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2010-2012年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

鹹陽市2010-2012年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十四部委《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指導意見》和省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鹹陽市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及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前全市煤炭企業和礦井基本情況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鹹陽市第一輪煤炭資源整合方案,整合前共有煤礦企業27戶,礦井29對,通過整合,關閉礦井一對(淳化縣老城灣煤礦),五對礦井整合為四對(保留永壽縣碾子溝煤礦、毛家山煤礦、彬縣陳家坪二礦,永壽縣興發煤礦與華家坡煤礦整合,關閉華家坡煤礦),23對礦井符合產業政策予以保留,整合後共有煤礦企業25戶,礦井27對。2009年因資源枯竭關閉礦井一對(彬縣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百子溝五礦)。截止2010年6月底,兩對關閉礦井(淳化縣老城灣煤礦、永壽縣華家坡煤礦)已按"三不留、一閉毀"要求關閉到位,三對資源整合礦井(永壽縣毛家山煤礦、彬縣陳家坪二礦,永壽縣興發煤礦)已按批准的設計基本建成,正在進行聯合試運轉,年底可正式竣工投產,一對礦井(永壽縣碾子溝煤礦)《開採設計》已經省煤炭局批覆,計畫8月份開工建設。目前,全市共有煤礦企業26戶,礦井27對,設計生產能力1287萬噸/年,其中新建礦井1對,設計能力30萬噸/年,已批准資源整合礦井4對,設計能力117萬噸/年,生產礦井22對,設計能力1140萬噸/年,全市平均單井能力47.7萬噸/年,企業平均生產能力49.5萬噸/年,地方煤炭企業占有資源量107873萬噸。
二、2010年-2012年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方案
(一)工作目標
我市煤炭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工作總的目標是:通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併重組,關閉淘汰礦井三對(永壽縣平遙興發煤礦、彬縣陳家坪一號井、旬邑縣台家山煤礦);資源整合礦井五對(彬縣拜家河煤礦、永壽縣毛家山煤礦、永壽縣興發煤礦、旬邑縣長安煤礦、旬邑縣台家山煤礦);全市煤礦兼併重組後企業總數7戶,煤礦企業平均生產能力不低於200萬噸/年,礦井平均規模不少於80萬噸/年,單井規模不低於9萬噸/年,且骨幹礦井基本實現以綜採為主的機械化開採。
(二)工作原則
按照鹹陽煤礦企業實際,本著煤礦適度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快煤礦規模化和現代化建設步伐,提升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堅持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提高門檻,淘汰落後,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穩定發展的總體要求。
1、對礦井開採技術條件落後,資源利用率低,位於較大型礦井周邊的小煤礦由大礦進行整合,對因資源枯竭無發展潛力的小煤礦不再新增資源,擬計畫實施三年內關閉。
2、整合現有條件較好煤礦的周邊資源,對周邊不宜新設定礦業權的零星邊角資源、深部資源優先配置給整合主體。促進煤炭資源配置向優勢企業集中,整合後依資源情況相應提高礦井規模。
3、按照省上要求,我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任務重,矛盾突出,本著從鹹陽實際出發,堅持"以大並小,以優並差"的原則,確定對全市3戶大型骨幹煤炭企業(長武縣亭南煤業、彬縣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彬縣火石咀煤礦)作為兼併重組的主體,對小煤礦通過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方式進行兼併。
4、永壽縣以國電永壽煤電一體化公司為兼併重組主體,整合永壽縣碾子溝煤礦、永壽縣平遙毛家山煤礦、永壽縣平遙興發煤礦,整合後企業主體為國電永壽煤電一體化公司,下屬國電永壽煤業碾子溝煤礦、國電永壽平遙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兩個子公司。
5、彬縣、旬邑縣、淳化縣,以縣為單位,採用聯合重組、參股、控股等方式,各組建一個煤業集團公司。
6、對四處規模小於9萬噸/年小煤礦,且資源有保障,進行擴能改造,提高裝備水平,改造後礦井規模提高到15萬噸/年以上。
7、本次兼併重組和資源整合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工作方法,做到整合方案公開,主體名單公開,股權比例公開,評估結果公開,辦事程式公開,將煤礦兼併重組和整合關閉工作置於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之下。
8、凡被列為9萬噸/年以下單井整合擴能的小煤礦,截止2010年6月底礦井保有資源量不得少於150萬噸,否則將按三年內關閉礦井對待。
9、對兼併重組的煤礦企業聘請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然後作價入股,組建新企業。兼併重組後的煤礦企業要在被兼併企業當地註冊設立子公司,保持原有稅收、費用上繳渠道不變,原承擔的社會責任不變。
10、整頓關閉方案為2010年-2012年三年方案;資源整合方案三年(截止2012年底)實施到位;凡被列為聯合重組的煤礦企業,方案批准後,2010年9月-10月完成企業資產評估,成立董事會,制定公司章程,2010年11月-12月完成公司法人登記註冊,並按新機制開始運行。
11、在兼併重組過程中,抓好組織協調,把握政策,妥善處理各方利益關係,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聯合辦礦、利益共享"的原則。企業與企業進行重組的,須經參與方協商一致,明確法人主體。資源整合只能是合法礦井之間和可利用資源進行整合,整合後只能是一個生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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