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是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 目的:為建設優良的校風
- 文號:教育部21號令
- 方向:創造文明的校園環境
第一條 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創造文明的校園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發展,保證培養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有違反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畢業班學生視情況確定察看期。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內無違紀違規行為者,按期解除察看;
有顯著進步表現者,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屬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作緩期執行處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被判處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 對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堅持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對肇事、打人、打群架鬥毆、偽證和私藏及提供兇器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打人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尋釁報復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三)聚眾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劃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聚眾打人或打群架者:
1.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五)偏袒、作偽證或私下了結糾紛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並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偏袒一方,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妨礙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雖未參與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學校組織報告,而擅自找有關各方私下了結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藏、攜帶公安部門管制的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後果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八)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為輕傷或輕傷以上:
1.經法醫或公安部門委託的醫院鑑定,確認為輕傷或輕傷以上損傷者。
2.損傷程度尚不夠提請法醫鑑定或法醫鑑定為輕傷以下,但屬下列損傷之一者:
(1)頭頸部、面部創口累計長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視力減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復。
(3)肢體嚴重粉碎性骨折。
(4)經醫院搶救仍昏迷24小時以上。
(5)其它傷情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兩款或兩款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對侮辱、毆打教師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一)犯有本條所列錯誤並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給予處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人承擔。
(十三)雖未動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對他人身體健康構成傷害者,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他人進行恐嚇、敲詐勒索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策劃或作為首要分子進行恐嚇、敲詐勒索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參與恐嚇、敲詐勒索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在恐嚇、敲詐勒索過程中持械威脅他人者按本條例相應條款從重處分。
(五)結夥敲詐勒索、在敲詐勒索過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級或兩級處分(最高為開除學籍)。
(六)敲詐勒索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偷竊、詐欺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4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夥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價值按作案總價值算,按本條(一)、(二)、(三)款所列處分較重一級處分。其他參與者比照首要分子從輕處罰。
(五)雖未竊得財物,但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的撬竊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實施盜竊達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惡劣者,無論作案價值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知情不報,並為盜竊作案提供訊息或工具,或進行掩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參與分贓、銷贓者、按照本條(一)、(二)、(三)、(四)款處理。
(九)轉借、偽造證件、證明或假冒身份進行詐欺行為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
1.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私刻公章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犯有本條所列錯誤並受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十一)凡以偷竊、詐欺、套購等手段使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受到損失者,按本條(一)、(二)、(三)、(四)款處理,責令賠償損失。
(十二)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領他人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賭博、酗酒、吸毒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賭博者:
1.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自己未參與賭博但給他人提供聚賭條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者:
1.自習、學習時間在宿舍飲酒、猜拳行令、大聲喧譁,又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影響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賭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四)凡吸毒者,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者,責令照價賠償損失,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在4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損壞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後果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章用電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章用電,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因違章用電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在寢室、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合點火焚燒書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有以下不當行為者,視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公共場合塗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舉止下流猥褻、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性騷擾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犯有本條所列行為並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或國家法紀處分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凡參加國家和學校的各類考試,違反考場紀律、考試(考查)作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看他人試卷或自己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趁人不備,拿取他人試卷或草稿紙等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抄襲他人提供的資料或為他人提供資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經主、監考人員證明,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不服從主、監考人員指揮,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學術欺詐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式等)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等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行為的,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沒有標明出處的,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請他人代寫或購買論文作為自己的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者,一經查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學術欺詐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有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公共衛生行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並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在校學習期間,學生原則上應該在學生宿舍居住,對於無故夜不歸宿以及擅自租房在外居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按本條例相應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觀看、傳播淫穢書刊、錄像、圖片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必要時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侮辱、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他人名譽損失、心理問題等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介紹或參與“三陪”活動,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收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制度、妨礙學校工作人員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計算機網路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者,分別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製作、複製、查閱、傳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址等內容,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網路侵犯他人隱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實,散布謠言,尚不構成犯罪者,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固定的、開放性的網路伺服器並提供任何形式的網路服務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製作、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壞性的程式,或者從事其它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有惡意下載、轉讓帳號等不當利用學校電子資源的行為,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有本條所列行為並受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中相似款項給予處分,或按學校制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紀行為涉及本條例兩條及兩條以上者,按相關條款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有關條款所列處分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在校期間內已受過一次處分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三)在校期間受處分累計達三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違紀後主動交代自己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誠懇者;
(二)能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行為,有助於違紀事件調查者;
(三)違紀後能盡力補救、挽回損失者。
第二十八條 受處分者,取消下列資格:
(一)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獎學金;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不得享受獎學金。
(二)取消免試推薦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程式及管理許可權:
(一)給予學生處分:
1.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由院(系)提交報告,學校有關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2.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提交報告,有關部門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並報省教育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