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相關決定
一、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由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擬任命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三、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命案,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按電子表決鍵的方式,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四、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並進行憲法宣誓。
現任領導
主任
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7年2月25日選舉張穩科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張振明、孫志文、張鎧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
張海燕、薛玉寶、閆小平、梁明光為呂梁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