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上思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上思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思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上思縣思陽鎮民政西路舊司法局四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第一條 根據《上思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思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歸口縣委統戰部領導。
  第三條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推進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縣民族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部門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貫徹落實有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聯繫民族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社會穩定工作,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指導全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協助縣、鄉(鎮)人民政府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
  (五)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配合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扶貧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七)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寺觀教堂維修專項經費、宗教團體補助經費,參與其他有關少數民族聚居區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部門組織參加全國、全區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相關事宜,協助做好“壯族三月三”活動整體策劃及其它相關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和民漢雙語教育的有關事宜。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工作。
  (九)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負責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譯工作。
  (十)負責對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教育。做好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統一戰線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自身特點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幫助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的選拔、培養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宗教行政審批工作,重點管理縣一級宗教團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及宗教內容的宣傳品的審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按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和外事紀律開展對外交往,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協同有關方面處理宗教涉外事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人事、離退休人員、機構編制、財務、文電、應急、會務、機要保密、檔案、黨群、信息、安全、信訪、綜治、機關後勤、政務公開、績效等工作,負責有關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相關工作。協調縣民族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
  (二)民族宗教股。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發展以及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負責民族成份識別工作。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技術合作和民貿、民品定點生產的有關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分配、管理、監督使用工作,配合扶貧工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扶貧有關事宜。
  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參加全國、全區、全市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譯工作。參與協調民漢雙語教育工作。
  配合上級開展的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有關工作,負責做好“壯族三月三”活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宗教穩定方面輿情的收集、監測、分析和研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理機制,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方面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宗教及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對涉及宗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縣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重點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相關活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承擔相關行政許可審核事項,規範網路宗教信息服務,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宗教活動以及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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