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章程

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章程

《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章程》是根據國家、北京工商大學體育方針、政策和國際足球聯合會、亞洲足球聯合會、中國足球協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指導北京工商大學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北京工商大學參與校際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運動項目的全校競賽制度、競賽計畫、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運動項目各類全校競賽的管理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章程
  • 發布單位: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
  • 發布時間:2005年9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電視與廣播,第九章 比賽及比賽規則,第十章 注 冊,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體的正式名稱為: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簡稱為:工商足協。英文名稱為:Beijing Technoli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BTBUFA。
第二條 性質
一、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是北京工商大學校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全校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是北京工商大學團委社團部的單位會員,接受北京工商大學團委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三、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是唯一代表北京工商大學(包括阜城路校區和良鄉校區)的足球項目會員。
第三條 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國際足球聯合會、亞洲足球聯合會及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三、團結全校足球愛好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為增強師生體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和加強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四、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努力完善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各會員院系足球隊及其它足球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參加北京市團委的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校際交流,增進與各個高校足球協會、球隊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工商大學良鄉校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任務
根據國家、北京工商大學體育方針、政策和國際足球聯合會、亞洲足球聯合會、中國足球協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指導北京工商大學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北京工商大學參與校際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
第六條 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會員協會工作。
二、管理本運動項目的各院系球隊。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運動項目的全校競賽制度、競賽計畫、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運動項目各類全校競賽的管理。
四、負責組織裁判員和會員院系球隊有關人員培訓。
五、組織本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攻關,探索訓練規律,提高我校足球競賽水平。
六、開展校際間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運動項目的對外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積極開展與本運動項目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八、搞好本會自身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我校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院系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的必備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足球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申請會員資格及入會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足球改革重點地區或城市的足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足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足球運動組織,可以申請會員資格並加入本會。加入本會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保證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並附有在當地民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有關材料。
(二)申請時必須提交其協會章程。該章程應包括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三)申請時必須提交一份在其管理範圍內的足球組織、運動設施等相關詳細情況材料。
(四)本會接到申請後,經主席會議審查,可批准其會員資格並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為二年,預備期滿,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吸收其為正式會員。該單位會員稱為“會員協會”。上述各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本會承認。預備會員除沒有表決權以外,享有與正式會員其它同等權利和義務。
(五)單位會員自獲得會員之日起,在三十天內繳納本年度會費。
二、個人會員入會
經本會會員協會或主席會議提出,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可以接受對中國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本會榮譽個人會員。榮譽個人會員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按本章程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各項足球活動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
一、會員協會要求退出,須先解決與本會及其他會員協會之間的財務問題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批准,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協會退會一經獲得批准,即失去在本會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會員協會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未向本會支付應繳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會或會員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會員協會在其所管轄的地區或系統內喪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會員協會未按時註冊或實際上已經解體或破產。
第十四條 中國足球協會不得以種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視任何會員組織和個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
四、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協會書面要求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
四、各位代表、會員協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最遲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
六、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職務代表制”和“單位代表制”:
(一)本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二)會員協會可派兩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二、全國甲級以上職業足球俱樂部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其他列席代表名單由主席會議審定。
三、各會員協會的代表名單,須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天之前書面提交秘書長,同時註明有表決權的代表,如該代表缺席,則按名單順序遞補。
四、只有擁有表決權的代表有權決定付諸表決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表或單位進行表決。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會代表必須是其所代表的會員協會或單位的正式成員。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會員代表大會議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席致詞;
(二)指定監票人;
(三)大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議代表、會員協會所提議案;
(六)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除規定的會議議程外,其他事項不予討論。
第十九條 修改章程
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主席會議、執行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提出,方可提交大會討論。
三、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
一、本會負責人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上述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席人選在充分民主協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
三、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由主席提名,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司庫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代理期限至下一屆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主席為止。
六、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七、主席擁有普通選票,在票數相等時,主席的投票有決定權。
八、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組成,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三、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執行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席會議
一、主席會議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會議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司庫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計畫、方針、政策;
(八)批准各級國家隊主教練和教練班子人選名單;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三、主席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
四、主席會議下設由秘書長領導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主席會議批准。常設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 執行執行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 執行各專項委員會的決定;
(三) 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 處理本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五) 管理本會財務;
(六) 本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主席職權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項委員會
一、專項委員會是本會專門負責或處理某類專門事務的分支機構,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調整或組建新的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或工作規範,並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開展工作。
三、專項委員會可內設若干工作小組,規模較大的負責聯賽的專項委員會可內設工作機構,均報主席會議批准。
四、專項委員會擬訂本專項委員會工作職能,制定工作細則,報主席會議批准執行。
五、專項委員會原則上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規模較大的負責聯賽的專項委員會可設秘書長一人,可不設執行秘書。若專項委員會需要增設副主任委員的,須報主席會議批准。專項委員會原則上不設常務委員會,確需設立的,須報主席會議批准。
六、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本委員會工作,向主席會議匯報工作。
七、足球俱樂部是下列專項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一)參加超級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超級聯賽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二)參加甲級足球聯賽、乙級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聯賽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三)參加室內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室內足球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四)參加各級女子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女子足球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處罰範圍和原則
一、除開除會員及風紀股長會、訴訟委員會行使的處分權力的範圍外,凡單位會員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均有權作出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該處罰可持續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如延長這一處罰,必須在得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票支持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二、暫停會員資格,包括停止該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解除處罰為止。
三、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該會員協會及其所屬或註冊俱樂部均不得組織或參加比賽、交流。除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另有決定。
四、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主辦的正式比賽的會員或註冊俱樂部,將被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註冊資格。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財務預算為期一年;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註冊費。
二、捐贈。
三、財政補助收入。
四、比賽收入。
五、門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
七、廣告贊助收入。
八、體育技術服務收入。
九、體育業務相關收入。
十、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十一、其他體育事業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聯賽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種比賽支出、集訓支出、各類人員培訓、青少年發展、女子足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本會辦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相關機構的監督。代表大會可指定審計師事務所審查中國足協帳目。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三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讓、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會員協會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標準繳納年度會費;任何會員協會截止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繳納會費,又不能提出可被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接受的理由,將被暫停參加比賽的資格,直至繳納會費為止。
第三十七條 舉辦下述比賽的會員協會或俱樂部,均應以比賽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會繳納比賽分成收入:
一、國際足聯界定的國際比賽,即兩個國家或地區A隊之間的比賽,其中包括中國A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A隊之間的比賽。
二、一個國家或地區A隊,其中包括中國A隊,與本會註冊俱樂部或會員協會所轄足球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
三、中國A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足球俱樂部之間的比賽。
四、會員協會所轄區域內的職業足球俱樂部與其它國家(地區)足球俱樂部之間的雙邊和多邊比賽。
五、本會註冊俱樂部之間的比賽,包括在全國正式比賽中的比賽場次。
上述比賽不包括本會與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簽有特殊協定的比賽。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足球事業。

第八章 電視與廣播

第四十三條 轉播權
一、根據《國際足聯章程》,本會及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在足球比賽中,擁有通過電視和廣播進行直播、緩播或選播的權利。
二、除本會特殊規定的比賽外,未經國內接收地區的本會會員協會或境外接收地區的國際足聯會員協會同意,主辦比賽的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接收地區出售或轉售比賽的播送或轉播權。
三、涉及境外的比賽播出,由本會依照《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四、比賽播送權由主辦該項比賽的本會及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按協定轉讓。只有獲得轉讓的單位,方可製作比賽的電視或廣播節目。
五、轉讓費由雙方依照比賽的性質、地區、轉播形式確定。
六、主辦比賽的本會及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有責任保證雙方協定條款的落實,並不得由第三方代替。主辦單位不得允許不符合協定的電視、廣播機構進入或接近比賽場,也不允許利用媒體再轉播。
七、如果有關協會和俱樂部在十五天內,就違章播送或轉播提出抗議,本會執行委員會將根據本章程,對任何違章行為進行處罰;並可禁止該播送或轉播單位對足球比賽節目的製作或播出。如果本會的利益受到損害,執行委員會可直接介入。
八、如果境外其它國家或地區在十五天內,就違章播送或轉播向本會提出抗議,本會將對造成違章播送的協會、俱樂部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九章 比賽及比賽規則

第四十四條 比賽管理
一、本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全國各級正式比賽、國家隊參加的公開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委託本會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本會會員協會所轄區內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不同會員協會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會員協會俱樂部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
第四十五條 比賽申報
一、凡屬《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規定必須申報的比賽,由本會申報。
二、在會員協會管理範圍內,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協會的職業俱樂部雙邊成年比賽,必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向本會備案。
三、在會員協會管理範圍內,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協會的職業俱樂部多邊成年比賽,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必須提前一周向本會申請報批。
第四十六條 上繳稅金及管理費
一、凡屬本章程第三十七條之(一)、(三)和(四)中的多邊比賽,必須依章向國際足聯、亞足聯上繳規定稅金。
二、凡屬其它範圍的比賽,必須依章向本會繳納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比賽分成
本會在主辦的高級別比賽中,實行比賽收入分成。
第四十八條 比賽資格
一、未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的俱樂部、被暫停比賽資格的俱樂部以及未註冊和領取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本會和會員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二、未經國際足聯許可,各俱樂部均不得與非國際足聯會員協會的俱樂部,或被國際足聯暫停會員資格所屬的俱樂部進行比賽。
第四十九條 比賽規則
執行國際足聯最新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十章 注 冊

第五十條 會員協會註冊
一、會員協會必須按年度在本會註冊。
二、會員協會應是經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有相應的物質條件、專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定。
三、會員協會註冊時,要上交會員協會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並如實填報各類註冊表格。
四、按規定繳納當年會費。
五、會員協會註冊截止日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一條 俱樂部註冊
一、職業足球俱樂部在所在地的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本會註冊。
業餘足球俱樂部和其它性質的業餘足球訓練單位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並由會員協會向本會備案。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和業餘足球俱樂部均應按本會有關規定建立。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註冊時,應如實填報註冊表格,凡表格與實際情況不符者,本會或會員協會有權取消該俱樂部參加比賽的資格。
四、俱樂部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職業足球俱樂部必須在本會相關委員會規定時間內辦理參賽資格手續。
第五十二條 教練員註冊
一、職業足球教練員須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本會註冊。業餘足球教練員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並報本會備案。
二、教練員註冊時要如實填報註冊表,虛報者將取消註冊資格。
三、註冊教練員,根據教練員等級執教不同級別的足球隊。
四、註冊教練員依據與用人單位簽定的教練員工作契約從事本職工作。
五、足球教練員要按照本會有關教練員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七、教練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五十三條 運動員註冊
一、職業足球運動員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註冊。業餘足球運動員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並報本會備案。
二、運動員註冊要如實填寫註冊表,虛報者取消註冊資格。
三、運動員須辦理《足球運動員註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並持有經各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登記證後,方可參加相應級別的比賽。
四、註冊運動員可以在俱樂部之間轉會。轉會按本會有關轉會的規定執行。
五、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六、職業足球運動員和業餘足球運動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五十四條 裁判員註冊
一、足球裁判員應按本會規定每年參加年度培訓,通過考核並辦理註冊手續,方可獲得當年從事本級別裁判工作的資格。
二、國際裁判員、國際助理裁判員和國家級裁判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並報本會註冊。
三、國家一級裁判員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報本會備案;國家二級及其以下級別裁判員在其所屬地方足協註冊,報本會會員協會和本會備案。
四、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國際足聯、亞足聯規定
一、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必須保證遵守《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的規定,不將自己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及其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任何爭議提交法院,而同意將爭議提交各方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並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二、本會及其成員在對仲裁委員會人選有異議時,將接受國際足聯執委會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保證遵守該委員會的裁決。
三、本會及其成員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其它會員協會成員,在運動員註冊、轉會等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本會及其成員保證服從國際足聯、亞足聯執委會根據運動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本會規定
一、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會、其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會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訴訟委員會在《訴訟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的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三、訴訟委員會作出的上述範圍外的裁決,可以向執行委員會申訴,執行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七條 正式語言
一、本會的正式語言是漢語。
二、英語是本會對外聯絡的主要語言。
三、本會章程及一切正式檔案均以中文本為準。
第五十八條 章程的實行
本章程自二〇〇五年九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章程的終止
本章程隨本會停止活動而自然終止。
第六十條 解釋權和未盡事宜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北京工商大學足球協會。
每年比賽開始前足球協會將會對章程做出一定的修改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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