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錄像放映管理規定

上海市錄像放映管理規定於1987年9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989年5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共十六條,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錄像放映的管理,範圍為本市錄像放映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錄像放映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7-09-18
  • 生效日期:1989-06-0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錄像放映管理規定
(1987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989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錄像放映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錄像放映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下列單位可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業務:
(一)市總工會系統各工人文化宮、俱樂部;
(二)市文化局系統各文化館(站);
(三)市廣播電視系統各廣播站;
(四)電影院及其他經過批准的單位。
第四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可放映錄像用於教育職工和豐富職工文娛生活,但不得公開售票放映錄像。
禁止任何個人公開售票放映錄像,或進行變相的售票放映活動。
第五條 凡需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單位,應徵得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廣播電視局音像製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音像管理處)提出申請。申請單位須經市音像管理處會同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市音像管理處發給《錄像放映許可證》,公安機關發給《治安管理合格證》,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方可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活動。
第六條 錄像放映單位只準放映經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公開出版的錄像片,其購置、租賃的錄像片不得自行翻錄。
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單位,可以兼營錄像片出租業務,但須經市音像管理處批准,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出租、轉租或轉借錄像片牟利。
第七條 錄像放映必須在確定的場地內進行。放映場地必須建築結構牢固,有兩個以上出入口,並保持太平門暢通;放映場地內的座位必須固定,座位寬距不得少於五十厘米,排距不得少於八十厘米;放映場地的光線、空氣、座位數、螢幕與觀眾的距離和視角、圖像和聲音的清晰度等,均須符合市音像管理處制定的有關標準。
第八條 錄像連續放映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半小時。晚上放映不得超過十二點。錄像放映時,放映單位應負責維持場內秩序。
第九條 錄像放映的收費標準,應低於相同放映時間的電影收費標準。
第十條 對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單位,市音像管理處和受市廣播電視局委託的音像管理部門可按月收取其錄像放映所得收入額百分之三點五的管理費。
管理費用於音像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市廣播電視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專業單位放映與本專業有關的內部參考錄像片,由單位負責人負責鑑定內容和確定放映範圍。每次放映的片名、內容、放映範圍和審批人必須逐一登記,以備核查。
對跨單位、跨行業放映內部參考錄像片的管理,參照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加強音像資料館(室)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嚴禁進口、翻錄、複製和放映反動、淫穢、恐怖、兇殺和散布封建迷信的錄像片。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音像管理處有權對錄像放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音像管理處、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市音像管理處可給予警告、沒收錄像片、責令賠償出版單位經濟損失、責令停放整頓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沒收其錄像放映設備,直至吊銷其《錄像放映許可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非法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單位或個人,情節一般的,可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處其非法所得總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三)放映反動、淫穢錄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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