監測監護無障礙終端設備;
(五)安全防護、照料護理、健康促進、情感關愛等智慧產品和服務;
(六)其他有社會需求的無障礙技術、產品和服務。
本市發展康復輔助器具在社區的租賃服務,為有需求的群體提供基本保障類康復輔助器具和其他可供選擇的多樣化產品。
第六十四條 本市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金融支持,完善融資扶持措施,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險種,為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主體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條 本市鼓勵有關單位在下列與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的活動中,邀請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以及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代表,進行意見徵詢、試用體驗:
(一)無障礙設施設計;
(二)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服務場所、公共活動場所、商業服務場所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三)信息化項目建設;
(四)無障礙產品設計、研發;
(五)其他與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無障礙設施、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務的使用或者體驗活動,匯總分析各類無障礙需求信息,形成需求清單,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促進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供需對接等提供參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無障礙設施損毀、故障、被占用等情況,應當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進行維護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市建立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第三方評估機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時,應當邀請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參加,充分聽取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有關無障礙需求、使用感受等方面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對於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隨申拍”、部門網站等渠道提出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予以答覆。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的監督活動。
新聞單位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開展輿論監督。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無障礙環境建設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訴訟監督、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等方式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進行法律監督。
對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維護管理職責,致使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安全使用的,由交通、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使用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或者依法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卻未予執行的,由交通、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拒不駛離或者強行停車,擾亂停車場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義務提供無障礙信息的主體未依法提供的,由經濟信息化、網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七條 負有公共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未依法提供無障礙社會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相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違法行為的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七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有關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