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是2004年10月20日發布的部門規章。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20日
  • 發布字號:財建[2004]369號
  • 條目:6章29條
  • 目的: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發布背景,內容,辦法總則,約定調整,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附 則,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建〔2022〕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減輕建築企業負擔,保障農民工權益,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契約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二、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契約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覆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檔案作為竣工結算檔案的組成部分,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複審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契約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範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年6月14日

內容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契約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契約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契約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契約中約定。
契約價款在契約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契約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契約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契約工期較短且工程契約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契約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契約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契約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准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契約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契約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契約規定的調整契約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檔案,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契約價款。變更契約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契約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已有的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2、契約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3、契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諮詢或按契約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契約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契約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價款結算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規定與檔案協商處理。

協商依據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檔案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契約、補充協定、變更籤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檔案;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結算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契約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10%,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畫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契約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契約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契約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支付規定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契約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契約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核心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契約另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定,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定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定,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契約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後有效。
承包人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後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契約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契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契約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契約約定支付。
(六)契約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契約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契約外的事項如實紀錄並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契約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定,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契約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契約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契約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託,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契約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諮詢後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契約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契約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契約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契約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定,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定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諮詢業務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檔案,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契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契約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契約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契約示範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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