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委及機構,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機構,第三節 學術組織,第四節 民主管理,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 生,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第八章 外部關係,第九章 附 則,
序 言
武漢紡織大學初建於1958年,始稱武漢紡織工學院,是原中國紡織工業部所屬的行業院校。1998年經國家教育管理體制調整,劃轉為湖北省管理。1999年更名為
武漢科技學院,2002年湖北省對外貿易學校併入。2010年更名為武漢紡織大學,2011年
湖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正式併入武漢紡織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武漢紡織大學,中文簡稱紡大,英文名稱為Wuhan Textile University,英文縮寫WTU。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武漢市江夏區陽光大道特1號。
第三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須經舉辦者同意,並報經教育部批准。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對學校實行巨觀管理,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高等教育規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為國家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立足湖北,輻射全國,放眼世界,努力建成以工學為主體,理、工、文、經、管、藝等多學科協同發展、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武漢紡織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校校標以漢字偏旁部首“糹”結合六邊形同構而成。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含有校標、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學校校訓為:崇真尚美。校慶紀念日為10月18日。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優先保障教育教學,致力於培養知識、能力、品格協調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堅持“現代紡織、大紡織、超紡織”的特色發展方向,和“一元領先、多元並進、突出特色、協同發展”的學科建設思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以開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在國家核定範圍內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和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者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並經特別程式,向為社會進步和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授予名譽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大力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行業科技進步、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大力推進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國際合作,主動服務紡織行業和地方發展戰略,為促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支撐作用。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吸納世界先進文化,培育紡大特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社會文明與進步。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科研創新體系、學術評價體系和社會服務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委及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所屬各學院(含體育課部,下同)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武漢紡織大學黨員代表大會(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黨委常委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一般每學期召開兩次。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黨委常委會對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黨委常委依據學校黨政工作分工,對黨委常委會負責。
第二十條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黨委常委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臨時組織召開。
黨委常委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紡織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機構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
校長辦公會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主持人可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列席人員。
校長辦公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對學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決策。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服務教學科研的要求,自主設定職能部門及直屬附屬單位,明確職能部門及直屬附屬單位的職責與許可權,健全制約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不少於15人的單數定額席位制,委員需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再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後由校長聘任。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半數;青年教師代表不少於一定比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除青年教師代表外,其他委員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每屆任期四年,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校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諮詢、審議和評定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處理學位授予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與審議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其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規劃、教學經費預算、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改革等重要事項,審議教學獎勵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和教學管理制度,評審各類教學獎和重要教學研究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託,對相關教學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或評審推薦工作。評審委員會會議實行封閉式管理,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評審表決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實到委員投票贊成視為通過。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科研創新、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國家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在學校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學生代表大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其他民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定學院、科研院所(實驗室、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組織實施辦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明確學校和學院的許可權,賦予學院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內部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機構(不定行政級別),聘任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按校、院兩級管理程式引進教師及其他人員,統籌安排學院內部各類人員。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學院的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規劃,制定教育教學改革計畫和年度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負責學院教職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五)負責學院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六)依法依規管理使用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學院科研經費及其他各項資金,管理學院各類資產。
(七)負責學院教職工的工作酬金和獎金的分配。
(八)負責學院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審的評議推薦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院對外學術交流。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事務管理的決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部主任)、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部副主任)以及副書記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經費預決算、對外合作辦學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必須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院院長(部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長(部主任)每年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學科建設和學術管理等重要事項的審議、審定機構,是學院重大改革和建設的諮詢機構。學院教授委員會由學院七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院全體教師或教師代表投票選舉產生,主任由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授委員會工作條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報學校核准,予以實施。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需要,設立和調整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並按照機構性質實現分類管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各項權利之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同時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勤奮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學校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定崗位,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擇優聘用。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穩步提高教職工收入。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倡導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堅決抵制不良學術行為。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引進和培養學科領軍人物、學術骨幹和教學名師,保障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對教職工進行培養和培訓,加強師德建設,不斷提升教職工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申訴權,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遵循國家的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選拔學生,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對任課教師教學作出客觀評價。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養學生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學校對學生實行學年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對學生進行獎勵的依據。
學校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法成立學生社團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通過獎、助、補、貸、減等方式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為學生提供創業、就業指導,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制度和形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
學校依照政府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等渠道獲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工作效率。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監管體系。
第七十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學校的各類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計畫、採購、配置、使用、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合理配置資源,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校內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教學、科研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建設生態文明校園。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開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強化教育服務、科技服務、信息服務、文化服務、咨政服務能力。
第七十八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和國際科技文化交流、師生交流等,加快人才培養的國際化進程,提升學校辦學國際化水平。
第七十九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代表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加強社會合作,參與民主管理。
第八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凡在學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等,均為學校校友。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地區、行業等校友分會。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向社會公開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基本辦學信息。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建設、發展、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