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亦稱 “保險證券”,簡稱“保單”,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契約的書面證明,主要載明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聲明事項,即將保險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契約之內,作為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姓名及地址; 保險標的名稱及坐落地點; 保險金額;保險期限; 已繳保費數額; 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②保險事項,即將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③除外事項,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和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④條件事項,即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多指被保險人為獲得賠償而必須履行的義務,比如事故發生以後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⑤其他事項,諸如解決賠償爭議的公斷條款,時效條款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單據
  • 外文名:INSURANCE DOCUMENTS
  • 屬於: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契約
  • 意義:索賠的主要依據
單據內容,分類,內容及繕制,份數,背書方法,

單據內容

(1)發票號碼和保單號碼;
(2)投保人即被保險人名稱;
(3)貨物描述、嘜頭和件數;
(4)保險金額和貨幣單位;
(5)船名、起訖地、預計起運日期;
(6)承保險別;
(7)理賠地點;
(8)出單日期;
(9)保險公司簽章。

分類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契約,除載明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保險的起訖地點、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出單日期等項目外,還在保險單的背面列有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它是最完整的保險單據。保險單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它是一份獨立的保險單據。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它有保險單正面的基本內容,但它沒有了保險單眼面的保險條款,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契約。
(3)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承保證明(RISK NOTE),它是我國保險公司特別使用的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單據,由保險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發票上加上保險編號、承保險別、保險金額、裝載船隻、開船日期等,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即可,這種單據不能轉讓。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OPEN COVER):它是一種長期性的貨物保險契約。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範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將貨物裝船詳細情況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船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和進口商
這種保險單據目前在我國一般適用於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以及出口展覽品和小賣品。

內容及繕制

(1)保險公司名稱(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此欄應根據信用證和契約要求到相應的保險公司去辦理保險單據,尤其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如來規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PICC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證要求出具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
(2)保險單據名稱(NAME)。此欄按照信用證和契約填制,如來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即要求出具保險單而非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等。
(3)發票號碼(INVOICE NO.)。此欄填寫投保貨物商業發票的號碼。
(4)保險單號(NO.)。此欄填寫保險單號碼。
(5)被保險人(INSURED)。如信用證和契約無特別定,此欄一般填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同名稱。
(6)標記(MARKS AND NOS.):此欄填制裝船嘜頭,與提單上同一欄目內容相同或填上“AS PER INVOICE NO. ×××”。
(7)包裝及數量(QUANTITY)。此欄填制了大包裝件數,與提單上同一欄目內容相同。
(8)保險貨物項目(DESCRIPTION OF GOODS)。此欄填制貨物的名稱,一般使用統稱即可與提單上名稱相同。
(9)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保險金額應嚴格按照信用證和契約上的要求填制,如信用證和契約無明確規定,一般都以發票金額加一成(即110%的發票金額)填寫。
(10)總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 IN CAPITAL)。這一欄目只需將第9欄中的保險金額以大寫的形式填入,計價貨幣也應以全稱形式填入。注意:保險金額使用的貨幣單位應與信用證中的一致,如應填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U. S. DOLLARS)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FIVE ONLY。
(11)保費(PREMIUM)。此欄一般由保險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如“INO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ULL INVOICE VALUE PLUS10% MARKED PREMIUM PAID”時,此欄就填入“PAID”或把已印好的“AS ARRANGED”刪去加蓋校對章後打上“PAID”字樣。
(12)費率(RATE)。此欄由保險公司填制或已印上“AS ARRANGED”字樣。
(13)裝載運輸工具(PER CONVEYANCE S.S)。此欄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當運輸由兩段或兩段以上運程完成時,應把各種運輸的船隻名填在上面,如:提單上的一程船名是“EAST WIND”,二程船名為“RED STAR”,本欄應這樣填:EAST WIND / RED STAR,以此類推。
(14)開船日期(SAILING ON OR ABOUT)。此欄填制提單的簽發日期或簽發日期前5天內的任何一天,或可簡單填上AS PER B/L。
(15)起訖地點(FROM…TO…)。此欄填制貨物實際裝運的起運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稱,貨物如轉船,也應把轉船地點填上如FROM NINGBO,CHINA TO NEW YORK,USA VIA HONGKONG(OR W/T HONGKONG)。
註:有時信用證中未明確列明具體的起運港口和目的的港口,如:ANY CHINESE PORT或ANY JAPANESE PORT,填制時應根據貨物實際裝運選定一個具的港口,如SHANGHAI或OSAKA等。
(16)承保險別(CONDITIONS)。此欄應根據信用證或契約中的保險條款要求填制。
如來證要求“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THE FOLLOWING RISKS: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制單時應打上“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7)賠款償付地點(CLAIM PAYABLE AT…)。此欄應按照信用證或契約規定而填制,如無具體規定,一般將目的地作為賠付地點,將目的地名稱填入這一欄目,賠款貨幣為投保險金額相同的貨幣。
如來證要求“INSURANCE CLAIMS PAYABLE AT A THIRD COUNTRY GERMANY”。此時,應把第三國“GERMANY”填入此欄。
(18)日期(DATE)。此欄填制保險單的簽日期。由於保險公司提供倉至倉服務,所以保險手續應在貨物離開出口方倉庫前辦理,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應為貨物離開倉庫的日期或至少填寫早於提單簽發的日期。
(19)投保地點(PLACE)。此欄一般填制裝運港口名稱。
(20)蓋章和簽字(STAMP & SIGNATURE)。此欄蓋與第一欄相同的保險公司印章及其負責人的簽字。
(21)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S)。如信用證和契約中對保險單據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欄中。如來證要求“L/C NO。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欄中填上L/C NO. ×××。
(22)“ORIGINAL”字樣。《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中規定,正本保險單上必須有“ORIGINAL”字樣。

份數

信用證無明確規定保險單的份數時,保險公司一般出具一式五聯的保險單,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復聯(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構成,出口公司一般提交給銀行一套完整的保險單(即包括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如來證要求“INSURANCE POLICY IN DUPlLICATE”時,出口公司提交給議付行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背書方法

海運保險單可以經背書而轉讓,保險單據被保險人背書後即隨著保險貨物的所有權的轉移自動轉到受讓人手中。一般背書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空白背書只需在保險單的背面註明被保險人(包括出口公司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名稱即可。如信用證無明確規定哪種背書時,即使用空白背書。
(2)記名背書。當來證要求ENDORSED IN THE NAME OF ××× 或EDLIVERY TO(THE ORDER OF) ××× CO. 時,即使用記名方式背書。記名背書需在保險單背面註明被保險人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後打上EDLIVERY TO ××× CO. 或THE NAME OF ××× 字樣(此種保險單不便於轉讓,較少使用)。
(3)記名指示背書。當來證要求“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THE ORDER OF ×××”,此時在提單背面註明被保險人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後,再打上“TO ORDER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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