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一)工會資產是由多種渠道形成的
《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
2.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5.其他收入。 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資產雖來自上述諸多方面,但工會對這些資產擁有所有權,不論是會員繳納的會費,或企業事業單位撥交的經費以及人民政府的補助,匯合起來成為一個整體,不再劃分是會員繳納的會費或企業事業單位撥交的經費,而由工會統一使用與支配。
(二)工會資產既有動產也有不動產
工會完全有權使用自己的經費購置不動產,為開展工會活動提供場所和條件;同時有權處置自己的資金。
(三)工會資產是社團法人資產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工會資產是工會作為社團法人的必備條件,任何社團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以便社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工會資產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上述四點正是工會資產概念的基本內容,也是我們分析工會資產性質的根據。
如上所述,工會資產僅僅來源於《工會法》第36條所規定的各個方面。至於《工會法》第39條規定的"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則不屬於工會資產的範疇,工會僅對這些
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而不具有處分權,其性質仍為國有資產。應作為國有資產按統一規定進行清查登記。這部分資產原本就屬於國有資產,不存在某些同志擔心的由此引起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上述工會資產問題不包括對這些資產的探討。
性質
關於工會資產的性質,我認為應對工會資產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屬性,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的資產,更不是個人所有的資產,工會資產是工會社團所有的資產。
當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認工會資產的屬性,說工會資產是"國有資產"。這純粹是一種誤解。持這種觀點的同志認為,凡是由國家撥款形成以及由此積累、派生的資產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社團接受的重大捐助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具體而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是國家以一種強制手段,從企業稅前利潤中撥給工會的,相應減少了企業的利潤和國有企業的國家權益,應視為國家撥款,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1.國家通過法律要求
企業、
事業、
機關單位按職工
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是人民政權與工會相互支持的表現。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1931年11月,在中央蘇區召開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規定為了支持工會工作,要求由僱主按工資總額2%的數額交給工會,作為工會的辦公費,又1%作為工人的文化費。全國解放後,195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4條仍然繼承了這一傳統,要求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雇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這是我們的優良革命傳統。
2.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實質上應是職工勞動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只是國家通過初次分配直接撥交給了工會而已。國家通過強制力撥交這部分資金以支持工會活動,這些資金與國家的預算並不發生直接聯繫,因此不能看作國有資產。
3.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不應按企業和單位所有制的性質而確定這筆資金的性質。也就是說,工會資產的性質不能隨著企業的性質而定性。如果認為在國有企業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是"國家撥款,應界定為國有財產",那么,在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中交納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工會經費,豈不成了中外合資性質的資產嗎?私有企業交納的工會經費則依此要推定為私有性質的資產了;市總工會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會,也有合資企業的工會和私營企業的工會,那么市總工會財產又如何定性呢?因此,工會資產的性質絕不應界定為國有財產。
4.從所有權的理論來講,
財產的所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而轉移。《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因此我們不能認為依法繳納各種款項或提供了物質補助之後仍然保留其所有權,甚至認為是所有權的延伸。試問公民依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後,還能說自己擁有這筆資金的所有權嗎?還能說向國繳納的稅金是個人財產的延伸嗎?私有企業主依法繳納了稅金,能說自己對這筆稅金還擁有所有權,這筆稅金是私人資金的延伸嗎?政府部門向工會提供了某項補助,還能繼續擁有這些款項的所有權嗎?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當其繳付之後,這筆資產也就轉移了主人,已成為工會資產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必須認識工會資產就是工會擁有所有權資產,屬於社會團法人資產的屬性,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資產或個人所有資產。
法律根據
對於工會資產性質的界定,必須以法律為準繩,而不能隨意臆斷。《民法通則》和《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都是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準則。
《民法通則》與《工會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家的基本法,這些法律僅次於憲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權威。《民法通則》的第5章第1節"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有關條款,明確地提出了財產所有權的內容、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類別以及對社團財產的保護等問題,都應是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法律根據。《工會法》第5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一章,更是具體地規定了工會經費的來源與國家對工會財產的保護。這些都是判斷工會財產性質的法律依據。對工會資產的分析和解釋均不應與這些法律規定的精神相牴觸,離開了這些法律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必然是錯誤的解釋。
對於工會財產性質的界定,除了應以《民法通則》和《工會法》為依據外,政府部門與工會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也是應當遵循的法律檔案。就立法體系和立法工作而言,工會是一個民眾團體,它無權立法,它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僅對工會系統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果
工會與政府部門聯合發出
法律檔案,則屬於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而具有法律權威。為了解決工會資產的性質問題,一些政府部門曾與工會聯合發布了一些法律檔案,例如1993年全國總工會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國務院清產辦聯合簽發的《關於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工會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全國總工會於1993年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工會資產界定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都明確地提出:"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交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損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屬於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這兩個檔案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會資產的範疇及來源,判明工會資產不屬於國有資產。這種規定當然代表了各有關政府部門和工會的觀點,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任何人對工會財產的解釋都不能置這些法律檔案於不顧。從加強法制觀念論,我們既要維護各項基本法的法律尊嚴,也應維護行政法規的尊嚴。
重要條件
確定財產歸屬的重要條件之一是依法對不動產進行登記,取得權屬證書。未經
登記,不發生效力。由於工會資產形態的特點是以土地、
房產等不動產為主,加上這些資產大部分位於城市的黃金地段和全國著名的風景名勝所在地,從而構成工會資產巨大的升值潛力。如何依法保護好工會不動產,確保工會資產不流失顯得尤為重要。
全總歷來重視工會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早在10多年前,全總就下發了《工會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總工辦發〔1995〕57號)。2003年,全總發出《關於加強縣以上工會占有使用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工會切實加強土地資產的管理,充分運用占用的土地,為工會工作服務。2004年,全總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工會資產有關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辦理工作的通知》,對各級工會辦證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
這些年,儘管各級工會投入了不少的人力財力,但從整體成效來看,工會資產產權登記還有很大差距。2006年度工會資產統計結果顯示:全國工會企事業土地使用證辦率只有67.7%,房屋產權證辦證率僅為34.9%,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率均在60%以上的只有天津、上海、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福建、廣西、重慶、
四川、貴州、雲南、青海等13個省市。土地使用證辦證率最低的省份僅為25.3%,房屋產權證辦證率最低的省份為6.5%。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工會幹部產權意識不強。由於歷史的原因,工會的大部分土地是由國家劃撥,早期的房屋建築物也大多數是由政府提供。一些工會的領導認為反正是國家劃撥的,辦不辦證沒多大關係。辦證還要多花錢,沒有必要。二是不少縣市工會沒有籌集到支付土地補償費和辦證手續費用。三是原始資料不齊全,征地手續不完備。四是由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因,工會原有房屋被拆遷或面臨拆遷,有關部門不給辦證。五是土地、房產存在糾紛或由於資金未到位等原因,新建房屋沒有辦理竣工決算,無法辦證。
物權法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不動產物權的設立、
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所以,進行不動產登記的相關準備,已經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全總決定,在物權法實施前這一段時間,不進行範圍廣泛的產權登記,只進行最為緊迫、最關鍵的不動產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今後,對工會資產的產權管理,要把不動產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有機結合起來,實行全方位動態管理;把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和核發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不動產產權證書結合起來,從而將工會資產的法人財產權和工會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有機結合起來。這次不動產產權登記主要任務是,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同時核發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三證’’),做到“三證”齊全,為10月1日後儘快進行不動產登記創造條件。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工會資產實行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的體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上下協調。依法開展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是一項業務性強、難度大的工作,各級工會要把不動產產權登記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部署和落實。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責任,層層落實,確保此項工作按期完成。各省級工會和相關全國產業工會負責所轄地區(
系統)各級工會產權登記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工會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的工作小組,加強對本級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工會負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負責工會資產的產權登記工作。辦證工作遇到具體問題,上級工會要直接介入並給予幫助;權屬有爭議的,儘可能內部協商解決;多次協商不成的、不能錯過辦證時機,也可採取“上登一級”即登記為上一級工會資產的辦法予以解決。
統一思想,明確目標。要站在貫徹落實物權法、工會法的高度,充分認識辦理“三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的目標任務。2007年9月底前,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對資料齊全的不動產必須完成“三證”辦理工作;對於資料不全的,要儘快補齊資料,於2007年底前完成“三證”辦理工作。物權法實施後,要按照該法律迅速進行不動產登記。對於歷史形成的產權情況不清或產權發生變動的,要組織人員進行認真核查,儘快明晰產權,確保產權登記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對於缺失歷史資料、辦證手續不完備的,要千方百計查找和補齊歷史資料,儘快辦證;確實無法查補辦證資料的,要向黨委報告,向政府說明情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取得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明確工會產權,準予進行不動產登記。對於房屋建築物竣工後,因故沒有辦理決算手續而無法辦證的,要儘快補辦竣工決算手續。對於雖有完備的辦證資料,但不動產被其他單位長期占用的,要採取有力措施,先將不動產登記在工會名下,同時協商歸還事宜。
完善政策,重點突破。要堅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建立正確的政策導向機制,解決辦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辦證需要一些費用,特別是一些經營性資產的房屋、
土地產權,可能需要補交一些費用。相關工會應當儘量爭取地方政府給予減免,一些必不可少的費用也應下決心支出,保證更多工會資產價值的不會流失。辦證費用按財務管理規定列支,實在有困難的縣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
督促檢查,務求實效。要把辦理“三證”工作納入到各級工會的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部署,統一實施,各負其責,全面推進。2008年6月底以前全總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三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通報各地完成任務的情況。
管理信息化
資產統計是工會資產監督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了掌握全國工會資產的基本情況,去年資產監管部、財務部對有關統計報表進行了反覆修改,與
國家統計局多次協調,從而建立工會資產統計指標體系,並以全總辦公廳的名義下發了《關於做好〈2006年度工會資產情況統計表〉報送工作的通知》。全總召開了全國工會資產統計工作會議,舉辦統計人員培訓班。為推進工會資產管理信息化,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財務部的支持下,資產監管部與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對工會資產管理軟體進行了升級,製作光碟5000套發放到全國縣以上工會。通過層層抓培訓和反覆督促落實,終於第一次運用計算機的手段完成了2006年度資產統計的上報和匯總工作,基本摸清全國工會資產的家底。截至2006年底,全國工會資產共有724.9億元,其中工會行政性資產484.7億元,工會企事業資產240.2億元。這是全會共同努力的成果。在此,我代表全總書記處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雖然資產統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它仍是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目前的工作狀態、工作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省市對資產統計的認識還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配備統計人員,也沒有將工會資產管理軟體推廣到市、縣工會;統計表填報不夠嚴謹,審核把關不嚴;遲報現象較為普遍。二是
職責劃分不清。部門之間存在推諉、扯皮現象。三是統計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一些省市沒有按要求對統計人員及時進行培訓,部分統計人員不會使用工會資產管理軟體。
對於資產統計工作,王兆國同志歷來十分重視,他反覆強調,各級工會的資產是屬於工會的社團資產,全總及各級工會都應認真負責地管理好。工會社團資產有多少?現狀如何必須清楚。為此,我們必須再接再厲,苦幹實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資產統計工作。總的要求是:以推進工會資產管理信息化為手段,切實加強統計人員培訓,提高統計工作水平和效率;以搞好資產統計調查為重點,進一步摸清家底,夯實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基礎。當務之急是要將工會資產管理軟體迅速推廣到市、縣工會,通過全面開展資產統計調查,逐級建立完整、統一的工會資產資料庫,推動產權登記工作。
2007年資產統計工作,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資產統計作為加強工會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切入點來抓。今後,資產統計的信息服務、決策參考和監督檢查作用越來越重要。各級工會資產監管機構必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進一步重視和加強統計工作。各省級工會要切實發揮承上啟下、協調指導的作用,按照全總的要求,認真向市、縣工會和基層工會部署工作任務,加強對下檢查、督促和服務。二是努力保證數據收集的準確全面。資產統計要實行歸口管理,層層把關;提高統計質量,堅決杜絕瞞報、
漏報、不報現象;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對拖延上報時間、使用陳舊數據甚至編造數據的給予嚴肅批評。三是充分運用資產統計的成果指導監管實踐。各級工會要重視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的運用,加強對工會企事業資產經營目標考核和領導幹部任期考核,及時準確地為工會領導集體決策提供依據。四是大力推進工會資產管理信息化。修改完善工會資產管理軟體,提高資產統計的準確性和實效性;逐步實行網上直報,並確保網路與工會資產資料庫的安全;加強對統計報表和數據的管理,保守工會企事業商業秘密。
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各級工會要切實加強
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全面負責,職能部門各司其職,持之以恆地抓緊抓好,一刻也不能放鬆。工會各部門都要樹立全局觀念,增強責任意識,積極支持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監管環境。
今天參加會議的都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中直機關和鐵路、民航、金融工會的分管領導和資產管理部門的負責同志。藉此機會,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向大家通報一下,以便我們上下協同努力,開創工作的新局面。根據書記處的要求和《全國總工會2007年工作要點》,我們將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工會資產監管體系,完善
制度建設。指導和推動地方工會建立健全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形成權責明確、上下對應的工會資產監督管理體系。制訂和完善工會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包括《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全總本級企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工會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工會企事業單位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實現工會資產監管的規範化、制度化。
2.加強地方工會企事業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工會資產流失。貫徹落實
物權法,推動工會不動產產權登記,明確資產權屬,防止資產流失;繼續搞好資產統計工作,通過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推進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做好全國工會企事業資產處置的審核和審批工作,嚴把資產處置關。加強資產監管隊伍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資產監管運營效率。
3.推進工會企事業改革,增強發展活力。以改革資產監管體制、實現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推進傳統事業改革為重點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全國工會企事業發展改革的意見》和《工會療休養事業發展改革意見》;召開全國工會企事業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工會資產監管和工會企事業發展的基本原則、總體思路和各項要求;穩步推進職工文化事業、療休養事業、
旅遊服務事業的改革。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繼續做好全國職工互助保險整改工作,積極推進以醫療互助為主要內容的職工互助互濟保障體系建設。通過資產重組和改組改制,促進資產合理流動,最佳化產業結構,重點扶持一批優勢明顯、競爭力強的工會企事業。
4.規範全總直屬企事業監管,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分類考核的資產經營目標責任制,繼續與各企事業單位簽訂資產經營目標責任書,落實工會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定期對企事業落實資產經營目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企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研究擬訂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推動
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業績考核與薪酬掛鈎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