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4.05.07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5.07
  • 實施時間:2014.06.15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5月7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的修改
1.刪去第十六條。
2.將第二條中“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3.將本辦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為“市交通委”。
二、對《上海市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修改
刪去第九條。
三、對《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的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
長途運輸液化氣的,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車。
3.將第五條中“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修改為“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4.將本辦法中“市建設交通委”均修改為“市建設管理委”。
四、對《上海市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修改
1.刪去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將第六條、第二十五條中“印章刻制”均修改為“公章刻制”。
3.將第七條及其條標修改為:
第七條(公章刻制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申請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經營場所及刻制公章的設備;
(二)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4.將第八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經營公章刻制業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
(一)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公章刻制業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自被吊銷《許可證》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國家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5.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需要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經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區、縣公安部門審批;區、縣公安部門在接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經營條件的,由區、縣公安部門發給《許可證》;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區、縣公安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禁止租借、轉讓、複製、塗改或者偽造《許可證》。
6.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單位或者商號名稱、經營地址、核定的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發證的公安部門備案。
7.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市對《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接受發證公安部門的年度審驗。
8.將第二十條修改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公章遺失或者被盜的,應當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進行登報聲明作廢,憑登報聲明原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9.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和印章製作材料及工具,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0.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五、對《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
1.刪去第九條。
2.將第二十三條中“《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六、對《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七、對《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的修改
刪去第十三條。
八、對《上海市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
1.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將第四條中“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3.將本辦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為“市交通委”。
4.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市交通委可以委託其所屬的交通執法機構,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實施本規定的行政處罰。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後,重新發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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