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點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2007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點》已經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2007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點
按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國務院確定的“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的工作目標,國務院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了“整頓關閉、整合技改、管理強礦”三步走戰略。按照各地上報的《煤礦整頓關閉三年規劃》,確定三個階段計畫關井9887處。第一階段(2005年8月-2006年6月)計畫關閉5026處,實際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5931處,取締非法採煤礦點1萬多處(次)。第二階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正在按照國辦發〔2006〕82號、國辦發〔2006〕108號檔案要求,關閉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16種礦井,通過資源整合,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改變小煤礦過多、過散的狀況,進一步減少小礦點數量,計畫關閉小煤礦2652處,目前全國各地已經確定並公告2723處;第三階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計畫關閉小煤礦2209處。
為進一步促進煤礦整頓關閉,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推進小煤礦管理強礦,提出以下2007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目標和保障措施。
一、2007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目標
1.力爭提前完成關閉礦井數量目標
各地在2007年6月底以前將第二階段2652處礦井關閉到位。同時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第三階段2209處關閉礦井名單。2007年底前確保完成關井4000處,力爭提前完成第三階段關閉任務。通過不斷加大關閉礦井工作力度,在2006年煤礦死亡人數下降20.1%的基礎上,確保2007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
2.基本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工作
按照國辦發〔2006〕82號、國辦發〔2006〕108號檔案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的要求,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技術改造礦井的監管,通過整合技改減少礦點數量,統一部署,規範運作,積極推進,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做到各地的資源整合方案都按程式批准、下達、啟動,所有被整合的礦井進入技術改造的設計、施工程式。
3.積極推進管理強礦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7部門《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動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制定《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以政策治本、強化礦井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工作重點,嚴格安全準入,提高準入門檻,繼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鞏固和擴大已取得的成果,全面提升小煤礦整體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
1.公告關閉礦井名單,通報關井進度
一是在各地公告關閉礦井名單的基礎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分期分批在人民日報、中國安全生產報、中國煤炭報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公告第二、三階段關閉礦井名單。
二是在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定期通報各地關井進度。
2.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經濟政策
總結、推廣內蒙古、河南等地在整頓關閉、整合技改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 5月份左右在內蒙古或河南召開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
轉發部分地區已經出台的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經濟政策,鼓勵各地結合資源有償使用的試點,研究制定淘汰落後生產力的經濟政策,建立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
3.組織開展四次督查
一是1-2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開展一次以檢查各地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落實情況和技改礦井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督查(2月15日已結束)。
二是6-7月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開展一次以檢查各地第二階段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啟動第三階段關井工作為主要內容的督查,同時調研新情況、新問題,為召開部際聯席會議第四次會議做好準備。
三是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一次對各省(區、市)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審批)情況的督查。
四是10-11月部際聯席會議組織開展一次以檢查各地第三階段關井工作完成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督查。
4.召開兩次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一是3月份召開第三次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已召開)。二是視情況暫定於8月份左右召開第四次會議。針對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針對性措施。
5.督促各地規範資源整合
根據國辦發〔2006〕82號和國辦發〔2006〕108號檔案精神,督促各地在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中貫徹落實以下要求:
一是充分發揮國有重點煤礦的骨幹作用,鼓勵其依法整合兼併小煤礦。
二是煤炭資源整合必須是合法礦井對有開採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已關閉礦井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確有開採價值的資源,經重新規劃後可納入整合。
三是煤礦資源整合必須堅持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後形成的新礦井,一證一礦(井),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
四是被整合的礦井要先關閉(吊銷證照、拆除井下設備、停止供電),並加強監管,確保停止生產。
五是對實施資源整合的礦井,要按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礦井必須依法取得(變更)採礦權,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准手續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核批准程式。
6.明確職責,加大聯合執法力度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國辦發〔2006〕82號檔案規定的職責,督促所屬各級工作機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認真按要求提出關閉礦井名單,切實將16種關閉礦井關實關死。
(1)國土資源部門對以下各類關閉礦井進行認定,提請關閉:
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的(第一種);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的(第三種);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第四種);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第十種);資源接近枯竭的(第十二種);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第十三種)。
不同採礦權人,其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名單,並會同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認定是否影響安全生產,對影響安全生產的,提請關閉(第九種)。
(2)發展改革部門對以下各類關閉礦井進行認定,提請關閉:
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第二種);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准手續和審批程式、違規越權核准的(第十三種)。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以下各類關閉礦井進行認定,提請關閉:
未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第三種);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第五種);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的或整頓驗收不合格的(第六種);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第八種);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第十一種);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第十四種)。
(4)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以下各類關閉礦井進行認定,提請關閉: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第三種);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第五種);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第七種);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第八種);不同採礦權人,其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影響安全生產的(第九種);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程式,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第十三種)。
(5)工商管理部門對以下類型關閉礦井進行認定,提請關閉:
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的(第三種)。
(6)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註銷關閉煤礦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監督關閉煤礦妥善處置剩餘爆炸物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7)電力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供電企業切斷關閉礦井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向非法煤礦供電行為。
7.嚴格市場準入,防止前關後建,落實《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
一是根據國辦發〔2006〕82號檔案關於“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審批(核准)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的規定,督促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嚴把項目審批關,從源頭上限制小煤礦數量。
二是加強日常監管,對違法、違規或者越權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施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繼續分期分批公告違法建設項目名單(已公告第一批共35個建設項目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督促各地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落實國辦發〔2006〕108號檔案,編制、審查礦業權設定方案、資源整合方案時,要認真落實《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到2010年保留小型煤礦(30萬噸/年及以下)數量控制目標。
四是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研究制定完善小煤礦完全成本的相關政策,通過提高小煤礦的資源成本、環境成本、科技成本、稅收成本、土地成本、人工成本等,合理提高小煤礦的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準入門檻。
8.嚴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一是嚴格審查煤礦生產能力。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嚴格審查煤礦生產能力覆核結果遏制超能力生產的緊急通知》(發改運行〔2006〕26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繼續聯合審查各產煤省(區、市)煤礦生產能力覆核結果,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地區組織現場抽查。
二是推廣煤炭產量遠程監控系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編制《煤礦產量監控系統技術規範》和《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辦法》,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推廣煤礦產量監控系統。
三是嚴格勞動定員管理。繼續督促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勞動保障部《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並督促各地制定實施辦法;會同勞動保障部研究制定煤礦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四是推廣井下人員管理系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編制《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管理系統技術規範》和《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繼續推廣井下人員位置管理系統。
五是加強煤礦勞動用工管理。結合煤礦企業特點,制定公布規範、簡明、實用的勞動契約範本,指導煤礦企業切實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提升勞動契約簽訂和履行的質量,加強勞動契約的動態管理。煤礦企業招用勞動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穩步提高煤礦職工工資待遇,從源頭上規範小煤礦的勞動用工行為。
9.進一步規範煤礦企業證照審批管理
一是請國土資源部門研究出台規範性檔案,解決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過短的問題。
二是明確煤礦“六證”的頒證順序。初步協商,對新設立的煤礦企業,頒證順序為:工商預核准、劃定礦區範圍的批覆檔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對已有企業的新建礦井,頒證順序為: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等部門將開展調研,並在徵求地方和企業意見後聯合發文予以明確。
三是要求各地證照審批管理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及時吊(注)銷已不符合辦證條件的煤礦企業的相關證照,並互相通報。
四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組織調研,研究制訂規範煤礦“六證”管理的意見。
10.出台 《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若干意見》,強化小煤礦安全管理
擬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名義联合制定並發布《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落實小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提高準入門檻,提高小煤礦安全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安全意識,減少小煤礦事故,特別是減少重特大事故。
11.認真抓好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工作,強化煤礦供用電安全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21號),力爭2007年底完成井工礦安全監控系統的裝備工作;建立健全區域性煤礦安全測控儀器技術服務機構,加強小煤礦監控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繼續加快安全監控系統的聯網工作進度,規範網路運行管理。同時,加快煤礦供電電網建設,強化煤礦的供電保障和企業內部用電管理工作。
12.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地要加強對已經關閉礦井和列入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管力度,指派專人盯守,防止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和被列入煤炭資源整合礦井違法組織生產。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整頓關閉工作行政問責制,對該關閉未能及時關閉,甚至因違法、非法生產而引發事故的,要嚴肅查處,依法嚴懲,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13.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政策的宣傳力度
煤礦整頓關閉政策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集中提煉出來的,要加大對煤礦整頓關閉政策的宣傳力度,把整頓關閉的目的和意義延伸到落實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延伸到實現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上來,使基層幹部充分認識到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是發展地方經濟、維護生命安全的需要,是維護地方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取得全社會的廣泛支持。
14.對各地反映的一些特殊情況個案處理
對個別省份提出的新建礦井規模達不到30萬噸/年,3萬噸/年在建礦井停止建設後如何處置,受資源條件約束資源整合後礦井規模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小規模(晉陝蒙30萬噸/年,中南、西南9萬噸/年,其他地區15萬噸/年),少數民族地區、三峽庫區、天然林保護區和開採極薄煤層地區等特殊地區3萬噸/年煤礦難以立即關閉等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按照“政策底線不突破、特殊情況個案處理”的原則,對各省上報的個案處理方案進行審批。各地必須按批覆的方案組織實施。在個案處理方案上報、審批與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十一五”期間各地不再批准建設規模小於30萬噸/年的礦井。
(2)立即關閉3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嚴重礦井。
(3)已停止建設的3萬噸/年礦井,按照擴能、整合、關閉三種方式處置。
(4)對資源條件確實難以保證整合後礦井生產規模的地區,適當降低資源整合後礦井最小規模,但必須經省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審查,限制礦井數量、確定礦井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5)對部分少數民族地區、部分國家天然林保護區、三峽庫區、開採極薄煤層地區等特殊地區,保留適當數量的3萬噸/年煤礦,但必須經省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審查,限制礦井數量、確定礦井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6)有關省(區、市)在被批准降低資源整合後礦井最小規模標準、適當保留3萬噸/年煤礦的同時,要嚴格執行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確保本地區到2010年小型煤礦數量少於規劃確定的保留數量,並力爭提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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