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4.01.18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25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
從事電影發行業務(包括營業性電影發行和非營業性電影發行)的單位,須經國家電影行政管理部門或市電影局批准。
縣電影管理站、市農場局電影管理站受市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委託,負責本區域、本系統的營業性電影發行工作。
從事非營業性電影發行業務的單位,不得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業務。
二、第十七條增加第二款為: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出售的電影票,由市電影局統一監製。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業務的單位須每月按規定向市電影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電影局提出,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
本決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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