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紡織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武漢紡織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武漢紡織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於2014年11月10日由武漢紡織大學現代紡織學院學生服務中心發布。對武漢紡織大學學生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和具體說明,以及對學生違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紡織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 地點:武漢紡織大學
  • 類型:辦法
  • 內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風校紀建設,建立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包括在我校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碩士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專科生(含高職)。
留學生、各類成人教育學生和短期進修學生參照執行。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鍊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對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按本條例處分者,給予口頭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經濟賠償等。
第五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對其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改正較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犯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違反校紀的從重處分和從輕處分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1.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2.確係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者;
3.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等可從輕處分者。
(二)可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1.拒不承認錯誤者;
2.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3.在本校期間曾受處分,再次違紀應處分者;
4.勾結校外人員違紀應處分者;
5.涉外活動違紀者;
6.違紀群體為首者;
7.因違紀行為造成損失,應予賠償拒不賠償者;
8.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應從重處分者。
第七條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學士學位的授予按武漢紡織大學《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對於受處分的學生,取消其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獎學金以及各類先進稱號的評定資格;對於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在終止察看後半年內的獎學金以及各類先進稱號的評定資格。
(三)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治安管理處罰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被依法判處管制及以上刑罰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或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教學、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書寫、製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大小字報、傳單、標語等,混淆視聽或製造混亂的。
(三)組織開展未經批准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准的集會、沙龍、俱樂部等。
(四)違反社團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加入未經批准的社團並開展活動,或以合法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在校內組織、參與邪教、迷信活動,經教育勸阻不改的。
(六)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第十條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區團體,擅自組建校內社團經教育不聽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與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違反《武漢紡織大學宣傳文化工作條例》等學校頒布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視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以任何方式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者:
1.首次參與賭博者,沒收其賭具和賭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二次或屢次參與賭博者,沒收其賭具和賭資,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3.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破壞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公共場所亂塗亂畫的,給予警告處分;張貼或發布內容淫穢、造謠惑眾、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學校聲譽的大小字報或宣傳品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無視作息制度,在校內高聲喧鬧不聽勸阻,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擾亂校園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製作、銷售、出租、攜帶、觀看、放映、散布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錄像、磁碟、光碟、書畫等物品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轉借學生證、圖書證、校園一卡通等有效證件給他人使用,或盜用、冒用他人有效證件被發現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私刻、偽造公章,偽造、塗改證件或假冒身份從事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九)塗改或偽造成績單,偽造教師簽名,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檔案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違反學校有關醫療費報銷的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藥方,開假報銷單、開假證明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二)在學生宿舍(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或將學生宿舍(公寓)、床位轉借、轉租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在學生宿舍(公寓)留宿異性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十三)擅自改變學生宿舍(公寓)結構或者修改門卡設定,調換門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四)在學生宿舍(公寓)內飼養寵物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五)違反學校有關選舉、推薦規定或程式,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六)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隱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並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一學期內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未參加教學活動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
(一)達到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達到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達到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達到40及以上學時,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考試、考查、測驗作弊者,按《武漢紡織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三條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肇事、策劃、打架、鬥毆參與者或做偽證、提供兇器者。
1.肇事者(主動挑起事端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語中傷、侮辱、挑逗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3)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聚眾打架鬥毆策劃者或為首者:
(1)參與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聚眾鬥毆主要策劃者或為首者,凡造成打架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條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5)邀約校內外人員參與打架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尋釁報復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產生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後果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進行煽動而致矛盾激化,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偽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並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打架者、策劃者、參與者違反本條第5(1)款所述情形加重一級處分。
6.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持械或威脅他人者:
(1)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如致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後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致人死亡者一律開除學籍。
9.凡打傷他人者,必須承擔全部醫療費、營養費以及其它有關費用。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驗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偷錄、偷拍他人隱私,加以傳播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侮辱婦女或有騷擾滋事等流氓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威脅、恐嚇他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以各種手段非法占用國家、集體或個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詐欺、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二)經公安機關確認盜竊者,雖未盜得財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檔案、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髒等,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盜竊、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參照本條第二款從重處理。
(七)購買無牌、無證的腳踏車、機車如確係贓車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損壞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經濟賠償或罰款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價值在500元以上,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文物古木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並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著裝不整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亂扔雜物,妨礙公共衛生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在校園或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不按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准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參與非法傳銷、非法經商活動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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