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由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12月16日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市屬企事業單位:
《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範圍
2 啟動條件
3 自然災害救助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
3.1 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構及職責
3.2 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任務
3.3 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4.2 物資準備
4.3 通信和信息準備
4.4 救災裝備準備
4.5 人力資源準備
4.6 社會動員準備
4.7 宣傳、培訓和演習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
5.2 災害信息共享
5.3 災情信息管理
6 應急回響
6.1 Ⅰ級回響
6.2 Ⅱ級回響
6.3 Ⅲ級回響
6.4 Ⅳ回響
6.5 信息發布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2 恢復重建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獎勵與責任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1.3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政府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在我市區域內發生的洪澇、颱風、暴雨、乾旱、冰雹、雪、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2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1)發生水旱災害,颱風、暴雨、乾旱、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某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死亡3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倒塌房屋5百間以上。或者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死亡10 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倒塌房屋5千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某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死亡3 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 百間以上。或者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死亡5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千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 自然災害救助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
3.1 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是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領導機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對應災害種類市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市民政局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是成員單位。市民政局是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構,在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各類災害的救助、救濟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災後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2 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任務
(1)做好非常態下自然災害的救助、救濟綜合協調工作。
(2)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協調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3)聽取災區救災工作匯報。
(4)收集、匯總、報告、評估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通報災情,向上爭取支持。
(5)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3 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民政局: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備災救災和災後救助救濟、恢復重建、社會捐助等工作。
市發改委:協調省以上以工代賑資金向災區傾斜,並積極爭取重大救災基建項目、災後重建資金補助。
市經貿委:組織跨縣(市、區)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動用市儲備商品穩定市場;負責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指導災後電力供應恢復工作。
市教育局: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幫助做好校舍恢復重建。
市科技局:爭取並安排重大救災科研項目。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局:幫助、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鑑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協助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市交通局:負責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運輸,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
市無線電管理局:保障自然災害救助中使用的各類無線電台(站)的用頻安全,及時排除無線電干擾。
市水利局:掌握、發布汛情、旱情,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主要河流、水庫實施調度,負責組織指導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及疫病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和災後自救。
市衛生局:負責搶救傷病員;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監測,做好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測預警;實施疾病控制和衛生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擴散和蔓延,保證飲水和食品衛生;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危機干預。
市林業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範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災區的環境監測。
市廣電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協調及事故調查。
市統計局:協助分析災情統計數據。
市物價局:加強價格監督管理,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市糧食局:負責災區糧食、食用油供應。
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和漁業船隻、養殖人員的安全轉移和救援工作,幫助、指導災後畜牧水產生產恢復和災後自救。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市水文局:負責江河水位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以及水資源水質監測工作。
市地震局: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監視、監測,震情分析會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震後房屋安全性鑑定、災害評估和地震緊急救援。
龍巖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災害區域的通信保障,確保通信暢通,協調災區通信的恢復重建工作。
龍巖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指導與災害相關的保險工作。
南昌鐵路局龍巖車務段:負責協調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搶修被毀鐵路。
龍巖軍分區: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主要擔負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重點是救災物資)等任務。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市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森林支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消防隊實施救災,搶救人員生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民眾。
市科協:協調有關學會開展救災工作。
市紅十字會:參加災區救災救助,開展社會捐助和現場傷員救治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負責落實由市政府制定的幫助災區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市財政局根據市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並督促縣(市、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市、區)財政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市級財政建立自然災害救濟預備金制度,縣(市、區)財政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4.2 物資準備
整合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庫。市、縣(市、區)要按照標準建立和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庫,在倉儲規模、物資種類和數量、應急期間保障能力上達到救災工作要求。災害多發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
4.2.2及時調撥購置救災帳篷、衣被、淨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商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定。
4.2.3市直各部門和縣(市、區)將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報各級救災應急指揮部備案,以備災害緊急期間統一調撥。
4.2.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運輸制度和應急採購、調撥制度。
4.2.5科學選址,利用學校、廣場、公園等地點設立避難場所,規定轉移路線,設定明確標識。
4.3 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通暢。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訊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3.1加強各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設覆蓋市、縣、鄉三級的救災通訊網路。
4.3.2依託“數字龍巖”政務網,建立我市部門互通的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3.3充分發揮各類災害監測預報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和災害應急輔導決策系統。
4.4 救災裝備準備
4.4.1市直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4.2市民政局及各縣(市、區)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5 人力資源準備
4.5.1加強自然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救災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4.5.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地震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
4.6 社會動員準備
4.6.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6.2建立完善救災捐贈制度,規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6.3在已有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6.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6.5建立健全未受災地區對受災地區、輕災區對重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7.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民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4.7.2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各縣(市、區)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組織鄉鎮民政辦人員的業務培訓。
4.7.3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每年應根據災害發生特點,適時組織演練,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
4.7.4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災害種類的特點參與或自行組織培訓和演習。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
5.1.1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預警信息、市水文局的洪水趨勢預報和水質監測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林業局森林火險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市農業局的重大農作物病蟲害草鼠害預警信息、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的重大動物疫情預警信息,相關部門要主動及時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和市民政局通報,並按有關規定發布預警預報。
5.1.2市民政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及時提出災情評估意見,向市政府和市有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同時向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通報。
5.1.3市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應根據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預警預報,提前做好應急準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5.2 災害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及時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向有關單位和地方通報;各有關單位應主動及時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報送各類災害信息。
5.3 災情信息管理
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淹縣城、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2)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濟人口、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需救濟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
(3)已救濟情況包括: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口糧人口、已安排口糧救濟款、已安排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
5.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市民政局和本級政府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於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民政廳和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通報。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小時的災情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每日10時前向省民政廳報告。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級政府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和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通報。
5.3.3災情核定
(1)會商核定。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組織市民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綜合分析、會商,將情況報省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申請核定災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小組,配合省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5.3.4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台帳、倒塌房屋台帳和需政府救濟人口台帳。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的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6 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救災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四個回響等級。啟動回響等級建議和終止建議,由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或市民政局提出,報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決定。在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根據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回響
6.1.1災害損失情況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颱風、乾旱、暴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30 萬人以上;
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死亡50 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0萬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回響工作
(1)由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由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災民,指導救災工作。
(3)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救災情況。
(4)市民政局全局動員,實行24小時值班,並做好救災有關工作:接到災害發生信息2小時內,向市政府、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報告,並向省民政廳報告;災害發生12小時內,商市財政局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建議報市政府,同時向省政府報告爭取支持;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指示。
6.2 Ⅱ級回響
6.2.1災害損失情況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颱風、乾旱、暴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氣象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 5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 10萬人以上, 30萬人以下;
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0萬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 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回響工作
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聽取受災情況匯報。
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開展以下工作:
(1)災情發生後12小時內,派出由局領導帶隊的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民政局與財政局申請,災情發生12小時內商市財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及時下撥到災區,同時向上級報告爭取支持;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制定並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及時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隨時落實市委、市政府緊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時與受災縣(市、區)民政部門聯繫一次,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接到災害發生的信息後2小時內報送省民政廳和市政府及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
(4)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跨縣(市、區)或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定期將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3 Ⅲ級回響
6.3.1災害損失情況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颱風、乾旱、暴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5 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間以上,1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千間以上,1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回響工作
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救助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受災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開展以下工作:
(1)災情發生後12小時內,派出由局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民政局和財政局申請,在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商市財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及時下撥,同時向上級報告爭取支持;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鐵路、交通等部門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時與受災縣(市、區)民政部門聯繫一次,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接到災害發生的信息後2小時內報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通報。
(4)不定期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受理捐贈事宜;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6.4 Ⅳ級回響
6.4.1災害損失情況
(1)在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颱風、乾旱、暴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倒塌房屋5 百間以上,5千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 百間以上,5千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回響工作
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開展以下工作:
(1)災情發生後12小時內,派出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或民政局和財政局申請,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商市財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及時下撥到災區。如災區需要,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3)與受災縣(市、區)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提出對策;接到災害發生的信息後2小時內報送市政府領導和省民政廳,並向市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通報。
6.5 信息發布
6.5.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6.5.2重大災情由市民政局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害由市防汛辦會同市民政局發布。涉及軍隊內容的,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3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6.5.4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等形式。必要時,請市委宣傳部組織協調。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1.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9月(1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帳。市民政局將需政府救濟人口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省民政廳,附分縣的災情統計表。
7.1.2市民政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各級民政部門制定冬春臨時救濟工作方案。
7.1.3根據各縣(市、區)的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分配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下撥,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4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5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採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6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助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帳。市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後 7 日內將全市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省民政廳,附分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7.2.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民政局配合省民政廳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市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根據受災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報送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申請報告,省、市資金安排報市政府同意後下撥,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市民政局定期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適時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6民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7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民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7.2.8發展改革、經貿、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保險機構做好理賠資金準備和理賠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 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颱風、乾旱、冰雹、暴雪、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2 獎勵與責任
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市委、市政府(或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聯合)表彰;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市民政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市政府。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轄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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