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決定

該決定是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發布的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七項修改為:
(五)商品房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程量達到規定標準;
(七)已經與本市從事房地產項目資金監管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定。
二、第三十二條增加第二款為:
前款第五項的規定標準由市房地資源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第四條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條中的“監管銀行”修改為“監管機構”;第五十三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其他條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為“市房地資源局”。
本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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