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7-3
  • 地區:上海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
房屋物業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8-7-3

法規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韓正 二○○八年七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的決定(200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 上海臨港新城(以下簡稱臨港新城)由中心區(主城區)、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和臨港物流園區奉賢分區等組成。中心區(主城區)、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北至大治河,西至a30高速公路─南匯區界,東、南至規劃海岸線圍合區域;臨港物流園區奉賢分區北至浦東鐵路四團站(平安站)預控制用地,西至三團港接規劃兩港大道接中港,東至奉賢南匯區界,南至杭州灣。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臨港新城應當建成以現代裝備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為基礎,集先進制造、現代物流、海洋科技、研發服務、出口加工、教育培訓等功能為一體的現代化綜合型海濱城區。 三、第四條修改為: (管委會及專項資金) 本市設立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實施臨港新城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新城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新城內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負責臨港新城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 (五)協調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對臨港新城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負責為臨港新城內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市設立臨港新城專項發展資金,用於支持臨港新城內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管委會等部門另行制定。 四、第五條修改為: 管委會負責臨港新城有關行政事務的歸口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在臨港新城內設立相應機構,集中辦理相關行政事務,並履行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責。 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港新城所轄區域的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勞動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市容環衛、民政、司法行政、計畫生育及農村和社區等公共事務協調和管理。 五、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臨港新城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管委會、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臨港新城專項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刪除第六條第四款和第五款。 七、第七條修改為: (土地開發及房屋拆遷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新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與管委會聯合組建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並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前期開發工程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南匯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負責拆遷管理工作。 八、第八條修改為: (建設工程管理) 臨港新城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竣工備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會管理。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臨港新城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管委會監督檢查。 九、第九條修改為: (行政許可的委託實施) 管委會接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臨港新城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事項: (一)外資主管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 (二)發展改革等部門委託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除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 (五)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的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超限車輛通過橋樑、依附橋樑架設管線、橋樑安全保護區和占用人行道設定設施的審批; (七)綠化管理部門委託的遷移、砍伐樹木和臨時使用公共綠地的審批; (八)水務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市管河道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供排水的審批; (九)民防管理部門委託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 (十)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 前款行政許可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部門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管委會對依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應當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第十條修改為: (協調執法檢查)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管理和行政許可事項外,管委會應當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在臨港新城內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十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臨港新城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管委會統一進行,實行“一門式”受理。管委會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十二、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 鼓勵軟體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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