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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十五號)
《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檔案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五章分類處置
第六章教育引導和促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餐廚垃圾管理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系統推進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就地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可回收物的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可回收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有害垃圾的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組織村(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動員、指導、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九條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置,並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定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第十三條新(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下簡稱收集容器)。
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以及無固定的垃圾收集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擴、改)建,配齊收集容器。
農村其他地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配備收集容器。具體辦法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居住小區內更新所需的收集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納入市容環境衛生
公共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區域處置補償制度。
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跨行政區域輸出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向處置設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
(一)廚餘垃圾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應當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並儘快處理。裝修垃圾應當先裝袋或者捆綁後再投放。
居住小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和有害垃圾定點收集、登記制度。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
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以及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的單位(組織)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店、商業廣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公園綠地、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軌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範圍,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其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民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城市道路、橋樑、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管理責任區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放置收集容器,並在管理責任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布局,分類投放行為規範,以及管理責任人和預約收集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
鼓勵有條件的管理責任區,採取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減少或者撤銷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收集容器分類歸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歸集點,分類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管理責任人在分類歸集時應當分裝分運,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歸集。
管理責任區內的垃圾房不具備收集、運輸車輛通行和裝載作業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歸集點。
歸集點確需臨時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收集、運輸作業的需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申請劃定收集、運輸車輛專用停車泊位,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時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和歸集點,維護維修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其中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日產日清。
第二十二條管理責任人發現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勸阻,督促其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並可以在管理責任區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居住小區內的垃圾房不具備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暫存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管理責任人確定暫存場所(點)。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揀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還可以由單位和個人交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管理責任人負責收集、運輸。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由產生單位、個人自行或者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輸,但事先已約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運輸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或者委託的單位運輸,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督促。
第二十五條受委託從事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定,並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城市化管理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示、標識的密閉化車輛,防止污水滴漏、揚塵等;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並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範、操作規程。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混合歸集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重新歸集,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歸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二十九條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定辦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活動正常進行。
第三十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定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台,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五章分類處置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廚餘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採取生化處理、堆肥等方式處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三)有害垃圾採取無害化方式處置,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採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或者由衛生填埋場所進行填埋處置。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由相關處置企業,採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或者由消納場所處置。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但因應急情況處置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並簽訂處置經營協定。
鼓勵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定,接收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並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限期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經營協定辦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持農村地區採取堆肥、發展生物質能源等多種方式對本地區產生的廚餘垃圾實行就近就地處置。
實行就近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並將處置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六章教育引導和促進
第三十六條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日常教育,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簡報、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廣泛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結合法制教育、節日文化娛樂等活動,組織對村(居)民開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三十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四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分類意識。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的公益宣傳和法律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一條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再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村(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宣傳教育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督促機關、有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發揮表率作用。
本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村)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四十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採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質量
第三方評估機制,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質量等進行評估,並公開評估結果。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由有關主管部門受理、處理,或者由市和區縣(市)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統一受理後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處理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或者裝修垃圾未先裝袋、捆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放置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在管理責任區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三)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交付的;
(四)未按規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使用密閉化車輛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置單位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
(二)廚餘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動物內臟、水產品廢棄物等食物殘餘。
(三)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產生的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
螢光燈管(日常燈管、節能燈管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膠袋、菸蒂、塵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
(七)裝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八)綠化垃圾,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
(九)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十)農村地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市化管理區域。
第五十九條在本條例施行後尚不具備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能力的區域,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類並明確過渡期。過渡期的區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試點,市中心城區社區試點覆蓋面達82%,農村行政村試點覆蓋面達到40%,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遵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範圍”的指示,對照國家、省委、省政府關於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要存在著居民分類投放認識不足、分類收集設施不夠完善、收運作業不規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場失靈、分類處置設施建設不平衡,易腐垃圾生化處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尚未確立等問題,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決。目前,國家尚無針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專門立法,省政府發布的《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1號)是唯一適用我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政府規章。因此,為了統籌推進我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草案》形成經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及實施方案,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成立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法“雙組長”起草小組,組織指導起草工作。市城管局負責草案前期起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市農辦、市供銷社、市住建委進行了專題對接;此外,還邀請街道、社區、居民和物業公司代表參加座談,通過入口網站徵求社會公眾意見。3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王建社副主任、市政府褚銀良副市長組織召開“雙組長”起草小組第一次會議,對文本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市城管局根據各方意見經過反覆研討修改,形成草案送審稿於4月中旬上報市政府審議。
市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將草案送審稿印發各地、各部門和市政協辦公廳徵求書面意見,在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赴區縣(市)召開基層立法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在分類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充分調研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並再次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7月初,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立法學習座談會上作了專題匯報。7月10日,在寧波日報全文刊登草案修改稿及說明,公開徵集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多次徵集的意見,經綜合分析採納了合理化建議,並與有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了《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7月30日,“雙組長”起草小組第二次會議對《草案》內容進行討論,市法制辦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已於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當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試點的範圍已經由城鎮延伸到鄉村,但各地的分類處置能力還不能完全滿足城鄉生活垃圾分類集中處置的需求,尤其是鄉村之間地域差異較大,分類試點的經驗尚不能複製推廣,總體上城鄉同步實行分類管理的條件還不夠成熟。因此,《草案》第二條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適用範圍分為城市化管理區域和農村地區兩個部分,其中,現行的城市化管理區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執行;農村地區授權市、區縣(市)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分批確定、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村莊。
(二)關於生活垃圾分類基本標準
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是分類管理的重要基礎。在國家尚無統一的分類標準的情況下,按照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發布的《
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和《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將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類”作為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標準。針對部分區縣(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尚不完善的實際,本條第三款補充規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基本標準,制定適合本地的生活垃圾分類具體類別,並向社會公布。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須作單獨的類別分類管理。另外,針對居民家庭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難以歸入“四類”之中的實際,按照住建部的有關規定,明確裝修垃圾歸為建築垃圾進行分類管理。
(三)關於部門職責分工
目前,市城管局、市農辦分別負責城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為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同時,結合本市實際和法定職責,分別明確了農村工作主管部門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權,環境保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在生活垃圾相應類別、相應環節中的監督管理權;明確了鄉鎮、街道的日常管理權和社區(村)居委會的配合管理職責。另外,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創新完善綠化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草案》第八條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的收費辦法由市、縣(市)價格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四)關於分類投放管理
針對分類投放涉及的源頭監管難、收集容器配備和設定主體責任不明確、投放行為不規範等問題,《草案》在第二章主要規定下列內容:(一)明確產生單位和個人對源頭分類、分類投放以及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義務,確定定點分類投放的具體行為規範。(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及責任人制度,並賦予責任人設定、公布收集容器和垃圾房布局、勸阻不按規定分類投放行為、保持責任區收集設施清潔衛生、定點分類交付收運等義務。(三)明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換新辦法,收集容器設定、標示、標識標準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為規範分類投放提供服務和保障。
(五)關於分類收集運輸管理
針對分類收運管理中主要存在的收運主體多樣、混收混運現象普遍等問題,《草案》在第三章規定:(一)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區分城鎮、農村兩個區間,分別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或者街道組織收運。(二)城鎮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取得許可,並簽訂收運經營協定,規範收運行為。(三)建立城鎮生活垃圾收運作業限時制度,收運作業時間由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四)對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等單位,未分類或者分類質量不達標的情形,賦予了收運單位拒絕收運的權利,以此倒逼、提高源頭分類的質量。(五)參照其他城市的做法,明確鄉鎮、街道可以自行或者與市場主體合作設立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公益性回收網點,彌補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不足。
(六)關於分類處置管理
根據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分類處置的基本要求,《草案》第四章對分類處置管理進行細化:(一)確定各類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基本方式,並要求有關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二)明確農村村莊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利用符合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對易腐垃圾進行就地處置,但處置方案需報所地的鄉鎮或者街道備案,避免因不當處置造成的環境污染。(三)規範處置單位的法定許可資格和處置行為規範。(四)制定本市對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力爭通過源頭回收引導和末端利用推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七)關於配套設施建設
針對當前存在的處置能力不足,收集設施缺失、投放設施不完善的實際,《草案》在第五章規定了配套設施建設相關內容:(一)按照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完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
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率。(二)建立政府之間跨行政區域輸出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態環境改善補償制度,具體的補償費支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三)結合新建、擴建居住區或者舊城改造項目,統籌組織建設垃圾收集站、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以及公益性回收網點設施,提高生活垃圾收運率。(四)明確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垃圾房,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齊分類收集容器。(五)明確既有居住小區未配建垃圾房,或者已建垃圾房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以及無固定的垃圾收集點的,由鄉鎮、街道按本市有關規定組織補建、改(擴)建。(六)針對居住小區大件垃圾、裝修垃圾亂堆放的現狀,明確由鄉鎮、街道會同社區居委會確定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的投放暫存場所。
(八)關於教育引導和管理
為建立分類管理教育引導和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草案》在第六章規定了教育引導和監督管理方面的相關內容:(一)明確教育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居委會應當組織開展面向學生、幹部職工、社區居民等所有群體的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明確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各類媒體開展分類知識宣傳的職責,通過全方位、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引導,增強全體居民的分類意識。(二)明確有關政府及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區居委會和責任人,建立責任區積分入戶、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分類投放激勵機制,調動居民自覺分類投放的積極性。(三)建立部門、鄉鎮、街道協同開展的格線化監管制度,分類管理信用信息制度,志願者服務制度,投放質量評估制度,促進分類質量得到有效提升。(四)建立對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當事人警示教育培訓和測驗制度,對分類知識測驗合格者免予處罰。(五)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網路化、精細化管理,定期向社會公開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草案》中部分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應法律責任規定,《草案》第四十九條作了轉致規定。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針對不履行法定義務,不按規定分類投放,違反規定收運、處置等行為,依據上位法和國家、省有關規章的規定,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了罰款處罰。《草案》第五十五條,對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重點立法審議項目。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起草工作,今年2月會同市政府成立了“雙組長”制立法起草小組,分別於3月和7月召開了起草小組全體會議,3月下旬專門赴深圳、廣州兩市學習考察。起草小組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座談,多次組織市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督促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推進。
7月10日,市法制辦通過寧波日報公開徵求了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8月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8月7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中央有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垃圾分類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將制定垃圾分類制度列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6年12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2017年3 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住建部《
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包括寧波在內的重點城市的城區範圍內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二)現實有需要。目前,我市每日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已達1萬多噸,並以每年約8%的速度遞增,環境隱患日益突出,已成為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名城名都”建設的重要制約因素。全社會高度關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2012年以來市人大代表共提出相關議案2個,建議85個,是代表議案和建議較為集中的事項。但由於缺乏法治保障,對照中央和省、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對比代表和民眾的呼聲,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加強破解和引領。
(三)工作有基礎。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起步較早,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3年起開展世行貸款城鎮生活廢棄物收集循環利用示範項目,在市中心城區推行生活垃圾“四分類”管理試點。數年來的試點探索,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有必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在法治層面更好地規範、指導和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綜上,委員會認為,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推動分類設施建設和“兩網融合”,加快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提高全社會分類意識,都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二、對條例草案的基本評價
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肯定,認為條例草案貫徹了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要求,遵循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條例草案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標準進行了合理界定,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體系、處理體系、責任體系,重點圍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處置、配套設施建設等環節進行了制度設計,規範了各環節的實施主體及其行為,並在制度設計上進行了探索和創新,形成了具有寧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類體系。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著眼於破解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面臨的關鍵環節和深層次問題,提出的各項制度設計,符合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未來一段時期內的規範管理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三、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立足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現狀,深入剖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合理預判未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發展方向。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條例適用範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是大勢所趨。省委、省政府《關於紮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意見》(浙委辦發〔2017〕68號)要求,到2022年全省農村實現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基本覆蓋。從立法的前瞻性和制度的穩定性考慮,條例適用空間界定宜為本市行政區域,一步到位。同時,在具體實施步驟上,考慮到城鄉差異、城區差異,要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分類實施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所轄城區和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模式。另外,建議將“源頭減量”納入管理範圍。建議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二)關於減量化的促進措施和制度約束。一是促進源頭減量,即“垃圾產生前的減量”。源頭減量是生活垃圾分類立法中應該直面和重視的問題,建議綜合研究上位法有關源頭減量的規定,在地方立法許可權範圍內,針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和包裝廢物的產生、限塑、減少食物浪費、實行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等,設定相關倡導性、鼓勵性和限制性、禁止性的具體規定,明確相關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和引導責任。二是促進回收利用,即“垃圾產生後的減量”。通過立法促進更大範圍內的“兩網融合”,形成覆蓋城鄉、參與面廣、高效便捷的專業回收網路,與垃圾分類處理全面對接。同時,鼓勵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路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加強對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企業的綜合政策扶持,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刪去“財政”。
(三)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與邊界。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責任體系中,要圍繞三類不同主體來實現責任的全覆蓋和無縫對接。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點是強化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市容環境衛生、農村工作等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劃清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任邊界,釐清各類生活垃圾小區內、小區到垃圾收集站和轉運站、再到處置場所的責任主體,完善交接、登記制度。居住小區內的裝修垃圾、大件垃圾、綠化垃圾以及低值可回收物等,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具體辦法由政府另行制定。二是物業服務企業等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重要管理責任人,條例草案要明確其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之間的分工配合,既要壓實其責任,又要避免其責任過重,承擔過多本不屬於他的責任(如可回收物的收集、交售等)。三是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生活垃圾分類體系中的各直接主體,要進一步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如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其重新分揀後,再按規定交付。與前面的投放、收集、運輸等環節的規定保持一致。
(四)強化配套設施建設。條例草案專門設定了“配套設施建設”一章,本意是突出對配套設施建設的重視,但相關條款還不夠完善細化。建議:一是規定本市不得新建、擴建簡易填埋場。已經建成的簡易填埋場應當限期關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簡易填埋場關停後的綜合治理方案並限期治理。二是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組織配置分類運輸車輛和環衛作業車輛等分類設備,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三是規定集貿市場、超市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置設施。採取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方式,逐步推進有條件的單位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置裝置。四是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鼓勵各類企業運用科技手段、研發智慧型設施參與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不斷探索符合市民行為習慣、體現“名城名都”水準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式。
(五)增強規定的強制性和執法的多樣性。一是增強法規的強制性。將部分未設定罰則的強制性條款,或增加對應罰則(如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等),或調整為促進政策。強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產生垃圾的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建議對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設定相應罰則。二是豐富執法的方式方法。對於單位、個人初次違法或情節輕微的行為,通過自願參加教育培訓或社會服務可依法免除行政處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建議增強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關於警示教育培訓制度的可操作性,增設自願參加社會服務可依法免除行政處罰的條款。
(六)其他修改建議
1.在總則中增設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理念的條款。建議對“生活垃圾分類”作出明確定義。
2.明確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條例草案第八條中應明確“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建議學習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強化資金統籌使用,研究出台對物業服務企業等責任人的支持和獎勵政策。
3.完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職責。(1)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和宣傳體系,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2)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生量和分類情況等基礎信息進行定期調查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3)市內跨區縣(市)行政區域轉移、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協調安排。禁止市外生活垃圾進入我市處置。(4)制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4.強化基層政府主體責任。《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為強化基層政府的主體責任,建議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款改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第七款改為: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5.強化環境保護。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易腐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系統,並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