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紡織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紡織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 地點:武漢紡織大學
  • 類型:實施細則
  • 總 則: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培養合格人才,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民眾意見,推進校務公開工作,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的職權
1、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工作計畫、發展規劃、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還可作出相應的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獎懲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獎金分配、創收福利基金和行政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被評議的幹部可以進行推薦、表揚、批評,也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表揚、嘉獎和晉升,或予以批評、處分或免職。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式
1、凡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的議案、方案、制度和辦法等,均由學校行政起草,並將草案的指導思想、依據和條件報告校黨委,通報校工會,徵求意見和建議。
2、在教代會召開前將草案初稿印發給教職工代表,然後由教代會(或校工會)相應的工作委員會組織代表(或代表團長)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對草案進行評析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
3、學校行政根據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形成正式草案,經教代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或代表團長聯席會議)表決。
4、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的民主程式是:被評議人向教代會代表作工作報告;以代表團為單位,對被評議人進行評議,然後在代表團長會上進行匯報,並與評議對象進行對話和答辯;代表對被評議人進行無記名書面測評;大會主席團向大會匯報評議結果。
第七條 校長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並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監督的職權。
第八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決策指揮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條件
1、本校在編、在職、在崗教職工;
2、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政治立場堅定;
3、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4、有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能發揮骨幹作用;
5、關心集體,熱心為教職工服務,密切聯繫教職工,能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6、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條 教代會的代表,以二級院(部)、處或教研室、科室為單位,在教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不少於全體代表的60%,高級職稱代表不少於全體代表的20%。各教學單位代表比例應高於其他單位,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少數民族、僑眷及民主黨派人士的代表,也應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條 根據大會需要,部分黨、政、工負責人出任代表,可協商下達有關部門作為代表候選人,由該部門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但當選票不足有效票總數的一半時,不能作為代表。
第十二條 根據大會需要,可邀請校內有關領導幹部、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負責人、民主黨派人士、研究生、大學生和離退休教職工為大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在任期內犯有錯誤不夠代表資格者,原選舉單位可依照一定程式予以撤換。正式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保留本屆代表資格。代表調離本單位後,可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3、對學校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學校領導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4、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及提案落實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進行諮詢。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模範執行國家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2、模範地遵守教師道德、科研道德,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或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正確代表民眾利益、密切聯繫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民眾工作,並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教代會開會期間設立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並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主席團應由學校各方面代表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審議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選舉;處理大會期間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根據工會委員會、代表團長會議的決定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民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以學院(部)、處為單位,聯合組建代表團,選舉正、副團長各一名。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1、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會議期間,主持代表團會議,認真組織討論,收集代表提案等。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主動聯繫代表及廣大教職工,隨時反映他們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3、在日常工作中,與各分工會共同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如提案工作委員會、教學科研工作委員會、人事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後勤工作委員會等。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均由九至十九人組成,分別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委員會委員由教代會推舉、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在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教代會決議,定期向教代會匯報工作。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接受民眾監督。長期無故不能擔任工作者,可予調整,並報教代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如遇需要議決的重大問題,可以實行票決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各二級單位應建立相應的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制度,二級單位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受同級黨組織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校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2、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3、代表教職工參與學校有關重大事項的討論,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積極推進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4、向代表和教職工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5、組織相關活動,活躍教職工業餘文化生活,為教職工提供服務。
6、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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