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產來源、財產和財務管理,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學、教師與受教育者,第六章 學院變更、終止及終止後資產處理,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附則,
目的
為了依法辦學,規範管理,保證學院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院名稱:大連東軟信息學院(以下稱“學院”)
第二條 學院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軟體園路8號。
第三條 學院性質:民辦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根據市場需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五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
第六條 辦學規模:今後一段時期內,在校生規模穩定在8000人。
第七條 學科門類:工學、管理學和人文學科。
第八條 辦學宗旨:學院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教育改革,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面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培養具有創新精神、較強工程實踐能力和良好外語溝通能力的高素質IT套用型人才,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九條 舉辦者
1.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軟集團”)
2.億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億達集團”)
3.大連東軟軟體園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東軟發展”)
第二章 資產來源、財產和財務管理
第十條 學院資產主要來源於舉辦者投入、學費收入和社會捐助等。
第十一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院的資產。
第十二條 東軟集團以現金方式向學院出資,出資額計600萬元人民幣;億達集團以現金方式向學院出資,出資額計400萬元人民幣;東軟發展以土地、教學和辦公用房等設施作為資產向學院出資,出資額計33,419萬元人民幣,上述各方舉辦者總計向學院投入的資產總額總計34,419萬元人民幣,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向學院辦理了過戶手續。
第十三條 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按規定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並公示。
第十四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預、決算管理制度。
1.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
2.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並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五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條 學院收入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舉辦者有義務依法為學院籌措教育經費,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並有權參與學院決策和對辦學情況進行監督。舉辦者不直接干涉學院的教育教學活動,舉辦者的監督不得妨礙學院的正常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1.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
2.舉辦者或其代理人參加董事會,按章程規定的程式與許可權參與學院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並對學院的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3.查閱學院董事會記錄,並了解教學、管理、財務等狀況;
4.本章程中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九條 舉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
2.履行辦學出資義務;
3.本章程中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條 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5-7人組成,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首任董事長由東軟集團委派,以後各屆由董事會依法推選。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董事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屆滿時,可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的更換在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後生效。依法更換的董事,其任期以更換原任者的任期為止。
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學院簽署有關檔案;
4.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書面提議並說明擬議內容時,董事長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2.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每次召開定期董事會會議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應至少在會議召開的十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將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提供董事會檔案初稿通知各董事。未按上述規定履行通知程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及通過的決議無效,除非獲得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經召集通知手續而召開董事會。
4.董事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人數未達到本章程規定人數時,董事會會議不成立,其所做出的決議無效。
5.董事會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1至第6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董事會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7至第11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過。
6.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時,應提交由董事親筆簽名的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此時,提交委託書的董事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會會議,又未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行使表決權的,視為該董事棄權。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7.關於董事會的決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採取全體董事簽署檔案或該檔案的相同副本的書面決議形式代替董事會的召開。
8.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承擔責任。
9.在可能的情況下,董事會決議在會上供董事簽署。經董事長提議,董事會會議也可採取電視或電話會議的方式召開,但仍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上籤字。
10.董事會會議需製作完整準確的會議記錄,記錄董事會議題的討論過程和董事會決議的過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書面委託出席會議的代理人的人數、姓名和會議召開的時間等。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記錄應儘快傳送給全體董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晚於會議後十五天。如有董事希望在會議記錄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補充意見,其應在收到會議記錄草案後兩周內將該等修改或補充以書面形式送呈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但其不得要求對董事會上已簽署的書面決議進行任何修改和補充。
11.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和記錄人簽字後,由學院保存,並及時將該會議記錄文本的複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職權
1.聘任、解聘院長,決定其報酬;
2.修改本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5.審議年度審計報告;
6.審議決定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籌集辦學經費;
8.聘請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9.根據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10.學院內部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的通過;
11.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院長
學院設院長一人,並設副院長若干名、財務負責人一名。必要時,由院長提議並經董事會同意,可以設定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院長人選由東軟集團推薦,經董事會聘任,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院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院長任職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品行端正,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
3.年齡不超過70歲;
4.院長任期四年,報審批機關同意後可連任。
副院長和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由院長推薦,經董事會聘任。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2.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計畫;
3.組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4.組織擬訂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5.組織擬訂學院的規章制度;
6.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7.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8.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學院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9.聘任、解聘學院教職工(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實施獎懲;
10.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董事會或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辭職
院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或經董事會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辭職時,應提前三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解聘
如院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或經董事會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能勝任、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者,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
2.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3.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4.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5.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6.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院成立以教職工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後勤社會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遵循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員的管理規定,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學院與教職工之間的勞動契約,應在所在地政府的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教育教學、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條 學院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設定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學管理制度,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學院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院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院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院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六章 學院變更、終止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變更
1.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登記手續。
2.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實施。
3.學院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學院終止
1.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經舉辦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清算後,終止學院,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1)因學院學生生源嚴重不足,導致學院無法繼續辦學;
(2)因發生超出學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從而導致學院不能繼續辦學。
2.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學院應當終止:
(1)學院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2)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九條 清算
1.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清償,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2.學院依第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解散的,由董事會確定清算組的人選,並在董事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3.學院依第三十八條第2款規定終止的,分別由教育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4.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5.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舉辦者按出資比例分配。
6.清算期間,學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7.學院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董事會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不適應學院發展時,可提出對本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程式
1.如果學院提出修改本章程,學院應在徵求舉辦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見,最後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並報登記機關管理機關核准公示後生效。
2.如果舉辦者提議修改本章程,也應聽取學院的意見,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並報登記機關管理機關核准公示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