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內容,特點,種類,有據而分,依證作用來分,權利義務,開證人,受益人,開證行,通知行,議付銀行,付款銀行,保兌行,承兌行,償付行,運作,其他,標準格式,防範對策,備用證,對買家的利,對買家的弊,有效期,風險,不依契約開證,故設障礙,偽造證,不易獲得,要求不一,詐欺,偽造保兌,另行指示,非證交易,
名詞解釋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
受益人 )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檔案。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檔案。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
預付款 後,賣方不按契約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
交單 ,以
銀行信用 代替
商業信用 。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以CIF價格為例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
結算方式 。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契約和信用證規定的
條款 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契約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
電匯 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特點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檔案(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契約,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種類 有據而分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
UCP500 》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
UCP600 》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註: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
保兌行 。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依證作用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
易貨貿易 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
代付行 (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權利義務 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契約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契約核對,不符者儘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撤消契約並拒絕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
餘額 。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議付銀行 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後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後開證行倒閉或藉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付款銀行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託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兌行 受開證行委託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
議付行 追索。
承兌行 償付行 指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託,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運作 (1)開證申請人根據契約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4)受益人
審核信用證 內容與契約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其他 標準格式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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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報文頁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單信用證類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跟單信用證號碼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23:預通知編號 Reference to Pre-Advice
31C :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點place of expiry
51A :開證
申請人 銀行——銀行代碼 applicant bank-BIC
50 : 開證申請人 applicant
32B : 幣別代號與金額 currency code, amount
40E :適用規則 applicable rules
41D :向銀行押匯… 押匯方式為 available with … by … name/address
42A :匯票付款人——銀行代碼 drawee-BIC
43P :
分批裝運 條款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轉運條款 transshipment
44A :裝船/發運/接受監管的地點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貨物傳送最終目的地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遲裝運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貨物/勞務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
單據 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款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B :費用負擔 charges
48 :
交單 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
保兌 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給
付款行 /
承兌行 /議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accept/negotiate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欺的各種情況來看,詐欺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欺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
出口 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
開證行 的
資信情況 。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鑑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鑑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
代理行 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儘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
資信 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契約前,應設法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客戶進行
資信調查 ,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
審證 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
軟條款 ”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契約條款。徹底杜絕有損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
質保金 ,擁金和
中介費 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
備用證 備用信用證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
開證銀行 對
受益人 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
申請人 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檔案,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
申請人 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
受益人 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
單據 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
開證行 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
商業信用證 僅在
受益人 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備用信用證 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係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
申請人 ,以
出口 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信用證審核的要點:(1)
開證銀行 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
開證行 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註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
契約金額 相一致,如契約內訂有商品數量的“
溢短裝 ”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
交單 期和
交貨期 。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契約規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
分批裝運 ,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後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信用證(簡稱
L/C )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
國際貿易結算 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於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
預付貨款 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賣家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契約,他就可以終止契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
損失 )。如果符合買賣契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後,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後一天的
付運期 之前把契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後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
提單 (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契約準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買賣契約和L/C不會規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麼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潔B/L,而只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里看起來算不了什麼。可畢竟也有批註,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內,買家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裡,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家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檔案L/C仍可以接受,並不影響拿錢。
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麼損失,程度如何,作什麼批註?況且,作為買家要買的只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註才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 表面狀況良好。發貨人只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
銀行結匯 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家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家做生意。他不管這個買家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家所在的地方有無
外匯管制 及政治是否穩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家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
對買家的利 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後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
已裝船提單 (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契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後,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有了B/L,買家看到契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檔案。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檔案要求,如果是
進口食品 ,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後,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檔案來結匯。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檔案,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後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也就好辦了。
買家也可根據L/C要求銀行給予
信貸 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家開L/C,只要買家買的貨價值在若干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家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家才給錢,賣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家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一天買家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後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 其間會產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家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
整個國際買賣利用L/C這個付款辦法, 可以減少很多費用,節省不少麻煩。很多買賣都是通過幾次電傳就可達成,並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這樣就減低了費用及時間。其中一項就是調查費――通過 L/C,賣家不需去調查買家的
資信 就能成交。否則,幾百幾千萬的契約怎么能用幾個電傳來解決呢?
對買家的弊 當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問題。對於買家而言,唯一擔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單據不符點(discrepancy)。尤其有時銀行的審查可能會造成麻煩,查檔案查得很嚴,打錯一個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據ICC的調查,L/C檔案首次結匯(First tender)時出毛病,銀行打回頭的占40%左右。不過,一般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因為賣家只須將檔案略作修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第二次結匯 (second tender)時就能過關結匯。
另外,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可靠與否,最主要還是看檔案的繁簡,如果一個檔案只要自己簽個字就可結匯的話,那么這個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檔案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檔案又不完全在你操縱之下,而是受制於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風險。投保的話,貨主只要付了保費就會有
保單 ,萬一有什麼東西要改,貨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發票,銀行挑出什麼毛病,貨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隨意修改。
較為擔心的單證,就是需要出於第三者之手的B/L、驗貨報告或其他官方檔案等的可靠程度,因為到時候不管怎樣,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註、改格式等,貨主根本沒辦法,結果結不了匯。因此,對賣家而言,L/C里的檔案越少,越簡單,就越可靠。
有效期 信用證有效期是外貿企業到銀行
交單 議付 的時間,不是以開證行收到單據的時間。在外貿業務中,信用證是比較新穎的一種
結算方式 ,而信用證有效期是作為議付的一個時間,因此需要外貿企業了解,以便有利的進行外貿業務。
據悉,信用證有效期是開船後15天之內有效。信用證開出前,信用證有效期是要需要算的,並且一般取決於這2個因素,一個是最遲裝運日期,另一個是交單期。
信用證有效期不是算出來的,是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有時需要計算。一般包含信用證3個條款。
1、信用證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證到期時間和地點)
2、信用證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
3、信用證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單期)
信用證有效期同最晚裝運期的關係
1、裝運期或最遲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提單的出單日期即開船日不得遲於信用證上規定的有效期,若未規定有效期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有效期。(承運人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不得遲於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交到賣方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即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後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證中如有規定,必須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交單;如沒有規定,則最遲於運輸單據日期21天內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還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4、雙到期: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為同一天,或未規定裝運期限,實踐上稱之為雙到期(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承運人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現雙到期情況,承運人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早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製備各種
單據 、交單和辦理議付等手續。)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有效期的關係是否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
交單 期,最遲裝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遲裝船期 +交單期
風險 不依契約開證 其條款應與
買賣契約 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契約開證,從而使契約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契約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定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詐欺 進口商 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
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欺案。
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欺",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
雅加達 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
瑞士聯合銀行 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鑑,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非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
進口商 承兌匯票 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