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學章程

《北京工商大學章程》經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通過,2022年11月11日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同意北京工商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修正後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工商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北京工商大學
發布公告,章程全文,

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北京工商大學章程》的公告
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加快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學校組織對《北京工商大學章程》進行了修訂。2022年11月11日,《北京工商大學章程修正案》已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同意北京工商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京教函[2022]524號)核准,現將新修訂的《北京工商大學章程》予以公布,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北京工商大學章程
北京工商大學
2022年12月2日

章程全文

北京工商大學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通過 根據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同意北京工商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修正)
序言
北京工商大學是1999年6月經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輕工業學院與北京商學院合併,機械工業管理幹部學院併入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學。北京商學院的前身為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幹部學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幹部學校、中央商業幹部學校和中央商學院,歷史可追溯至1950年。北京輕工業學院創建於1958年。機械工業管理幹部學院建於1982年。2020年學校被確定為北京市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努力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工商大學,簡稱北工商,英文校名為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BTB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33號。學校設有良鄉主校區和阜成路校區。學校網址為。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依法依規調整、設立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發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的使命。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商科、輕工和食品為特色學科,統籌推進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
第八條 學校校訓是“求真、立德、勤奮、創新”。
第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第十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是國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必要的辦學條件,指導和監督學校改革發展,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及其他重要事項,依照法定程式報舉辦者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訂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與境內外高校、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等開展交流與合作;
(四)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受捐贈財產;
(六)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人才培養體系,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深入推進思政課程與課程思政有機結合,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適度發展非學歷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等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國家發展戰略、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學術前沿,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激勵體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三章 治理體系與基本職能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履行黨內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工商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以及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原則。黨委全會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校長工作報告等。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學校黨的建設,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隊伍建設,人才工作,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以及決定召開黨委全會,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黨委全會和黨委常委會依照其議事規則,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做好乾部隊伍建設規劃,統籌幹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進一步健全學校作為用人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學校黨委設立教師工作委員會,加強黨對高校教師工作的領導,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教師工作部。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設定,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商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由上級監委派設,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履行監察監督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權是: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策: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和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學校預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合作等事項,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部、學院、教學部、研究院等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聘任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聘任的決策機構,負責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晉升與聘任工作。學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聘任委員會委員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部)負責人及相關學科教授代表組成,人數為不少於25人的單數。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法負責學位授予辦法制定,學位(含名譽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爭議的裁定等事項。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依法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擔任,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其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人事、招生、學生、財經工作等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各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五)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檢查督促提案落實情況;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委會作為領導機構行使相應職權。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學校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高校學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閉會期間分別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加強內部督導,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機制,完善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育人質量。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的獨立法人實體,依照法律及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對外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院、教學部、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機構,並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
第三十六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深化改革,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七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保障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遵守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指標範圍內,自主設定崗位、聘任人員,管理、考核學院人員;
(四)負責本學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提出本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六)在遵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預算範圍內,自主編制經費預算方案,自主制定財務分配方案,籌措經費,依規自主安排和使用自籌經費;
(七)擬訂本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八)在遵守學校資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經費和設備規格範圍內,自主提出配置方案,經學校批覆後,按相關採購制度執行;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執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制度。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聘任委員會等機構,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和議事規則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領導和校工會指導下,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機構,其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參照學院模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契約聘用聘任制度,公開招聘教職工。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評價,其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作為教職工考核評價、聘用聘任和獎懲的首要標準。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聘任契約及崗位協定,勤奮盡職工作;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恪守師德規範,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完善培訓體系,支持教職工的職業發展和自我完善,提升教職工的獲得感。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教職工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在站博士後、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科研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根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規定,為離退休教職工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並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並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申請轉專業、輔修或選修課程,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等活動,依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測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獲得就業、創新創業教育和服務;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按規定程式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五)知悉關涉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的辦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財產;
(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勤學修德,尊敬師長,友愛同學,誠實守信;
(三)恪守學術道德,以學習為要務,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不斷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意識和能力;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為學生提供並完善學業發展、生涯規劃、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務,保障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高度重視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全面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健全促進就業創業機制,最佳化就業指導服務,積極開拓就業渠道,努力促進畢業生更高水平更高質量就業。
第六十一條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與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及其他各類獎助學資金,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經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經濟秩序,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嚴格履行決策程式,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科學配置資源,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升學校財務管理水平。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財政資金投入、學校依法取得、接受捐贈和資產收益形成的各類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學校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確保資產安全和完整的基礎上,建立以任務需求和建設成效為導向的資源配置和動態最佳化機制,提高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壞。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其他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加強對外投資管理,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未經學校或學校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學校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基礎條件建設,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構建安全綠色開放的現代後勤保障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與各級政府部門、高校、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服務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主陣地、生力軍和智囊團作用,為北京高質量發展作出貢獻。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對欠發達地區及其學校開展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及教育培訓活動,為構建完備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進國際化進程,參加國際專業認證,通過中外合作辦學、來華留學生教育、學位互授聯授、學生交換、教師交流等,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實質性合作,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七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改革發展的諮詢和議事機構。學校理事會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理事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六條 校友是曾經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榮譽博士學位的各界人士。學校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和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絡校友、凝聚校友、服務校友,促進學校和校友共同發展。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北京工商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運作和管理捐贈資金。學校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願,依規可對特定校內景觀、樓宇、樹木、屋室、道路等資產予以冠名或銘文紀念。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印章,主體部分由雙環與“GS”構成,上半環為北京工商大學英文名稱,下半環為北京工商大學中文名稱,“GS”下方的1950表示建校時間,三道水波寓意三校合一,源遠流長。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校徽、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主要標識色為工商藍(C:100 M:60 Y:0 K:50;R:0 G:54 B:112)、工商紅(C:0 M:100 Y:100 K:45;R:155 G:0 B:0)。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北京工商大學校歌》,由學校師生集體作詞,孟衛東譜曲。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12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訂,應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提出建議,章程修正案經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和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七條 學校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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