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紡織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武漢紡織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是武漢紡織大學於2015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紡織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 時間:2015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碩士學位,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的碩士學位,按照哲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授予。專業學位按照教育部規定的類別授予。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須為獲得相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精神,學位申請人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符合上述要求並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者,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四條 碩士學位授予要求
(一)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培養方案要求修滿學分、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碩士學位:
1.達到培養方案對學位課、非學位課、創新研究、學術活動和專業實踐的
要求,獲得規定的總學分;
2.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4.在讀期間在公開學術刊物(不含增刊)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發表至少1篇與專業相關且作者(學位申請人)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武漢紡織大學的學術論文(研究生為第1作者,或導師為第1作者、研究生為第 2 作者),或者取得至少1項專利。
(二)學位論文要求
1. 碩士學位論文應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應體現出作者所具有的理論素養、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
2.學位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1年(學位論文工作時間開始時間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3.學位論文必須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4.學位論文一般套用中文撰寫,如使用非中文撰寫,須在論文中附詳細中文摘要;
第五條 資格審查
研究生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培養環節後,由培養單位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個人培養計畫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研究生通過資格審查後,其學位論文須接受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具體辦法參照《武漢紡織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規定》。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閱
學位論文通過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後,研究生可提請學位論文評閱。具體參照《武漢紡織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盲評實施辦法》。
第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
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通過後,可申請論文答辯。具體參照《武漢紡織大學關於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規定》。
第九條 學位申請須提交的材料
研究生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具體提交以下材料:培養計畫、碩士課程成績單、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科研成果(正式發表或擬發表的論文)複印件、教學實踐報告、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碩士學位論文及論文摘要電子文檔(保密論文除外)、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導師評審表、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校外評審表、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情況表、論文答辯表決票、碩士學位申請表、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等。
以上材料供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並存檔。
第十條 學位審核與授予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審核學位申請人的材料,並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武漢紡織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召開全體會議,審定授予碩士學位名單。
學校發文公布授予碩士學位名單,並向碩士學位獲得者頒發碩士學位證書。學位授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之日。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校將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和《武漢紡織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武紡大[2013]18號),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情節嚴重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的學位,如認定有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和學術規範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生規範建設的意見》和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的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撤銷學位授予。
討論撤銷學位授予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撤銷學位授予後,應將撤銷學位授予的決定上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除名;通知被撤銷學位授予者並追回學位證書;通知被撤銷學位授予者所在單位,將撤銷學位授予的決定歸入其檔案。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我校碩士學位,可按照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檔案及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武漢紡織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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