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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05年8月29日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8月29日校通字[2005]54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建設文明校風,最佳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各類學生或各類在我校進修、培訓人員,因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我校相關規定的行為(簡稱違紀,下同),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均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凡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或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本條例中無明確規定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條例中相應條款予以處分。
第三條 新生入校後,在新生三個月複查期中,因違反本條例“分則”中除第十五條一、二款,第十六條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應條款規定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鍊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外單位來校進修、培訓人員因違紀需給予處分的,由我校根據本條例作出相應處分,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者,終止其進修、培訓,責令離校。
第四條 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第五條 對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按本條例處分者,進行口頭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責令經濟賠償等處理。
第六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對畢業班學生的留校察看處分期可為半年。
留校察看期間表現較好的,期滿後終止察看;表現特別好的,可提前終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於三個月;留校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可延長察看期,一般延長半年,畢業班學生可延長三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表現仍差的開除學籍。
第七條 違反校紀的從重處分和從輕處分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1、確有違紀行為,但拒不承認錯誤的;
2、在本校曾受過一次處分,一年內第二次違紀的;
3、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以上規定的;
4、其他應予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二)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的,可從輕處分:
1、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2、確係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3、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對於受處分的學生,取消其自處分之日起一年以內的獎學金以及各類先進稱號的評定資格;對於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在終止察看後半年內的獎學金以及各類先進稱號的評定資格。
分則
第九條 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者,開除學籍。
(二)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視其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及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
第十條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內書寫、張貼、散發危害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的標語、條幅、漫畫、傳單、光碟等信息資料以及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煽動鬧事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及謠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區團體,擅自組建校內社團經教育不聽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與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復旦大學內部報刊管理規定》等學校頒布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進行棋牌類活動影響他人休息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發起或參與賭博兩次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破壞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公共場所亂塗亂畫的,給予警告處分;張貼或發布內容淫穢、造謠惑眾、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學校聲譽的大小字報或宣傳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無視作息制度,在校內高聲喧鬧不聽勸阻,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擾亂校園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打架鬥毆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群體性鬥毆的主要成員以及蓄意蠱惑他人、擴大事態或持械鬥毆造成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侮辱婦女或有騷擾滋事的流氓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威脅、恐嚇他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製作、銷售、出租、攜帶、觀看、放映、散布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錄像、磁碟、光碟、書畫等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轉借學生證、圖書證、校園一卡通等有效證件給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盜用、冒用他人有效證件再次被發現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偽造、變造學生有效證件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 在學生宿舍(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或將學生宿舍(公寓)、床位轉借、轉租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四) 擅自改變學生宿舍(公寓)結構或者修改門卡設定,調換門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在學生宿舍(公寓)內飼養寵物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六)違反學校有關選舉、推薦規定和程式,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七)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在校園內進行傳教或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悔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學生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者,除予以相應處分外,其成績無效,作不及格處理。凡情節特別嚴重者,或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通訊設備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並不聽勸告者。
(2)發現考場內或者考試設備處可以得到與考試答案相關的信息而未向監考老師報告者。
(3)協同他人違反考試規則、考場紀律者。
2、在閉卷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抄寫在桌面上、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內等處者。
(2)在考場內相互傳遞或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行為者。
3、在考試中,凡採用抄襲或拷貝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2)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採用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二)抄襲論文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註明引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偽造數據導致後果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課堂紀律、干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偽造、塗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檔案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證明及檔案。
第十二條 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毆打他人情節輕微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打人致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恃強凌弱、蓄意報復毆打他人的,加重處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驗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偷錄、偷拍他人隱私,加以傳播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盜竊、損壞公私財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盜竊財物價值在8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超過8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超過5000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惡劣或者對他人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他規定處理。
(二)盜竊或毀壞公共圖書,價值3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盜竊價值超過300元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盜竊價值超過2000元或盜竊、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以及累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毀壞財物損失較大或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窩藏或代為銷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購買無牌、無證腳踏車如確係贓車的,給予警告處分。
(六)損壞花卉樹木,破壞草坪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貪污或挪用公款、詐欺財物、違章經營、違反勤工助學及社會實踐有關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在校內從事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銷售、租賃與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亂貼經商廣告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截留營業款、偽造原始憑證3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數額超過8000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挪用公款超過5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超過10000元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自助服務活動中自收自支,違反財會紀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自助服務活動中蓄意經營偽劣商品,違反物價政策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冒領他人酬金、偽造他人簽字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體財物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八)在社會實踐、實習等活動中,收受或索取不正當金錢、財物,或者私開處方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後果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著裝不整或者著污穢服飾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亂扔雜物,妨礙公共衛生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校園或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校期間發生非婚性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公寓)留宿異性的,給予當事人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氫氣間、危險品庫、學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使用明火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內禁止亂拉電線,使用床頭燈、電器升溫設備、酒精爐、煤油爐、熱得快等禁用物品,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在走廊內焚燒物品,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本規定給與其他相應處分。
(三)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後果嚴重的或者故意焚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實驗室、資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後果輕微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組織民眾性活動,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警告以上處分。
(六)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後影響消除災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道、綠化地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違章騎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違章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校園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校園網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檔案資料,或泄露處於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傳播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字句、圖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用侮辱性的語言、文字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使用相關計算機軟體或者電子郵件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製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的,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統安全行為的,有影響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將本人使用的賬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違反國家有關網際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學校關於校園網管理的其它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已受過處分,再次違紀又需處分者,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間的;
(二)已受過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三)已受過兩次警告處分的。
第十九條 阻礙學校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或者阻擾管理部門依法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提供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妨礙公安、檢察、保衛幹部履行職責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紀人對揭發者或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紀處分的歸口管理:
(一)有關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違紀處分歸口於保衛部(處)。
(二)有關研究生管理方面的處分,除本條第一款外的歸口於研究生院。
(三)有關本專科學生或來校進修培訓人員管理方面的處分,除本條第一款外的歸口於教務處。
(四)有關留學生的處分,依照本條前三款的規定處理,由留學生工作辦公室協助。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程式及審批許可權:
(一)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學生本人,並聽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或申辯。
(二)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由主管部門徵求學生所在院(系、所)意見後提出建議,報主管校長批准。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由主管部門徵求所在院(系、所)意見後,提出建議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時,報上海市教委備案;因政治原因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時,報請上海市教育黨委審批。
(五)處分決定由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人,並由被處分人在處分決定上籤字。被處分人因故不能在決定上籤字,或拒絕簽字時,不影響該處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級輔導員或導師簽字,並註明本人未簽字原因。
(六)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專職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紀處分的申訴。
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處分人不服處分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對同一處分結果的複議以一次為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書面申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對學校的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七)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室在布告欄中張榜公布,並書面通知被處分人所在單位、教務處、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衛部(處)、黨委組織部、留學生工作辦公室、團委等有關單位。
(八)處分決定的書面檔案及有關材料,由提出處分部門(單位)負責放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內。
第二十三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擅自撤銷任何當事人的違紀處分,也不得以任何藉口銷毀、塗改或從當事人檔案中撤出有關材料,違者將追究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我校以前與本條例不一致的其他有關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