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主任
山西省十二屆人大期間
2017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選舉任建華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山西省十三屆人大期間
2018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任建華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接受任建華因工作變動辭去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任命王擁軍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王擁軍代理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現任領導
主任
王擁軍(代理)
王擁軍,男,漢族,1963年7月生,江蘇如東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現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代主任。
1979.09--1983.08 南京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3.08--1985.04 中央紀委信訪室幹部
1985.04--1990.12 中央紀委辦公廳秘書、主任幹事
1990.12--1994.08 中央紀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綜合處副處長
1994.08--1997.01 中央紀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7.01--1999.05 中央紀委辦公廳綜合處處長
1999.05--1999.11 中央紀委辦公廳副局級檢查員、監察專員
1999.11--2000.03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副廳級幹部
2000.03--2003.06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副主任
2003.06--2003.08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副主任(正局級)
2003.08--2005.03 中央紀委辦公廳正局級檢查員、監察專員兼副主任
2005.03--2009.04 中央紀委外事局局長(其間:2007.03--2008.01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9.04--2014.01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
2014.01--2018.01 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區紀委書記
2018.01--2019.05 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9.05--2019.07 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9.07--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代主任
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副主任
委員
機構設定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期間的地方國家監察機關,其由原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廳、局)和預防腐敗局、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人民檢察院的瀆職侵權犯罪偵查部門等整合而成,獨立於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同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山西省紀委、省監委內設21個職能部門,即: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十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管理室;直屬事業單位有7個:後勤服務中心、審計中心、培訓中心、電教中心、信息中心、黨紀教育基地、信訪大廳。
成立背景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
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