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通知
三亞市教育局等十部門關於印發《三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教科局、綜治辦、城郊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檢察院、民政局、司法局、共青團、婦聯、殘聯,市教育局直屬各學校:
《三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已經三亞市教育局等十部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亞市教育局三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亞市司法局共青團三亞市委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三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則
(二)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強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排查隱患,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加強欺凌事件易發現場監管,完善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渠道。
(四)堅持依法依規、寬嚴並濟。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按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三、實施內容及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三)強化預防體系
1.加強校內教育。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貫穿於學校教育教學全過程。全面實施中小學生綜合素質提升計畫,培養具有“健康陽光、好學上進、勤勞誠信、文明樸實”的海南特色印記的學生。落實《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引導中小學生講文明、守規矩,做到珍愛生命、尊重他人、團結友善、不恃強凌弱。落實《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持續開展“法治進學校”活動,增強青少年學生的法治觀念,培養他們的法制意識,養成遵規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落實《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促進學生身心和諧可持續發展,為他們健康成長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礎。
2.加強親職教育。學校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學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引導家長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
3.加強學校管理。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學校應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校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班主任和相關崗位教職工等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4.完善學校技防體系。加快推動在校園主要區域及校門口等關鍵部位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實現所有學校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等系統,並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台,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5.定期開展排查。市教育局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開展一次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規處置
1.嚴格規範調查處理程式。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妥善處理申訴請求。我市市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設在市教育局基教科。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內設機構作為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並於2018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按教育行政主管許可權負責處理所屬學校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申訴請求應在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做出處置決定後的5日內提出。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複查的,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啟動後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3.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1)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2)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3)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學校招生入學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4)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4.注重心理疏導幫扶。對遭受欺凌、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學校要及時給予心理疏導,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恢復自信,融入學校正常生活。對確實難以回歸本校本班學習的當事學生,學校要協調做好班級調整和轉學工作。
(五)構建長效機制
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市級、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國小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學校校長和相關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職責分工
(一)市教育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探索設立專門(工讀)學校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釐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國小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九)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一)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親職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是開展欺凌防治工作的責任機構。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市和各區有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工作任務和部門職責要求,明確加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和具體聯繫人,落實工作責任。市教育局通過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組織聯合督導檢查組等形式,落實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落實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月報制度,促進工作常態化開展。
(二)加強督導檢查。各區教育督導部門按年度對區域內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內容包括:按要求開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專項督導檢查完成後形成督導報告,於每年9月20日前報送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教育督導室將匯總各區督導報告送省政府教育督導室。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將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省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
(三)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凌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凌知識和方法。學校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已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消除公眾誤解或質疑。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聯繫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布反學生欺凌綠色報導倡議書,營造反學生欺凌報導宣傳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