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的頒布與施行(1950年6月29日)

195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公布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後最早公布施行的重要法律之一。《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在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以工資收入為自己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體力與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之權。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民眾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有關勞動法令條例,並進行改善工人、職員民眾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之責任。《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中的法律地位與職責,使全國工人階級更好地組織起來,為建設新中國發揮應有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頒布後,黨和各級政府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各地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大部分私營企業陸續建立了基層工會組織。同時,開始組建鐵路、煤炭、機械、紡織等各種全國性的產業工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