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式的決定,於2017年1月11日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式的決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11
為了明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任命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由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擬任命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命案,採取按電子表決鍵的方式,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並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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