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二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
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審判監督程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 范 文 】
××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
安置房後理應騰讓過渡房,故
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
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
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
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
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怎么寫
民事判決書是指對
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特別提示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抗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①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③判決結果和
訴訟費用的負擔;④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格式樣本
(199×)建初字第256號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
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
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並賠償損失3萬元後,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
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並於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定。嗣後,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於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後,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後,要求原告先解決
安置房的
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並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後理應騰讓過渡房,故
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
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
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