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遼寧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0號
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
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遼寧省教育廳
2015年11月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大連大學的歷史可以追溯至1948年成立的關東文法專門學校、1949年成立的大連大學、1950年成立的旅大衛生學校。1986年國家教委批覆大連大學、
大連師範專科學校、大連衛生學校聯合辦學,校名定為大連大學。1995年學校換建搬遷,實現實質合併,集中辦學。2005年瀋陽鐵路局大連醫院併入大連大學,更名為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2008年
大連鐵路衛生學校併入大連大學。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在先進大學文化的引領下,秉承“讓每個人都成功、讓每個人都快樂”的核心理念,倡導“崇尚學術、崇尚科學”的優良校風,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文化興校、依法治校”的辦學方略,以立德樹人為目標,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服務地方能力為重點,以人才隊伍建設為支撐,以特色建設和內涵發展為主題,以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為動力,立足大連,服務遼寧,面向全國,培養“會做人、能做事,會學習、能創新”,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及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努力向國內高水平的大學目標邁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是經國家批准,由
大連市人民政府舉辦並管理,為國家和地方培養高層次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社會監督。
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提供辦學經費,保障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學校名稱為大連大學(簡稱“連大”),英文名稱為Dalian University(簡稱DLU)。學校法定註冊地為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學府大街10號。
第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面向國家及地方發展實際需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師生為本,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大學職責。
第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研究等機構的合作,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培養高水平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二章 職 能
第五條學校動員和組織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主要發展工程與技術科學、醫藥科學、
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廣泛、深入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學校發揮綜合性大學的優勢,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依法自主設定專業。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七條 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積極吸引高水平的優秀學生。
學校堅持卓越的教育標準,制定培養方案,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
第八條學校依法依規制定機構編制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職務和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
第九條學校嚴格規範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第十條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一條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和程式。凡重大決策做出之前,須進行科學論證與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做出。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十三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實行全員契約聘用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用制度,並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管理崗位聘用制度和
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第十五條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實行
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待遇。
第十六條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處分和解除聘約的依據。
第十七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三)尊重學術自由,遵守學術規範;
(四)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六)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政策待遇;
(三)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興趣、愛好和特長;
(七)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三)遵守學校學習、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健全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
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校支持學生團體依法進行自主活動和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學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性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大連大學
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人員。每屆任期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學校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做好
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
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無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學校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四)受理學校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
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學校監察處是監察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監察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
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由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校長直聘委員以及職務委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四年,直聘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學術委員會主任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會議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學科建設、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狀況,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及授予學士學位決議;
(二)審定通過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及授予相應學位決議;
(三)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學院(部)、研究所(院、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或民主管理委員會,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科研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校制定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章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學部、學院、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四十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定校、二級單位兩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
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三條為了工作的需要,學校可以依法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和組織,依其規則履行職責,輔助學校決策。
第五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四條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部)、研究所(院、中心)。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學校按照事權相宜、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教學科研單位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訂,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六條 教學單位設院長(學部主任)一名,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院長(學部主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發布本單位學術
規章制度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教學科研單位配置副院長(副所長、副主任),協助院長(所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設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和分工,由院長和書記分別主持。涉及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由學院院長主持;涉及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工會和共青團等群團組織事項,由學院書記主持。
第六章 經費、財務與資產
第四十九條學校辦學經費以大連市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財務信息披露等
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範資產流失,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
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無形資產。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三條 校友包括如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行為。
大連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學校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學校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學校理事會章程及其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參與審議學校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學校開展產學研合作與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重大項目及協定,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學校社會合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五)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爭取資源的規劃或者計畫,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和評價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
(七)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學校理事會理事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大連市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委派的代表;
(二)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及相關校領導、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三)認同學校使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組織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
(四)傑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
學校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校黨委、校長推薦產生;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由學校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制定理事會章程,理事會按照其制定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實行信息公開;堅持學校理事會校外理事制度。
第五十六條學校成立大連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五十七條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創建和參與國內外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社會組織交流與合作的網路,實施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五十八條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八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五十九條學校徽志由三部分構成,中心主體部分由三個
漢語拼音字母G、S、Y變化組合而成,紀念大連大學由工學院(G)、師範學院(S)和醫學院(Y)三校合併的辦學歷史。第二部分由“大連大學”的中文和英文Dalian University共同組成一個圓環。第三部分由中間字母下方的波浪型圖案和日期組成。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印有“大連大學”。
第六十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正中印有藍色的“大連大學”,旗面為白色底,上面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一條學校校歌是《大連大學我心中的摯愛》。
第六十二條學校校訓是“文明、自強、求是、創新”。
第六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6日。
第六十四條學校的網址。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
遼寧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情況
2023年1月9日,《大連大學章程修正案》經遼寧省教育廳正式核准,修訂後的《大連大學章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