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的報告

本報告由情況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需要說明的事項與附表。

一、概述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是龍海市政府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推行政務公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管理創新,是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制定《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準備開工作的通知》,成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辦公室,並對各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職責作了明確要求,形成各部門“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部門領導抓落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設局、市文體局、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生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檔案局、市國家保密局、市信息中心等十四個單位組成。
(二)指南的編制工作情況。
精心編制龍海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詳細列出政府信息分離、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名稱、電子信箱受理單位等內容,制定統一的目錄規範文本,為網上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三)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情況。
下發了《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區域代碼機構代碼的通知》、《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暫行辦法>等檔案的通知》、《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對鄉鎮場和市直單位的機構代碼、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及網站專欄設定情況進行規範和要求,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終各單位績效評估工作內容之一,確保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推進。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度規範情況。
一是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研究確定政府辦作為全市政府信息中心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並把市信息中心從發展計畫局劃入市政府辦統一協調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公開制度,明確職責、程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三是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式和責任追究辦法,確保不發生泄密問題。四是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舉報制度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把開展省、市有關貫徹意見精神的宣傳教育活動作為施行條例的重要環節,認真組織學習培訓。2008年4月底大規模組織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及負責人206人次參加條例及網路管理業務培訓,各單位也通過各種載體和渠道,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引導民眾了解、學習、使用條例,並將條例納入市委黨校培訓教學內容,使培訓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
本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共製作獲取政府信息總數2822條,其中主動公開信息數為1733條,作為依申請公開信息數為388條,不予公開信息數為701條。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類別情況。
全文電子化的主動公開信息數為1733條,機構職能類信息為267條,政策規範性檔案類信息為356條,規劃計畫類信息為143條,行政許可類信息為157條,重大建設項目為民辦實事類信息為180條,民政扶貧救災社會保障就業類信息為144條,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能源類信息為176條,科教文體衛生類信息為138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類信息類為172條。
(三)對2003年以來政府信息梳理及公開情況。
本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按要求認真做好2003年以來的政府信息梳理工作,市直有關單位已完成信息公開專欄建設並梳理公開政府信息32個單位,鄉鎮政府已有8 個單位建設網站並梳理公開政府信息,還沒建設專欄的鄉鎮政府和市直單位也採取檔案存放檔案局和設立檔案查閱室等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四)信息公開的形式。
本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通過網站公開信息數量為1792條,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公開為48條,其他形式公開為198條。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本年度我市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請公開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的沒有發生收費和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本年度未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涉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計畫
存在問題:一是部分單位沒有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行政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未能主動公開應公開的信息並予以及時更新;二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使得網上諮詢、查詢、辦理、審批的事件數量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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