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2012年12月3日,教育部召開第二場教育“收官”系列發布會,將印發《“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紮實推進 “雙一流”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 發文機構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教研〔2020〕13號
  • 發文時間:2020年12月15日
檔案簡介,檔案全文,

檔案簡介

2012年12月3日,教育部召開第二場教育“收官”系列發布會,將印發《“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紮實推進 “雙一流”建設:完善建設政策及管理體系,政策體系日趨完備,依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先後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於高等學校加快“雙一流”建設的指導意見》《“雙一流”建設監測指標體系(試行)》等,即將印發《“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檔案全文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加快“雙一流”建設,促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高質量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64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教研〔2017〕2號)和《關於高等學校加快“雙一流”建設的指導意見》(教研〔2018〕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為核心,突出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主動服務國家需求,克服“五唯”頑瘴痼疾,以中國特色“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體系引導高校和學科爭創世界一流。
  第三條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是對高校及其學科建設實現大學功能、內涵發展及特色發展成效的多元多維評價,綜合呈現高校自我評價、專家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結果。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1. 一流目標,關注內涵建設。堅持中國特色與世界一流,堅持辦學正確方向,堅持以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內涵建設牽引,聚焦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研貢獻與機制創新,在具有可比性的領域進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不唯排名、不唯數量指標。
  2. 需求導向,聚焦服務貢獻。考察建設高校主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探索前沿科學問題和解決重大社會現實問題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尤其是基礎研究取得“從0到1”重大原始創新成果的情況。考察立足優勢學科主動融入和支撐區域及行業產業發展的情況。考察傳承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促進人類文明發展,以及在開拓治國理政研究新領域新方向上取得創新性先導性成果的情況。
  3. 分類評價,引導特色發展。以學科為基礎,依據辦學傳統與發展任務、學科特色與交叉融合趨勢、行業產業支撐與區域服務,探索建立院校分類評價體系,鼓勵不同類型高校圍繞特色提升質量和競爭力,在不同領域和方向建成一流。
  4. 以評促建,注重持續提升。設立常態化建設監測體系,注重考察期中和期末建設目標達成度、高校及學科發展度,合理參考第三方評價表現度,形成監測、改進與評價“三位一體”評價模式,督促高校落實建設主體責任,治本糾偏,持續提高建設水平。
第二章 成效評價重點
  第四條 成效評價由大學整體建設評價和學科建設評價兩部分組成,統籌整合《總體方案》五大建設任務和五大改革任務作為評價重點,綜合客觀數據和主觀評議,分整體發展水平、成長提升程度、可持續發展能力不同視角,考察和呈現高校和學科的建設成效。
  第五條 對建設高校“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與治理體系改革成效”的評價,貫穿成效評價各個方面,反映學校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和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黨建引領和保障“雙一流”建設,依法治校、依法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和治理體系等方面的表現,是對高校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堅持中國特色本質要求的統領性、決定性評價。
  第六條 大學整體建設評價,分別按人才培養、教師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六個方面相對獨立組織,綜合呈現結果;學科建設評價,主要考察建設學科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教師隊伍建設四個方面的綜合成效。
  具體評價要求是:
  1. 人才培養評價。將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考察標準,以人才培養過程、結果及影響為評價對象,突出培養一流人才,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思政課程、課程思政、教學投入與改革、創新創業教育、畢業生就業質量以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等方面的建設舉措與成效。
  2. 教師隊伍建設評價。突出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建設,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傾向,綜合考察教師隊伍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專業發展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建設高校在推進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專任教師隊伍水平、影響力及發展潛力的舉措和成效。
  3. 科學研究評價。突出原始創新與重大突破,不唯數量、不唯論文、不唯獎項,實行代表作評價,強調成果的創新質量和貢獻,結合重大、重點創新基地平台建設情況,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提高科技創新水平、解決國家關鍵技術“卡脖子”問題、推進科技評價改革的主要舉措,在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中發揮的主力軍作用,以及面向改革發展重大實踐,推動思想理論創新、服務資政決策等方面成效。
  4. 社會服務評價。突出貢獻和引領,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的情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行業產業發展以及區域發展需求、圍繞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加強重點領域學科專業建設和急需人才培養、特色高端智庫體系建設情況、成果轉化效益以及參與國內外重要標準制訂等方面的成效。
  5. 文化傳承創新評價。突出傳承與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綜合考察建設高校傳承嚴謹學風和科學精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論建設和社會實踐創新,塑造大學精神及校園文化建設的舉措和成效以及校園文化建設引領社會文化發展的貢獻度。
  6. 國際交流合作評價。突出實效與影響,綜合考察建設高校統籌國內國外兩種資源,提升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水平以及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的能力,加強多渠道國際交流合作,持續增強國際影響力的成效。
  第七條 不同評價方面,相應設定整體發展水平、成長提升程度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評價角度,重視對成長性、特色性發展的評價,引導高校和學科關注長遠發展。
  1. 整體發展水平。考察高校和學科建設的達成水平,在可比領域與國內外大學和學科進行比較。
  2. 成長提升程度。考察高校和學科在建設周期內的水平變化,體現成長增量及發展質量。
  3. 可持續發展能力。考察高校和學科的結構布局、特色優勢、資源投入、平台建設、體制機制改革及制度體系創新完善、治理效能等支撐發展的條件與水平,體現發展潛力。
第三章 成效評價組織
  第八條 每輪建設中期,開展建設高校自我評估。
  建設高校應依據本辦法相關要求,對照學校建設方案,制定自評工作方案,系統整理建設成效數據,組織校內外專家對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建設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發布自評報告。
  第九條 每輪建設期末,開展建設周期成效評價。按以下程式進行:
  1. 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改革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自我評價。
  2. 教育部根據本辦法制定成效評價工作方案,委託相關機構分別開展定量數據處理、定性評議、第三方評價結果比對等工作,有關機構分別提出初步評價結果。
  3. “雙一流”建設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中期和期末自評報告、相關機構初步評價結果,形成綜合評價意見。
  4. “雙一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價意見,綜合研究,確定評價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十條 成效評價實行水平評價與效益考核相結合,考察建設高校和學科在建設基礎、突破貢獻、特色凝練等方面的表現。避免簡單以條件、數量、排名變化作為評價指標,既考核在現有資源條件下的建設成果及其對學校整體建設帶動效應,也衡量在已有發展基礎上的成長提升及發展潛力。
  第十一條 成效評價實行日常動態監測與周期評價相結合。以成效評價內容為依據,建立常態化的建設監測體系,建設周期內對大學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過程和結果,實現連續跟蹤、監測與評估一體化,周期評價以動態監測積累的過程信息與數據為主要支撐。
  第十二條 成效評價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議相結合。依據公開數據、可參考的第三方評價結果及監測數據進行定量評價。對建設高校與建設學科定期發布的進展報告、中期和期末自評報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寫實性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定性評議。定量結果定性結論互相補充、互為印證。
  第十三條 以學科為基礎,探索建設成效國際比較。科學合理確定相關領域的世界一流標桿,結合大數據分析和同行評議等,對建設高校和學科在全球同類院校相關可比領域的表現、影響力、發展潛力等進行綜合考察。
  第十四條 適時開展分類評價。研究建立建設高校分類體系,完善分類評價辦法,引導和鼓勵高校與學科在發展中突出優勢,注重特色建設。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建立成效評價結果多維多樣化呈現機制。按不同評價方面、不同學校和學科類型,以區間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現建設高校和建設學科的綜合評價結果,不計算總分、不發布排名。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輪建設範圍動態調整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減少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建設高校在動態監測、中期自評和周期評價中應確保材料和數據真實準確。凡發現造假作偽等情形的,建設主管部門將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減少支持直至調整出建設範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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