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7日發布,《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審批、業務活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對電影發行放映的目的、依據、審批程式、相關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上海市
  • 時間:1997年8月7日
主要內容,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促進電影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影的發行、放映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以下簡稱市廣電局)是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影視音像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影視音像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影放映的管理,業務上受市廣電局的指導。
各級公安、工商、衛生、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發行、放映活動的原則)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維護電影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 (巨觀調控)
本市對電影發行、放映單位的設立實行巨觀調控。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發行單位的定義)
電影發行單位是指為電影放映單位有償提供電影片的單位。
第八條 (發行單位的條件)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活動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
(二)有熟悉電影發行業務的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電影發行管理制度;
(四)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五)國家電影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放映單位的定義與分類)
電影放映單位,是指擁有電影放映設備、從事電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膠片規格電影,環幕電影,動感電影和其他形式的電影)放映活動的單位,包括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和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採取向社會公眾售票方式從事電影放映活動的單位,包括電影院、電影放映隊等專營電影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影劇院、文化宮(館)、禮堂、俱樂部等兼營電影放映業務的單位。
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是指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本單位或者本系統職工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單位。
第十條 (放映單位的條件)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放映場所,其中固定放映場所的建築結構和安全、消防、衛生、通風等設施符合標準;
(二)有符合技術標準的放映設備;
(三)有熟悉電影放映業務的管理人員和2名以上持有市廣電局頒發的放映人員合格證的放映人員;
(四)有必要的電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國家電影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其他有關證明;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活動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契約。
申請設立電影放映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固定放映場所的建築平面圖、放映設備的名稱和類型、放映人員合格證等材料。
第十二條 (發行、放映單位的設立審批)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市廣電局提出申請。市廣電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廣電局發給《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廣電局核准。市廣電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給予申請人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廣電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或者《非營業性電影放映許可證》。中央駐滬單位、部隊設立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市廣電局提出申請。市廣電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廣電局發給《非營業性電影放映許可證》。
取得《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和《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其中,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前向公安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申領治安管理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代理發行單位的設立審批)
電影代理發行單位受電影發行單位委託,可以在委託發行的範圍內從事電影發行經營活動。電影代理發行單位的設立條件與審批程式,由市廣電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備案制度)
經國家電影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需在本市從事電影發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市廣電局備案。
第十五條 (從事通宵場電影放映活動的審批)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需從事通宵場電影放映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每天放映通宵場電影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廣電局核准。市廣電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會同市公安、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並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廣電局發給通宵場電影放映業務批准書。
(二)周末、節假日放映通宵場電影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縣公安、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並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發給通宵場電影放映業務批准書。
第十六條 (變更與終止)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設立審批程式,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年度驗審制度)
市廣電局對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和放映人員合格證每年驗審一次。驗審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報送驗審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活動。
第三章 業務活動管理
第十八條 (業務範圍)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應當按照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發行、放映活動。
第十九條 (發行範圍)
電影製片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全國範圍發行本單位攝製的電影片。
電影製片、發行單位不得向未持有電影放映許可證的單位發行電影片。
第二十條 (發行、放映電影片的要求)
電影製片、發行和放映單位發行、放映的電影片,必須持有國家電影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並符合國家電影技術標準。
對國家電影行政部門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發行、放映電影的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發行、放映的電影)
禁止發行、放映有下列內容的電影: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誹謗、侮辱他人的;
(七)國家規定禁止發行、放映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保護)
電影製片單位對其攝製的電影,依法享有著作權。任何單位發行、放映電影片,應當取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取得電影片發行、放映許可後,應當與相關的當事人簽訂發行、放映契約。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不正當競爭)
電影發行單位不得限定電影放映單位的電影片來源,不得限制其他電影發行單位正當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電視台放映電影片的要求)
電視台放映電影片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產電影片的放映)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每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總和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外語原版電影片的放映)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放映外語原版電影片的,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宣傳廣告、電影票上予以註明。
第二十七條 (放映場所、場次與開映時間)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電影票上註明放映電影片的場所、場次和開映時間,並按照註明的放映場所、場次和開映時間放映電影片。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片的場次、間隔時間和插映廣告的時間等要求,由市廣電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影票的監製)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的電影票,由市廣電局統一監製。
第二十九條 (票價的限定與標註)
電影票價的最高限額,由市廣電局會同市物價部門根據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的等級或者放映場所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條件予以確定,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必須執行。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電影票上註明電影票價。
第三十條 (營業報表)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按月將記錄放映電影片的片名、場次、觀眾人次、票款收入等情況的營業報表,報送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秩序與環境衛生的維護)
電影放映單位應當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證觀眾的安全與健康。
第三十二條 (電影交流活動的舉辦)
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等電影交流活動的,舉辦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管理費)
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應當按時向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會同市廣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檢查)
市廣電局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電影發行、放映活動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對執法人員的工作,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
(三)不執行國家電影行政部門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
市廣電局可以將本辦法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行使。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出售電影票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滯納金)
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由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可自滯納之日起按日收取應繳管理費5‰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廣電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部隊、教育等系統發行單位的管理)
部隊、教育等系統的電影發行單位從事非營業性電影發行活動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期與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促進電影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影的發行、放映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主管部門。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影放映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級公安、工商、衛生、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發行、放映活動的原則)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維護電影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巨觀調控)
本市對電影發行、放映單位的設立實行巨觀調控。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發行單位的定義)
電影發行單位是指為電影放映單位有償提供電影片的單位。
第八條(發行單位的條件)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活動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
(二)有熟悉電影發行業務的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電影發行管理制度;
(四)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五)國家電影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放映單位的定義與分類)
電影放映單位,是指擁有電影放映設備、從事電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膠片規格電影,環幕電影,動感電影和其他形式的電影)放映活動的單位,包括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和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採取向社會公眾售票方式從事電影放映活動的單位,包括電影院、電影放映隊等專營電影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影劇院、文化宮(館)、禮堂、俱樂部等兼營電影放映業務的單位。
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是指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本單位或者本系統職工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單位。
第十條(放映單位的條件)
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影放映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場所和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其他有關證明;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活動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契約。
申請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固定放映場所的建築平面圖、放映設備的名稱和類型等材料。
第十二條(發行、放映單位的設立審批)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設立外商投資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設立非外商投資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備案制度)
經國家電影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需在本市從事電影發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變更與終止)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設立審批程式,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
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章業務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業務範圍)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應當按照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發行、放映活動。
第十七條(發行範圍)
電影製片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全國範圍發行本單位攝製的電影片。
電影製片、發行單位不得向未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發行電影片。
第十八條(發行、放映電影片的要求)
電影製片、發行和放映單位發行、放映的電影片,必須持有國家電影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並符合國家電影技術標準。
對國家電影行政部門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發行、放映電影的單位必須執行。
第十九條(禁止發行、放映的電影)
禁止發行、放映有下列內容的電影: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誹謗、侮辱他人的;
(七)國家規定禁止發行、放映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著作權保護)
電影製片單位對其攝製的電影,依法享有著作權。任何單位發行、放映電影片,應當取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取得電影片發行、放映許可後,應當與相關的當事人簽訂發行、放映契約。
第二十一條(禁止不正當競爭)
電影發行單位不得限定電影放映單位的電影片來源,不得限制其他電影發行單位正當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電視台放映電影片的要求)
電視台放映電影片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國產電影片的放映)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每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總和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外語原版電影片的放映)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放映外語原版電影片的,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宣傳廣告、電影票上予以註明。
第二十五條(放映場所、場次與開映時間)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電影票上註明放映電影片的場所、場次和開映時間,並按照註明的放映場所、場次和開映時間放映電影片。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片的場次、間隔時間和插映廣告的時間等要求,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電影票的監製)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的電影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二十七條(票價的限定與標註)
電影票價的最高限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根據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的等級或者放映場所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條件予以確定,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必須執行。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在售票處的醒目位置和電影票上註明電影票價。
第二十八條(營業報表)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按月將記錄放映電影片的片名、場次、觀眾人次、票款收入等情況的營業報表,報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共秩序與環境衛生的維護)
電影放映單位應當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證觀眾的安全與健康。
第三十條(電影交流活動的舉辦)
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等電影交流活動的,舉辦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檢查)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電影發行、放映活動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對執法人員的工作,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
(三)不執行國家電影行政部門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出售電影票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部隊、教育等系統發行單位的管理)
部隊、教育等系統的電影發行單位從事非營業性電影發行活動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與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三十二、對《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
本市對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2、將第十條修改為:
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影放映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場所和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固定放映場所的建築平面圖、放映設備的名稱和類型等材料。
4、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申請。市文廣影視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廣影視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取得《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和《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其中,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前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5、刪去第十五條。
6、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
(許可證有效期)
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廣電局提出申請,市廣電局應當根據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7、將原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電影製片、發行單位不得向未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發行電影片。
8、刪去原第三十三條。
9、刪去原第三十六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文的文字或者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並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2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十七、對《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電影發行、放映的主管部門。”
2.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外商投資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3.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設立非外商投資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經批准同意的,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4.第十二條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5.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6.將本辦法中“市文廣影視局”均修改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均修改為“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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