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郵電大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學校名稱:重慶郵電大學;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縮寫為“CQUPT”;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重慶市南岸區崇文路2號。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郵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水平和質量。
第七條學校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信息學科特色與優勢,形成以工為主,工、理、經、管、文、藝、法、教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二章辦學功能
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八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加強學生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學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嚴謹的科學態度、踏實的求學作風、健康的價值取向;具有社會責任感、擔當精神、交流溝通能力、誠實守信、團結協作精神;具有紮實的專業技術基礎、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獨立思考、追求真理的精神。
第九條學校實施普通
高等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碩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在職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十條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辦學規模,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障和評價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節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學校注重科學研究的內涵提升與外延拓展,理論指導與實驗實踐,加快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重視基礎科學研究;注重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平衡協調發展,注重優勢學科、特色學科和新興學科的優質均衡發展。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科研與人才培養相結合,堅持科研與產業需求相結合,探索建立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和新機制,努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學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倫理和學術道德,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學校保障學術自由,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支持教師和科研人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第三節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學校肩負服務社會的使命與責任,服務於行業、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五條學校推進協同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與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圍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等開展信息科學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第十六條學校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巨觀政策和戰略研究,充分發揮思想庫、智囊庫和人才庫的作用。
第四節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鑑世界優秀文明成果,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八條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優秀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塑造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九條加強師生員工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培育知榮辱、講正氣、做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
第三章學校成員
第一節學生
第二十條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規定的學歷和學位條件後,獲得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依法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文娛體育活動;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按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知悉學校改革發展與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學校給出的處分或處理及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相關決定依法表達意見,按照程式和要求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尊敬師長,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樹立良好學風、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四)弘揚良好的校風,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與和諧;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教職工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職工由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校管理及保障服務;
(二)享受合理待遇,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依法按程式和要求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維護和弘揚學校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學校組織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實行
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學校黨委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和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中國共產黨重慶郵電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
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為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第二節校長
第三十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學生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第三節學校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學校尊崇學術道德,維護學術活動獨立性,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在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委員條件、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三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擬訂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授予
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審議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評聘考核等相關工作。
學校制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對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條件、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的專家組織。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論證和審議學校各學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對學校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對學校有關教學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指導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專業規範和質量監控體系建設,考核評估教學水平,及其他相關職責。
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對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條件、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民眾組織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下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五)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實行學生代表提案制,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社團團體成員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節學校內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教學科研單位、職能部門、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
第四十三條學院(研究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院(研究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隊伍建設、內設機構建設和平台基地建設;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組織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七)組織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提高師生創新意識與能力,鼓勵師生參與創新創業活動;
(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務。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委(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學院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明確成員組成、會議的會期、議題的提出、議事程式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學院基層黨組織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規定,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加強學院黨組織自身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做好黨員發展工作。抓好黨員幹部教育管理,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相應學術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依規設定職能機構及其他機構,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明確學校各機構部門的權責利關係。學校可根據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
學校設立圖書、檔案、信息與網路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相應機構,加強對國家及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實驗實訓基地、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等各級各類科研機構的管理。
第六節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立重慶郵電大學董事會(簡稱“校董會”)。校董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條校董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通過董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董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制定與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五章學校管理
第一節管理原則
第五十一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最佳化和規範管理流程。
第五十二條學校堅持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實行校務公開,鼓勵師生員工參與和監督學校各類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學校在重大發展事項或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定之前,根據相關規定諮詢相關專門委員會或直接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學校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結合,在學生中深入開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開展勤工助學等活動,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諮詢、人生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必要的幫扶。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制定學生管理規定,規範和引導學生日常行為,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設立學生申訴或者調解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
第五十七條學校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建設發展的相關活動,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學生組織按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學校鼓勵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學生社團,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組織開展學術、科技、藝術、文體等活動。
第三節教學管理
第五十九條學校根據教學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現代教學管理服務系統,強化教學過程管理,保障並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六十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畢業標準,制定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並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法執行學位制度,制定學位授予細則,對符合條件者,相應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節招生管理
第六十二條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並調整招生方案,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按國家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六十三條學校加強招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接受
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提高生源質量。
第六十四條學校依規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的招生政策、規章與程式,監督招生活動,處理招生糾紛,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節科研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校建立規範的科研管理體系,加強科研管理和服務,提升學校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條學校合理配置科研資源,鼓勵科研人員和科研團隊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十七條學校制定科學研究評價辦法,根據不同學科、領域的屬性或特點,建立重在質量、崇尚創新的科學的學術評價標準和科研激勵機制,激發師生創新活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十八條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和誠信體系建設,完善學術管理,嚴格學術規範,懲治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節人事管理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教職工分類管理,基於機會公平原則確立不同類型人才的聘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辭退機制。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人事管理機制。
第七十一條學校建立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構建以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教職工薪酬體系。
第七十二條學校對在改革、建設和發展各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學校設立教師申訴或者調解委員會,健全教師權利救濟制度。
第七節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三條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的學校所有的其它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享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七十五條學校經費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它收入。
學校爭取社會捐贈和資助,合理利用市場機制,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和辦學經費。
第七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級負責”的
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推進民主理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節信息管理
第七十七條學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傳播、信息交流、信息公開、信息安全維護等各個環節的運行機制,有效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
第七十八條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構建信息發布、宣傳與交流平台,促進師生員工和社會人士對學校的了解、關切、認同與監督。
第七十九條學校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各項事業發展提供支撐,為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九節校園建設與後勤服務
第八十條學校加強校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校園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創新,建設功能完善、文化深厚、和諧美麗的重郵校園。
第八十一條學校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最佳化校園環境,不斷改善辦學條件,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八十二條學校構建現代大學後勤服務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後勤服務水平,保證學校各項事業順利進行。
第十節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條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師生平安。
第八十四條學校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外部關係
第一節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十五條舉辦者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負責人,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八十六條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八十七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合作,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等;
(三)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學校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八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
重慶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工、家長、社會等的監督;
(二)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建設辦學質量保障體系,促進辦學質量的持續改善;
(三)尊重與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
(五)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對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
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十九條學校堅持以開放辦學促進改革發展,把國際化作為學校發展的重要手段,努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
第九十條學校引進優質國際教育資源,創新聯合辦學、聯合培養、聯合研發等形式,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加強對國際教育問題的研究,提高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九十一條學校加強師生的國際交流,培養師生的國際化視野與國際交流能力;加強來華留學生培養,增進留學生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理解與認同。
第三節校友聯誼會
第九十二條重慶郵電大學校友聯誼會是由校友自願發起,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校友是指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學校按照規定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九十三條校友聯誼會的宗旨是加強學校與校友間的聯繫,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發揚學校優良傳統,關心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為學校人才培養提供反饋意見和諮詢服務,為促進國家和地方的信息化建設、經濟建設以及各項事業的發展而貢獻力量。校友聯誼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節基金會
第九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重慶郵電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宗旨是接納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全面支持和推動重慶郵電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七章學校標識
第九十五條學校校徽上印有“重慶郵電大學”、“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以及“1950”字樣。1950代表重慶郵電大學創建時間,中間的圖案寓意山城重慶地理形態和郵電通信行業特色,輕鬆明快的色彩表明學校充滿希望的未來。
第九十六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底色標準色為綠色,中央印有白色校徽,白色中文校名和白色英文校名全稱。標準尺寸為:1500 mm×1000mm。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